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罗冬梅,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凉山州会理市小黑箐镇新九村
被申请人:会理市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格病区松坪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25667406607K,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曾成华
仲裁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12月至2025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8400元(计算方式:2800元/月 × 14年 × 2倍);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4、 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11年12月起入职被申请人会理市鸿鑫有限公司,担任清洁工岗位,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职期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约为2500元至3000元不等,每天工作8小时,自2025年10月起,每日工作时间延长至9小时,每月仅休息4天。被申请人存在长期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且存在拖欠申请人年终奖、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被申请人以公司重整并购为由通知申请人返岗,并要求其参加清洁员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参加首次培训后未通过考试。此后,被申请人虽提供了5次复训及考试机会,但申请人仍未通过。2025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劳动关系于2025年12月18日终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首先,清洁工岗位是否需要强制性的、作为上岗唯一前提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存在争议,被申请人直接以此认定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不足。其次,申请人在该岗位工作已近14年,长期履行工作职责,被申请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工作能力不达标的情况下,仅以一次考试未通过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再次,被申请人在解除前存在长期安排超时加班、未安排年休假、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多项违法行为,其解除动机存在以“不能胜任”为借口,规避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其违法责任的嫌疑。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