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巴中市的一名普通市民,不好意思百忙之中第三次打扰到您,现就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我“投诉巴中王府井周大生店欺诈消费者”一事的第三次回复(现将三次回复截屏如下),向您反映其无视百姓诉求,严重履职缺位的问题——该处理结果完全背离政府部门的核心职责,我无法接受(我已准备相关举报材料,准备递交市信访局及向您寄出挂号信件),请市长大人聆听我们百姓心声。
2025年12月11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了我一封迟来的回复,这封官样回复深深刺痛了我的心,让我在维权的路上感到了歇斯底里的绝望,我还是决定坚持分析事实,厘清依据,向市长您反映并分析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这篇回复通篇充斥着避重就轻的官样话术,完全回避法定监管职责,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视而不见,对商家的违法嫌疑置之不理,其履职缺位的本质暴露无遗,现逐一驳斥如下:
1.对商家“欺诈嫌疑”的调查流于形式,未尽实质审查义务
回复声称检查商家资质、产品证书等未发现违法,却刻意回避核心争议:其一,我所购玉器是否存在价格虚高的价格欺诈情形,市监局仅核查“明码标价”,却未依据《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审查标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虚假标价或价格误导,这是典型的形式审查、敷衍了事;其二,商家加盖的“玉器一律不退不换”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市监局非但未认定该条款违法,反而将其作为商家拒绝退货的“合理依据”,是对法律的公然漠视;其三,商家以“不能保证所退商品为原售出商品”为由拒退,市监局未要求商家举证该主张的合理性,反而将举证责任推给消费者,完全违背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更是未履行监管者对经营者举证义务的督促职责。
2.“重调解、轻监管”的履职偏差坐实,法定监管职责完全落空
市监局援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称“处理投诉以调解为主”,却故意歪曲法条本意:调解是解决消费纠纷的手段,绝非替代监管的借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存在格式条款违法、价格欺诈等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市监局三次赴商家调解,却从未对商家的无效格式条款、价格合理性开展实质性监管查处,反而以“商家拒绝调解”为由终止流程,这不是“调解为主”,而是“放弃监管”。所谓“组织调解”不过是市监局逃避法定监管职责的遮羞布,完全违背“调解是手段、监管是本职”的基本履职原则。
3.程序上的敷衍塞责,暴露行政不作为的本质
市监局称我“不到现场调解”故无法推进,却未举证已履行充分、有效的通知义务,更未采取线上调解、书面沟通等替代方式保障消费者权利;在调取监控后,仅描述交易流程却未核查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欺诈行为,这种“只看流程、不查实质”的调查,根本无法排除商家的违法嫌疑。市监局以“消费者无证据”为由不立案,却忘记自身负有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监管职责,将监管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该回复看似逻辑完整,实则是用官样文章掩盖履职缺位的事实,对消费者的合法诉求敷衍应对,对商家的潜在违法行为放任不管。现要求市监局立即纠正错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商家的价格欺诈嫌疑、格式条款违法问题开展实质调查并依法查处,切实履行市场监管的法定职责,而非继续用空洞的话术推诿塞责!(如果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法律条款及业务知识专业度不够,我已将相关条款罗列截屏如下,拜请相关领导认真学习,少些官僚作风,多些务实行动,少些官样敷衍,多点认真钻研。)
尽管一次次失望,我还是相信我们有一个好市长。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