我方于2026年2月6日通过“四川群众呼声”平台及12345热线,就成都市成华区民兴三路壳牌洗车店(凯路捷汽车服务·二仙桥店) 价格违法、违规停用会员卡及赠券、强制高价消费等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贵局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回复,并于同日通过12345热线电话回复称“商家已在整改”。上述处理结果未能充分回应我方核心诉求,且对整改的主动性、违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偏差与误导性表述,现依法提出综合补充投诉及复核要求如下:
一、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核心反驳
(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错误
1. 贵局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但本案中,该洗车店不仅存在明码标价要素缺失、未明示价格执行时段、违规收取春节高价,还单方面强制停用消费者会员卡、禁止使用店内赠送券,以“节假日不能用卡、不能用券”为由,强迫会员按非会员高价支付,属于多重价格违法+违约侵权叠加,已造成大量会员被迫多付费用,并非“违法行为轻微”。
2. 贵局认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事实为:多名持卡会员已在不知情、被强制的情况下按高价完成付款,会员卡权益与赠券权益被商家无故剥夺,消费者财产权、公平交易权已遭受实际损害,危害后果明确且已发生。
(二)关于“已自行改正”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1. 贵局以“该店已自行改正”作为不予立案理由,完全违背事实。商家的所谓“整改”,完全是在我方多次投诉、监管部门介入督促后被迫进行,并非主动自查自纠、主动改正。
2. 即便商家后期进行整改,也不能免除其此前已实施的价格违法、违约停用会员卡及赠券的法律责任。根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一经实施即应追责,事后整改不能成为不予处罚、不予追究的法定理由。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明显质疑
1. 贵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该条款适用前提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商家强制停用会员卡、停用赠券、不明示高价、胁迫消费,情节明显不轻微,且已造成实际损害,完全不符合不予立案条件。
2. 结合相关案例,贵局未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明码标价、禁止强制交易、禁止单方剥夺会员权益等强制性规定,未对商家多项违法行为依法核查处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对12345热线电话回复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商家已在整改”的表述不完整、不真实
1. 贵局称“商家已整改、公示价格及使用规定”,但未提供任何整改内容、时间、现场照片、公示内容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整改真实、彻底、到位。
2. 商家从未主动公示“会员卡及赠券停用时段”,也未提前告知会员节假日不得用卡、不得用券,其所谓整改完全系投诉引发监管后被动实施,贵局回复未明确该关键事实,存在误导。
(二)关于核心诉求未予任何回应
1. 我方明确要求责令商家退还消费者因强制高价、停用会员卡/赠券多收取的全部费用,但贵局回复未提及任何退款安排,也未督促商家履行退款义务。
2. 我方要求依法对商家价格违法、强制剥夺会员权益行为立案查处,贵局未作出任何处罚说明,也未回应是否依法处理。
三、具体复核及处理要求
请贵局在收到本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重新全面核查并书面回复以下内容:
1. 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
依法对凯路捷汽车服务(壳牌洗车二仙桥店) 价格违法、违规停用会员卡及赠券、强制高价消费行为重新立案调查,并书面告知立案依据与调查方案。
2. 全面核实并公示商家真实整改情况
提供商家价格公示、会员卡使用规则、赠券使用规则整改的现场照片、文字内容、时间节点,明确商家是否完整公示:
- 春节高价与日常原价的准确执行日期
- 会员卡、赠券可使用/不可使用的具体时段
- 书面确认商家整改系投诉引发监管后被动整改,并非主动改正。
3. 责令商家全额退还违规多收费用
依法责令该店退还所有会员因被停用会员卡、停用赠券、强制高价而多支付的款项;无法直接退还的,按规定公告查找并履行退款义务,同时公示退款流程、时限与监督方式。
4.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公示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对商家不明码标价、违规停用会员权益、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公开处罚决定书及证据材料。
5. 依法履行平台书面答复与对接义务
通过“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直接书面公示本次核查、整改、退款及处罚全流程结果;同时提供二仙桥市场监督管理所028-84356315专人姓名及职务,保障后续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