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对我被强奸一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贵平台申请监督,恳请依法介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1、案件核心事实:违背意愿的暴力性侵及长期危害2019年12月某日,我与本案涉案人员郑鹏(男,汉族,身份证号:510*,联系电话:1772198*,住址:四川省*号)系初恋情人关系,我当时为处女,对恋爱关系抱有单纯期待。当日在我住所,郑鹏明确违背我意愿,在我多次表示“不想发生关系”的情况下,采取打耳光、双腿压制腿部、双手控制手部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并射精于我身体内。事后,郑鹏以“再哭就打人”进行威胁,导致我当时不敢反抗。2020年1月,我因本次强迫性行为怀孕,后续患上抑郁症,自确诊后一直在服药至今,且引发身体炎症,上述情况均有就医记录、服药证明等证据佐证,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与身心健康。
2、不予立案决定的不当之处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成郸公(红)不立字〔2025〕466号),以“缺乏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该决定存在明显错误,具体如下:
1. 法律适用错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被害人是否为处女无关联无关。郑鹏的暴力强迫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分局未准确把握法律核心要义。
2. 事实审查不全面:分局未核实我延迟报警的合理原因——郑鹏性格脾气暴躁,曾亲口告知我他和他父亲以前是村霸,他二十多岁时在村里用刀捅过一个男人的肚子,导致该男子住院,而对方因惧怕报复未敢报警,郑鹏也长期以报复我及家人相威胁,导致我直至近年才敢报警;未采信关键证据:我们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清晰表明,我对与他发生关系完全是拒绝、排斥的,没有一丝一毫自愿成分,若我是自愿,绝不会在事后发短信骂他,更不会有如此深的怨恨; 未查清郑鹏的失信事实,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3. 无视严重危害后果:该行为直接导致我怀孕、患上需长期服药的抑郁症及身体炎症,持续侵害我的人身权利,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分局对该严重后果未予充分考量。
4. 未考量关键佐证:我在派出所录笔录时,因回忆涉案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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