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事业编工勤人员,应于2025年2月退休,因工作需要,个人申请延迟退休,经单位同意,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班子上会审核通过,于2025年2月5日单位公示后开始继续工作。2025年12月29日单位领导通知本人说接到市人社局和市委组织部口头通知要求按原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理由为非高级一、二类职称,经单位及主管部门询问并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这是典型的“程序打败实体”的行政惰政表现。
1.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是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具有全国性的法律约束力。任何地方政府、部门均无权“否定”或“暂停” 其整体实施。地方能做的,仅限于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 “工勤人员延迟三年”中涉及工勤人员的条款,其立法本意是给予符合条件者申请延迟退休的权利和通道,而非设置不可逾越的门槛。我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上级审核、正式公示的完整流程,正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若该条款有“补充明细”进行限缩解释(例如仅限高级职称),则此类细则必须:
· 由有权机关明文发布,而非口头传达。
· 具有公开性和可预见性,不能事后追溯,更不能用于否定已生效的合法决定。
3“口头通知”的荒谬性:在涉及干部人事、退休待遇此等重大权益的事项上,仅凭“口头通知”即要求推翻已成事实的决定,是极不严肃、极不规范的。口头通知无法构成有效的行政指令,它缺乏文件编号、具体依据、救济途径等基本要素,实质上剥夺了职工知情权和申诉权。
4. 对既定行政决定的肆意颠覆:我的延迟退休已不是一个“想法”或“申请”,而是一个已经完成的行政决定并产生了法律后果。撤销一个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哪条哪款规定此情形必须撤销)。
书面作出撤销决定并说明理由。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前这种“一个电话就清零”的做法,严重违背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请还公道于民,莫使老百姓对国家政令失去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