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民终9227号民事判决以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富饶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有录音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再审申请人证人[蒲浩然],其录音证明[蒲浩然]当时就在事故现场,能够证明在2024年6月12日富饶与陈宇航的拉扯中,是因为陈宇航提醒富饶记得拿出门条后被富饶推搡陈宇航导致两人失去平衡摔倒,陈宇航被压到富饶身下,并非陈宇航单方面的过错行为。[蒲浩然]其书面证言已作为附件提交。此证据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未能获取,现足以改变原判决对于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事实 。
(二) 原判决仅依据富饶一方的陈述和部分模糊的现场痕迹认定陈宇航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关于现场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并未全面调查取证,也未充分考虑到学生在学校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确凿地证明是陈宇航主动挑起并导致富饶摔倒受伤 ,而录音证明是原告富饶推倒陈宇航的,在公安询问笔录上面原告富饶陈述自己三楼楼梯间摔倒过,公安.法院.学校都没有出具相应的监控录像证明。原判决对关键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富饶在与陈宇航的互动过程中,自身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陈宇航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原审判决未正确适用这些法律条款,未对双方过错进行合理划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四)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者,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富饶本身是个自闭症患者,正常的学校是不允许接收这类似的患病者。在此次事件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之间的危险行为,校园内相关区域的安全设施和监管措施也存在一定瑕疵,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疏忽责任 。而且学校并没有提供有效的监控录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审法院未追加学校为被告,遗漏了必要诉讼参与人,导致案件事实未能全面查清,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请有关部门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