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1月29日正式入职该公司,当天签署劳动合同。并且口头约定工资为6000元,但是事后人事告知我合同签署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为周末单休,不给加班费!
该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放假,3月3日开工,放假前夕我居然得知在这个公司放假期间没有底薪!并且这个期间借口我没有转正不给买社保。
但是当初约定转正时间为7-15天,正常参加工作,没有迟到早退。
得知这一切苛刻信息后,本人于3月3日晚下班到家后提出离职。
时至3月21日,人事通知我签工资条,发现工资居然只有区区830元,于是我开始和人事沟通理论。
人事让我找负责人,发现负责人已经把我拉黑无法沟通。
诉求为:1、提供劳动合同(人事借口已销毁,拒绝提供)
2、按照约定6000底薪发工资(被告知底薪只有3000,并且劳动合同底薪为当地最低标准)
3、购买2月社保(被告知我还在试用期不买社保)
4、按照相关规定规定补发放假期间底薪(被告知没有上班就没有工资)
一、劳动合同未交付员工(核心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考勤、工资、放假记录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第50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关系认定(无合同也能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工资支付(无流水也可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3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五、你可直接引用的维权要点(结合你的情况)
1. 劳动合同未交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81条,要求公司立即交付;可向劳动监察投诉责令改正。
2. 考勤/工资/放假记录: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39条,考勤机记录、工资表、放假通知均属公司掌握,公司必须提供,不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
3. 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你有沟通记录即可初步证明劳动关系,公司需举证反驳。
4. 工资支付:依据《劳动法》第50条、《劳动合同法》第30条,公司必须书面记录工资并保存2年,无流水不免除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