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远大朗朗风景小区一名业主,现对中和街道办在本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中的违法干预行为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事实
本小区业主大会换届投票已于2026年1月29日完成公示期。但中和街道办工作人员王友鸿(微信名字“路”)在筹备组已依法完成所有工作的前提下,以“108户业主送达佐证材料不完善”“异议处理方案未落实”为借口,拒绝出具业主大会决议的备案公告,导致换届工作停滞。
二、街道办违法干预的具体事实
1. 越权进行实质性审查,违反法定职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街道办仅对业主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形式性备案,无权对选票送达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但该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筹备组已提供“筹备组成员/志愿者两人签字确认”和部分录音内容的合法送达佐证材料后,录音本就属于违法行为,仍不断提出“录音比对、电话号码核实”等超出法律要求的无理要求,属于滥用职权、违法干预。
2. 故意拖延备案流程,阻碍换届工作推进
筹备组早在社区会议及街道办公室已补充完善了送达佐证材料,并在业主群内多次公示异议处理方案,也实际组织了业主查票。
但街道办工作人员对已完成的工作不予认可,反复推翻沟通结果,拒绝推进备案,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3. 拒绝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事后恶意刁难
在筹备组送达选票阶段,曾多次请求街道办到场见证,但街道办工作人员及网格员均拒绝参与。
待筹备组独立完成全部工作后,又以“佐证材料不足”为由恶意挑错,完全违背了“指导、协助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的法定职责。
三、相关法律依据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仅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形式性核实,不得干涉业主大会的正常决策。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不得违法干预业主自治事项。
• 街道办既无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定职权,也无权要求筹备组提供“录音”等超出法律规定的佐证材料。
四、投诉请求
1. 责令中和街道办立即停止违法干预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本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的备案公告。
2. 对该街道办工作人员(微信名“路”)在本次换届工作中的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要求街道办向筹备组及全体业主书面说明情况并致歉。
特此投诉,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自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