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是视力残疾职工,2025年11月满50周岁。符合人社部(2024)72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之规定,请求于2025年11月为其办理退休。
此诉求已于2025年10月17日向县社保局提请。该局经办人员及相关领导正按规范程序申报。鉴于该申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节点在于:72号文规定:鉴定有效期为一年。当事人的鉴定是2013年完成的,就当事人的眼疾而言,权威医疗机构如川大华西的诊断结论为: 无特殊有效的治疗手段。若再次鉴定,当事人将再次错失年满50周岁即可依法退休的时间点。且再鉴定的结论也必然与2013年结论一致。而当事人的眼疾只会较此前更糟,故再鉴定有明显为难人之嫌。据此提出请求。
鉴定,缴纳保险金,错失国家惠及残疾人政策经历简述:
当事人于2013年2月27日 做伤残鉴定。结论为:“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4-1-12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时,政府职能部门告:病退已冻结!故未能办理病退。鉴于此,就一直继续缴纳五险一金至2025年11月。
为当事人续缴五险一金的是原国企德昌铁合金厂的继任者,四川纳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至2023年10月。此期间,在每缴纳保险金时均问及社保,病退可否办理,答复是不能。
纳毕公司于2023年10月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于该年度11月起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金。
当事人因视力残疾,其父我也患有严重的老年性神经退变等多种疾患,无有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及条件,直到此时才偶然得知,按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当事人于45周岁时即可办理病退的,由于社保相关人员不负责任的回答和不作为的行为,当事人时至2025年10月仍未能得以办理退休。
由于疾患,我已数年无力独自走出家门,为办理当事人退休,我们父女俩相依为命。女儿做我的拐杖,我为其眼睛,于2025年10月15日,16日,17日连续三天艰难的攀登社保的阶梯,其中苦楚异常心寒。
综上,恳请各位领导对诉求及时处理,让国家惠及残疾人的政策在当事人身上,能得到迟到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