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呼声
四川群众呼声

雨城区北外环泥石流/山体垮塌隐患 待处理 建言 城建 市政道路及设施

北外环,从货运站往新城区方向约300米处往瓦窑坡,该处路边悬崖经多年雨水,泥石流已成高度危险路段,相关部门放置危险标志后无后续处理,建议及时处理
一比六百 2026-03-24 11:15:15
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合规公示物业收支账目,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特别说明:本次投诉为针对2026年2月22日本平台投诉办结后,新发生的违规行为、新查实的违法事实发起的投诉,不属于重复投诉。 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产权业主 被投诉人1: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北街道办) 被投诉人2: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邦物业) 一、投诉事实与时间线 1. 2023年11月30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康藏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达邦物业签订《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达邦物业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进场提供服务,同时明确约定物业需每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2. 自2023年12月1日正式进场后,达邦物业始终未按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公示物业收支账目与公共收益明细,2025年9月2日,投诉人通过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政务平台投诉该问题,要求依法公示,达邦物业仍未完成合规整改。 3. 2025年10月29日,仍未见任何公示信息,投诉人通过政民互动平台投诉: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公示公共收益。 4. 2025年11月7日,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物业已于2025年10月21日公示公共收益,仅为净水站每年600元,两年共计1200元。 5. 2026年1月6日,小区业委会正式成立。 6. 2026年2月14日,小区业委会与达邦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公示,明确约定:物业每年向业委会交纳小区公共收益(机动车位使用费、广告设置费)15000元。 7. 2026年2月22日,因达邦物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公示物业费收支明细和合同履行情况,投诉人通过本平台投诉该事项。 8. 2026年3月11日,达邦物业仅在小区公示栏张贴2023年12月1日—2025年11月30日收支汇总表,表中显示2024-2025两年停车费合计308858元、装修管理费合计35755元,两项业主共有收益合计344613元,该公示仅为笼统收支汇总,无任何明细支撑,不符合法定公示要求。 9. 2026年3月18日,河北街道办在本平台回复称:“经核查,物业已在2025年10月21日将金科集美书香府公共收益情况进行了公示”。该回复完全沿用2025年旧内容,未对本次投诉的“物业费收支公示”核心诉求作出任何核查与回应,未对物业2026年3月11日公示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未纠正物业违法行为,属于敷衍回复、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10. 截至本次投诉提交之日,达邦物业从未公示过符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的完整物业收支账目、业主共有收益完整专项明细;已公示内容与合同约定、收支表数据差额巨大,经多次投诉仍拒不整改,足以认定其存在隐匿巨额业主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11日的公示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无效公示,且未就该公示内容向业主作出任何说明与答疑。 二、违法违规事实认定 1.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虚假公示、故意隐匿巨额业主公共收益。物业先后公示的年600元净水站收益、合同约定年15000元公共收益、收支表体现两年合计344613元公共收益,金额严重不符,前后自相矛盾,主观故意明显,直接侵害全体业主的财产权与知情权。 (2)未全面履行法定与合同约定的公示义务。违反《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将业主共有收益单独列账、专项公示,将公共收益与物业费混同核算;收支仅列汇总项,无任何明细支撑;法定强制公示事项全面缺失,未按法定周期履行公示义务,经多次投诉仍拒不整改,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违约。 2.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版)第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履职情况负有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信息公示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举报、督促整改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对物业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行为,应当及时监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处。针对本次投诉,街道办未对物业公示内容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未纠正物业虚假公示、隐瞒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仅以过期旧内容模糊回复,完全未回应业主核心诉求,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同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信访事项办理的强制性规定。 三、投诉诉求 1.责令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5日内,在小区线下主入口、单元楼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以及小区业主微信群等业主可随时查阅的固定线上官方沟通渠道重新公示符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的完整内容,公示内容需加盖企业公章,公示期不少于30日,对业主提出的异议需在7个工作日内逐一书面回应,公示内容同步拍照上传至本平台,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法定要求拆分公示,公共收益按半年度拆分、物业费收支按年度拆分,不得一次性合并公示多年汇总数据,具体包括: (1)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收支完整明细(含收入端应收/实收/欠费明细,支出端全科目明细); (2)同期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停车费、装修管理费、广告费、净水站收益等)的专项收支明细,含收入明细、合理成本、结余金额、已向业委会交纳金额、使用去向、业主大会审批文件; (3)同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账目年度审计报告; 2.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达邦物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核查、依法查处,重点核查公共收益巨额差额、虚假公示问题,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将违规行为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督促物业限期完成合规公示,并将核查过程、核查依据、整改监督情况、查处结果一并书面回复投诉人,全程留痕,查处与整改结果同步报送本平台备案; 3.对河北街道办事处此前敷衍回复、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予以纠正,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辖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义务,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版)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物业服务活动负有指导、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半年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情况,单独列账,公示期不少于30日;对未按规定公示信息、隐匿业主共有收益的物业服务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档案;对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予以问责。 3.《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附件(平台同步上传) 1.达邦物业2026年3月11日公示的收支汇总表现场照片 2.2026年2月22日本平台投诉记录、河北街道办2026年3月18日回复截图 3.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截图 4.2025年10月21日达邦物业公示的公共收益相关材料照片 5.2025年10月29日政民互动平台投诉记录、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回复截图

找工作 已受理 求助 就业 职业介绍

找工作。现在身体恢复了,想找个白班,不嫌弃我的工作,不想啃老,肯定爱岗敬业,完成好每一样事物,只要上白班,大家帮不到我就算了,我就靠自己 帮得到我也不想拖累大家。应为生病真的不是我想得的。 四月份就要考试了,我在准备考试

关于烧烤摊违规占道经营及扰民的投诉 待处理 投诉 城建 占道经营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雨城区康藏路248号小区住户,现向您反映小区外两家烧烤摊长期违规经营、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整治规范。 一、长期占道经营,侵占公共通道 两家烧烤摊长期占用小区外人行道违规摆摊经营,公共通行区域被严重挤占,行人通行受阻,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二、环境卫生恶劣,影响居住环境 烧烤摊未配备相应卫生设施,顾客频繁在小区内随地大小便、随意呕吐,造成小区环境脏乱、异味刺鼻,严重破坏居住卫生与公共文明。 三、深夜扰民占道,影响休息出行 其中一家烧烤摊深夜将烧烤作业车辆推入小区停放,噪音严重干扰住户正常休息;烧烤车随意占用小区通道,堵塞出行路线,影响居民日常通行与应急疏散。 以上问题的存在,多次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与出行,恳请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处理,还小区居民一个安全、整洁、安静的居住环境。
一比六百 2026-03-18 20:20:32
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次投诉针对雅安市雨城区集美书香府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第三次投诉、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履职不到位、未制止违法状态的补充投诉,恳请贵厅依法履行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对本案挂牌督办,督促属地单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一、完整事实时间线(严格按时间先后顺序梳理) 1、2026年02月14日,小区业委会主任在未公示签字结果、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业委会印章与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并于当日进行公示,业主群里大量业主明确表示强烈反对; 2、2026年03月03日投诉人以“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为标题投诉: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使用业委会印章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2026年03月09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回复:……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后续街道、社区将尽快指导、监督业委会完成招聘新物业或物业续聘相关工作; 4、2026年03月09日投诉人以“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个人违法行为的再次投诉”为标题再次投诉; 5、2026年03月18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回复:目前河北街道已将相关核查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其予以处理。 二、法律依据: 1、禁止行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处罚条款:《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分析 (一)、小区业委会主任 1、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强制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小区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履行法定选聘程序签订物业合同的行为,河北街道办事处已对此作出书面结论: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 2、同时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九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用章违法行为签订的物业合同,包含回避法定责任、加重业主责任、不当扩大业委会履职权限、明显降低乙方责任、设置特别结算条款等多项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具体内容见本平台《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不平等物业合同》。 (二)、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1、河北街道办事处仅认定合同效力问题,未完全履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业委会活动监督、印章使用监管、违法风险防控法定职责,未采取封存公章、暂停涉事人履职权限等紧急管控措施,违法风险持续存在; 2、街道办事处“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复未明确告知上报单位、移送材料、处理时限、进展查询渠道,未履行信访事项办理的告知义务,属于履职不完整、不透明; 3、未依法指导业主启动对违法小区业委会主任作出任何惩戒性处置,未制止违法状态持续,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合规风险。 四、引用案例 问政四川平台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结的类似案例:温江区中铁丽景书香小区业委会主任私用公章违规招标,该案中业委会主任被给予警告处罚、委员资格终止。 本小区情况与此高度相似,请求参照处理。 五、具体投诉请求 1、责令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用章、违法签订物业合同的违法行为,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立案及处罚进展。 2、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立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主委员会公章封存,暂停涉事业委会主任的全部履职权限,杜绝其继续实施违法用章行为,避免业主损失扩大,并将管控措施书面告知全体业主。 3、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确认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因违反《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强制性程序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责令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涉事业委会主任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严禁以该合同为依据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4、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本次投诉事项“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接收单位、上报时间、移送材料完整清单、法定处理时限、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后续进展查询渠道。 5、要求所有受理单位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于60日内办结本投诉事项,向投诉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回复,明确处理结果、法律依据、办结时限,及投诉人不服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如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理的,需严格履行法定延期告知程序,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恳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案履行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予以挂牌督办,全程监督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案件办理进度与处置结果,对属地单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并将督办进展书面告知投诉人。 六、附件材料及备注 1、2026年02月23日本平台《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不平等物业合同》霸王条款分析截图; 2、2026年03月03日本平台《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中河北街道办回复截图; 3、2026年03月09日本平台《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个人违法行为的再次投诉》对应河北街道办事处2026年3月18日回复截图; 4、案涉《物业服务合同》首页、签章页及核心霸王条款项,已在2026年02月23日本平台《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不平等物业合同》投诉帖中完整上传,平台及承办单位可直接调取核验。

红绿灯问题 已受理 建言 交通 交通拥堵

雅安红绿灯啥时候都分开亮了?整来奇堵无比,有些路口车流量本来就不大还是这样整,特别是大兴红绿灯,几十米一个,有些路口基本没有啥子车还是分开亮,根本没有实际考察就瞎整!

请雅安市雨城区住建局进行回复! 待处理 投诉 城建 物业管理

我是雅安市雨城区第一江岸二期业主,针对雨城区住建局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的回复,提出以下投诉: 1. 数据严重失实:雨城区住建局回复称小区二期仅可配置约6个充电桩,但我已向雨城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及国网四川雅安电力公司核实,两部门均明确确认小区二期可安装94台充电桩,与住建局数据存在15倍以上差异,住建局所谓“核查”未采信权威部门结论,涉嫌走过场。 2. 推诿责任不作为:雨城区住建局引用法院判决推诿责任,法院仅审理物业是否有权拒开同意书,未对电容量技术事实作出认定;同时以“业委会未成立”为由推诿,未履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职责,导致13户已登记业主的充电桩安装需求长期无法解决。 诉求: 1. 立即废止“仅可安装6个充电桩”的错误结论,以经信局、国网电力的权威数据为准。 2. 牵头制定方案,优先解决已登记13户业主的充电桩安装问题,不得再以“等业委会”为由拖延。 请平台督促雨城区住建局限期书面答复并整改。
一比六百 2026-03-16 20:34:27
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业委会、物业公司违法履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本次投诉针对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严重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拒不履行物业监管法定职责、未依法移送业委会违法违规线索的事项,投诉人已多次通过属地渠道投诉,均被敷衍办结,违法状态已持续28个月,恳请贵厅依法履行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对本案挂牌督办,督促属地单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产权业主 被投诉人1: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被投诉人2: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康藏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投诉人3: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南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投诉人4: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投诉人5: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事由 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北街道办事处)及所辖康藏路、南二路社区,在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全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滥用应急物业服务权限、程序严重违法、履职缺位失责、监管不力;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邦物业)明知无合法依据仍持续违法承接物业服务,多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已28个月,严重侵害小区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等合法权益。现依法向四川群众呼声平台提交投诉,恳请平台予以重点督办,督促相关单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一、管辖归属前置说明:2024年04月前由河北街道康藏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康藏路社区)代管小区,2024年04月起正式移交河北街道南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二路社区)管理小区。 二、完整事实时间线(严格按时间先后顺序梳理) 1、2023年11月07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式公示,告知将于2023年11月30日退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 2、2023年11月30日,金科物业按期退场,在小区无任何事前公示、无业主共同决策、无法定应急启用程序的情况下,达邦物业直接进场接管小区物业服务;后经业主核实,该公司系以“应急物业”名义入驻,所签订的应急物业服务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入驻事宜仅由当时代管小区的康藏路社区单方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审批、公示、业主告知程序。 3、2025年08月12日,达邦物业在小区公示,告知将于2025年11月30日正式退场,终止物业服务。 4、2025年09月20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启动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组建工作。 5、2025年10月08日至2025年12月18日期间,投诉人多次依法向河北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小区应急物业服务人指派的决策信息、组织选聘新物业服务人职责的履行信息等相关政府信息,河北街道办事处均回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2025年11月12日,小区管辖单位南二路社区以“避免出现无物业真空期”为由,就拟引进新应急物业服务事项开展业主意见征求工作;2025年12月05日,投诉人就该事项在雅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南二路社区征求意见不严谨,河北街道办事处作出回复,错误认定相关工作“表述简单且严谨”。 7、2025年12月01日,在无完整公示公告、无业主共同决定、无合法应急启用前提的情况下,河北街道办事处与达邦物业签订《应急物业管理合同》。 8、2025年12月05日,投诉人通过雅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南二路社区在物业退场日期到期后,未明确物业去留;南二路社区回复称“河北街道办事处与达邦物业签订《应急物业管理合同》且已公示”。投诉人始终未在小区内见到任何公示信息,遂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阅相应资料,河北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01月30日作出回复,仅提供了《应急物业服务合同》1份和1张无小区标识、无法证明已依法公示的公告图片复印件。 9、2025年12月22日,投诉人依法向河北街道办事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履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职责,截至本投诉提交之日,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 10、2025年12月26日,投诉人通过四川省省长信箱提交《河北街道办事处履职不到位,应急物业服务超期19个月》的投诉,河北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确认:前期物业金科物业退场时推荐达邦物业,康藏路社区同意金科物业的请求,由达邦物业作为临时物业并签订代管协议;针对未依法组织业主选择物业公司的问题,仅作出“约谈社区查找问题并要求组织业委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的处理,未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11、2026年01月06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 12、2026年01月30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通知,组织业主签字是否同意达邦物业继续留场服务,明确签字截止日期为2026年02月01日;2026年02月02日,签字截止日期已过,签名人数未达法定表决比例,小区业主委员会仍通过微信朋友圈鼓动业主继续补签字。 13、2026年02月14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公示签字结果、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召开业主大会,擅自与达邦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于当日公示,引发大量业主强烈反对。 14、2026年03月01日,业主委员会再次以“根据多数业主希望达邦物业继续服务的意愿,业委会与达邦物业再次沟通”为由征求业主意见,相关通知仅在微信群发布,未在小区公告栏等法定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15、2026年03月03日,投诉人以《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为由,通过四川群众呼声平台书面举报业委会主任违法违规行为;2026年03月09日,河北街道办事处作出回复,明确认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此前签订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后续仅告知业委会相关流程,未提及业委会主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本次投诉新增:街道办未依法履行自身监管职责、未移送住建部门、敷衍办结举报事项。 三、违法违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河北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违法启用应急物业服务,滥用法定权限,严重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 1、应急物业启用完全不符合法定前提,属于滥用行政职权。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应急物业服务仅适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需要维持正常物业服务秩序”的紧急情形。金科物业提前23天书面公示退场,有充足时间由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不存在任何“突发失管”的紧急情形,完全不符合应急物业启用的法定条件。康藏路社区在代管期间擅自单方同意达邦物业以应急名义入驻,河北街道办事处后续违规续签应急物业合同,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职权、违法实施行政行为。 2、签订无固定期限应急物业合同,超期违法状态已持续28个月,拒不履行法定组织选聘职责。《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2023年达邦物业入驻时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应急合同,完全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截至本投诉提交之日,违法应急物业服务状态已持续28个月,远超法定6个月最长期限。河北街道办事处在此期间始终未依法组织业主选聘新物业,完全未履行法定核心职责,属于严重行政不作为。 3、未履行法定公示义务,全程剥夺业主知情权。《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后,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023年达邦物业入驻、2025年街道办续签应急物业合同,全程未在小区进行合法有效公示,业主多次投诉、申请信息公开后,街道办仅能提供1张无任何有效标识的公示图片,无法证明已履行法定公示义务,程序严重违法。 4、社区管辖移交前后主体责任混乱,越权履职、监管缺位。康藏路社区在2023年代管期间,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擅自同意无业主认可的物业公司以应急名义入驻,是本次违法应急物业入驻事项的初始责任主体;南二路社区接管后,未纠正历史违法问题,反而违规启动新的应急物业征求意见程序,进一步扩大违法状态;两个社区前后衔接中均未履行对小区业主的告知义务,未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河北街道办事处对此全程失管,未予纠正,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 (二)河北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实施无依据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投诉人申请公开的应急物业指派决策文件、应急物业启用法定依据、物业选聘履职信息等,均属于街道办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全面公开。但河北街道办事处先是多次回复“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足以证明其在应急物业启用、物业选聘监管全过程中,未形成任何合法合规的决策文件和履职记录,相关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定依据;后在补充信息公开回复中,仅能提供合同文本和无效公示图片,未提供任何决策审批、业主意见征集、公示佐证等完整材料,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同时直接印证了其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三)河北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法定纠错、监管职责,面对业主多次投诉举报敷衍塞责,持续放任违法状态 1、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河北街道办事处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书面回复,未履行任何法定纠错、监管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2、投诉人先后通过雅安市12345热线、四川省省长信箱等渠道多次投诉违法违规问题,河北街道办事处不仅未自查自纠、纠正持续28个月的违法应急物业状态,反而错误认定瑕疵程序“严谨”,仅以“约谈社区”敷衍处理,拒不履行法定纠错职责,严重损害基层行政机关公信力。 3、针对业委会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街道办虽书面认定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仅口头告知相关流程,未依法责令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告撤销该违法合同,未对违规使用印章、违法履职的业委会相关责任人作出任何处理,未全程监督业委会依法启动合规的物业选聘/续聘程序,未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 4、针对投诉人通过四川群众呼声平台提交的业委会主任违规使用印章、违法签订合同的举报事项,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履行、予以通报的法定职责,警告处罚权由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河北街道办事处作为法定承办单位,既未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对业委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令限期履行、通报批评的处理,也未将业委会主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处罚权的住建部门处理,仅笼统提及合同程序问题,未对被举报的业委会主任个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任何核查、处理与书面回复,属于典型的敷衍办结举报事项、完全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四)小区业主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共同决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投诉中,业委会组织的业主签字表决未达法定比例,未公示表决结果,违规延长表决期限,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未经业主大会合法授权,擅自与达邦物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遭大量业主强烈反对,签订合同失败后业委会继续征求意见挽留物业,仅在微信群发布、未依法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完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剥夺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管理权,相关合同已被街道办书面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业委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达邦物业明知无合法入驻依据,持续违法承接物业服务,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达邦物业自2023年入驻起,即明知其无合法应急物业启用程序、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2025年明知应急物业超期违法、无合法续签依据,仍与街道办续签应急物业合同;2026年明知业委会无业主大会合法授权、表决未达法定比例,仍与业委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全程违法承接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严重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具体投诉请求 1、恳请平台依法督办,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立即撤销2023年与达邦物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应急物业服务合同、2025年12月1日签订的《应急物业管理合同》,全面纠正违法启用、超期使用应急物业服务的行为,责令达邦物业立即退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终止违法物业服务状态。 2、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对小区2023年11月以来应急物业启用、物业选聘监管、业委会履职监管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追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书面回复投诉人。 3、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限期对投诉人2025年12月22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回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程监督、指导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续聘事项,充分保障业主的法定决策权。 4、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就案涉小区应急物业服务事项的全部决策文件、审批流程、公示材料、业主意见征集资料等政府信息,向投诉人及小区全体业主完整公开,并就此前“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对无任何法定决策文件即擅自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5、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针对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主任违规使用印章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业委会立即向全体业主公告撤销该违法合同,对违规使用印章、违法履职的业委会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令限期履行、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处罚事项,依法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全程监督业委会依法规范履职,并就投诉人此前的举报事项作出完整书面回复。 6、恳请平台将核查整改情况纳入相关单位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对河北街道办事处、康藏路社区、南二路社区在本案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履职缺位、程序违法、监管不力等问题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最终整改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及小区全体业主,切实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河北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小区物业管理事项中全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投诉人依法向四川群众呼声平台提交投诉,恳请平台予以重点督办,督促相关单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基层法治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财产权与管理权。 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产权业主 2026年03月16日 五、附件: 1、2023年11月07日金科物业退场公示材料 2、2025年08月12日达邦物业退场公示材料 3、2025年10月08日至2025年12月18日多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申请文件超出平台上传限制,核心申请内容与回复结果已在正文事实中说明,不再上传。 4、2025年11月12日南二路社区以“无物业真空期”征求业主意见 5、2025年12月05日雅安市12345投诉及回复记录 6、2025年12月22日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相关申请文件超出平台上传限制,核心申请内容已在正文中说明。 7、2025年12月26日四川省省长信箱投诉回复材料 8、2026年01月30日业委会征求意见记录 9、2026年01月30日河北街道办事处回复提供公示复印件 10、2026年02月14日违规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见本平台2026年03月03日《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

购房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已办结 咨询 城建 不限

尊敬的领导:2023年购房补贴具体什么时间发放?政府是有公信度的部门,莫寒了老百姓的心!等又等,遥遥无期?

创业商城商铺业主维权 已办结 建言 市场 市场环境秩序

尊敬的领导您好! 创业商城是雅安最繁华的菜市场,里面的采光大棚为买菜群众遮阳挡雨,但是每逢下雨大棚上的雨直接倾泻到两边的商铺屋顶,多年来致使众多商铺屋顶漏水损坏,屡修屡坏以影响到墙面,业主苦不堪言。商铺为私有财产,市场建大棚从未告之和征求产权人意见,擅自将雨水倾泄至屋顶,特别是雨季大量雨水从高处倾泄到屋顶的力量冲击力非常大,而且屋顶为预制板结构受力有限至使百分之八九十房屋漏水严重,请领导到现场调查便一切知晓,为安全起见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引起重视, 制定方案改造!希望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全复盖形式或采取大棚设置水槽引流不要再将雨水倾泄到商铺屋顶,不要侵犯私有财产。谢谢!!!
一比六百 2026-03-15 12:18:44
关于对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违法锁闭消防车道 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均拒不依法进行处罚的投诉 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产权业主 投诉对象: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投诉事项: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违法锁闭小区消防车道,雅安市、雨城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未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相关部门未有效督促物业整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一、核心事实陈述 1、自2025年12月08日起,投诉人持续观察发现,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一幢二单元附近消防车道门被小区物业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用铁锁锁闭,该行为持续至最近一次举报时间2026年03月04日,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2、期间,投诉人多次通过“雅安随手拍”、“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渠道举报该问题,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多次回复称:该锁闭行为属于小区内控制度、有业主联名同意,且保安可在1分30秒至1分40秒内到场开锁,未对物业依法作出任何处罚;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曾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重新核查,但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后续仍以“可及时开锁、已整改”为由,拒绝立案处罚,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也以“已整改”为由未纠正区消防队的错误决定,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3、此外,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确认物业对该消防通道门实施上锁管控,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截至2026年03月15日,投诉人于2026年03月04日提交的相关举报,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仍未回复。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该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者为法定并处义务,并非二选一的自由裁量项。 2、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锁闭、无法快速开启的障碍物,管控设施必须满足紧急情况下无需人工操作即可立即通行/破拆的要求,物业锁闭行为及消防部门的回复理由,均不符合该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未有效纠正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错误决定,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三、投诉诉求 1、恳请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法监督核查,撤销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的错误决定,责令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限期对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整改情况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 2、恳请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北街道办事处,督促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小区所有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开展全面排查整改,确保消防车通道随时保持畅通,排查整改结果在小区公示栏永久公示。 3、恳请所有承办单位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办理时限内,将本案的办理情况、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并在平台上作出公开回复。 四、证据清单 1、证据名称:“雅安随手拍”举报记录截图;数量:5张(分别对应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1日、2026年01月04日、2026年01月28日、2026年03月04日举报);证明目的:证实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用铁锁锁闭小区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投诉人多次就该问题向相关部门举报,且2026年03月04日举报截至2026年03月15日未收到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回复。 2、证据名称:省12345热线转派记录;数量:1份;证明目的:证实投诉人曾投诉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及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不当,且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曾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重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3、证据名称:“政民互动”转派记录;数量:1份;证明目的:证实投诉人就消防部门履职不当、物业拒不整改问题进行投诉,结合区消防队、市消防队及雨城区住建局的回复内容,佐证上述部门未依法履职、未有效督促物业整改。 4、证据名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回复摘要;数量:1份(申请书核心内容+回复重点归纳);证明目的:证实投诉人于2026年01月16日向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履职申请,明确指出物业篡改结论、拒不整改的事实;2026年03月09日该大队回复承认铁锁锁门、责令安装智能化门锁,但错误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消防违法行为、未立案处罚,进一步佐证其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比六百 2026-03-14 11:45:58
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辱骂举报人 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敷衍处置举报 投诉人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产权业主,现就本小区物业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邦物业)打击报复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区消防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事项,正式投诉如下: 投诉事实: 1、2026年01月29日19时左右投诉人在微信小程序“雅安随手拍”举报:2026年01月28日,一辆汽车在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地下车库负一层非充电桩位置充电。 2、2026年01月30日16时48分投诉人接到号码为18090495128陌生电话,一接通对方就对投诉人进行言语辱骂,投诉人立即挂断电话,此号码2026年01月30日16时49分再次拨打直接被拒接; 3、2026年01月30日17时00分投诉人向110报警; 4、2026年01月30日17时04分投诉人接到雨城区河北派出所电话,电话中虽告之18090495128备案信息为本小区物业公司,但未对辱骂举报人行为作出相应措施; 5、2026年01月31日13时00分左右投诉人在天府通办上投诉:雅安随手拍泄漏举报人信息并导致举报人被电话辱骂。投诉多次流转后持续未解决实质投诉需求,陷入程序空转误区,投诉人主动撤单,调整投诉方式; 6、2026年02月05日08时55分投诉人向达邦物业楼栋管家微信告之情况,要求七日内公开书面向业主道歉,楼栋管家以不知道为由拒绝配合。 7、距“雅安随手拍”举报时间已经过超过了三天,区消防队仅以“现场核查无此车辆在此充电”为由作出办结回复,未核查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未查处达邦物业未履行消防管理义务的行为,未对投诉遭达邦物业报复的事项作出任何处置; 8、截至发帖当日,达邦物业未就辱骂业主、泄露举报人信息、消防管理失职等事项作出任何回应、道歉或整改。 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达邦物业 4 项核心违法事实: 1、达邦物业工作人员辱骂业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2、非法获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3、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定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应予以行业监管惩戒。 二、区消防救援大队 3 项核心失职事实: 1、未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核查工作规定》完成举报事项的全面核查,仅以“现场无车辆”敷衍办结,未核查违法行为是否真实发生、物业是否履行消防管理义务; 2、未依法履行举报人信息保密与人身安全保护义务,对业主遭报复的事项置之不理; 3、未依法查处物业的消防违法行为,纵容违法状态持续,执法严重缺位。 投诉诉求: 1、恳请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对达邦物业工作人员辱骂业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作出治安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 2、恳请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达邦物业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未履行消防管理义务的行为依法查处,纳入物业行业信用档案,责令达邦物业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3、恳请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本案进行监督核查,撤销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错误办结回复,责令其重新对举报事项开展全面核查,依法查处达邦物业的消防违法行为; 4、恳请所有承办单位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办理时限内,将本案办理情况、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并在平台作出公开回复。
一、 信访事由 针对贵局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回复中关于“第一江岸二期仅可配置约6个充电桩”的结论,本人认为该结论严重失实,且与职能部门出具的官方数据存在根本性矛盾。现依据事实,请求贵局立即纠正错误数据,重新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拿出解决充电桩安装难的实质性方案。 二、 事实依据与严重质疑 1. 数据存在15倍巨大差异,贵局核查是否走过场? 贵局回复称依据“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雨城电力公司检测报告”认定仅可安装约6个充电桩。但本人及多位业主已向两个独立的官方职能部门进行了核实,结论截然相反: - 雨城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局明确复函告知:第一江岸二期电力容量支持安装94台充电桩; - 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现场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电话告知,二期具备安装94台的条件。 在经信局(产业主管)与国网电力(技术主管)均确认可装94台的情况下,贵局为何仍坚持引用“6台”的数据?请问贵局当初“调查核实”时,是否真的调阅了电力公司的最新完整原始检测报告?还是仅采信了物业单方面提供的片面数据? 2. 引用法院判决能否成为拒不作为的挡箭牌? 贵局在回复中反复提及“雨城区法院判决物业不予出具同意书符合实际情况”。 - 事实澄清:法院判决仅审理了“物业是否有权拒开同意书”的法律程序问题,从未对“小区到底能装多少个充电桩”的技术容量事实进行认定。 - 权责错位:充电桩建设属于民生工程,贵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有责任监督公共设施的合理利用。不能因为法院判了物业“可以拒绝”,贵局就袖手旁观,任由小区宝贵的电力资源被闲置,导致13户已登记业主的合法充电需求无法满足。 3. 推诿业委会,是否存在懒政嫌疑? 贵局称“应由业委会牵头实施”。但现状是二期业委会尚未成立,贵局以此为由将责任完全推给群众自治组织,这是典型的行政推诿。 - 在业委会缺位、矛盾僵持的情况下,贵局作为主管单位,应当主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召集街道、社区、电力、物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过渡方案,而不是让业主在无主管部门的状态下无限期内耗。 三、 明确诉求 为保障业主基本民生权益,本人郑重向贵局提出以下要求,请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1. 数据纠偏:立即废止“仅可安装6个充电桩”的错误结论。以国网电力公司及雨城区经信科技局出具的最新档案为准,承认第一江岸二期具备安装94台充电桩的电力容量条件。 2. 重新评估:立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指令国网电力,对第一江岸二期供配电系统进行全量、客观的负荷测算,并向业主公示完整的检测数据与计算书。 3. 解决问题:在业委会成立之前,由贵局牵头制定《第一江岸二期充电桩安装实施细则》。针对已登记的13户业主,协调电力部门按规予以安装,不搞“一刀切”,不唯物业意志是从。 本人将保留向市住建局、省住建厅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反映问题的权利,望贵局正视民生诉求,尽快解决问题。

南外环,比起跑道,群众更需要的是非机动车道 已办结 建言 交通 公路建设维修

雅安市雨城区南外环道路长期存在的机非混行、无专用非机动车道、早晚高峰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等突出安全隐患,恳请有关部门重视并推动整改。 南外环是连接大兴片区与老城区的重要通道,日常车流量大、货车较多,但全程未规划非机动车道,电动车、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抢道,无物理隔离。早晚高峰时段,道路拥堵严重,车辆穿插、剐蹭频发,骑行者与行人安全得不到保障,已成为我们周边居民出行的“心头患”,群众反映强烈。 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缓解拥堵、提升城市交通品质,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增设非机动车道:在道路条件允许路段,划设专用非机动车道,用护栏、隔离桩实现机非物理隔离,从源头消除混行风险。 2.优化交通组织:完善标志标线,规范行车秩序;高峰时段加强警力疏导,提升通行效率。 3.纳入改造规划:将南外环道路安全提升工程纳入城市道路改造计划,从根本上补齐设施短板。 安全出行是民生底线。恳请相关部门实地调研、尽快处置,让南外环更安全、畅通、有序,切实守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比六百 2026-03-09 20:22:57
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个人违法行为的再次投诉 投诉事实: 2026年02月14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小区业委会主任在未公示签字结果、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业委会印章与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并于当日进行公示,业主群里大量业主明确表示强烈反对; 2026年03月03日投诉人以“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为标题投诉: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使用业委会印章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26年03月09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回复:……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后续街道、社区将尽快指导、监督业委会完成招聘新物业或物业续聘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1、禁止行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处罚条款:《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行为分析: 核心诉求:1、对涉事业委会主任给予警告;2、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的个人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应当对其个人给予警告,可处罚款。 调查回复:仅处理了“合同效力”且未进行相关公示,未对“个人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属于选择性执法、部分履职。 引用案例: 温江区中铁丽景书香案例(2022年):1、“私用公章谁来处理 - 问政四川—四川第一网络问政理政平台”:关于私用公章的问题,给予中铁丽景书香小区业委会主任警告处罚; 2、“天府街道办包庇业委会主任私用公章,拖延不处罚 - 问政四川—四川第一网络问政理政平台”:该案中业主同样投诉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街道办拖延处罚。 本投诉情况高度相似,请求引以为戒,依法及时处理,勿重蹈“拖延不作为”的覆辙。 再次投诉, 1、对涉事业委会主任给予警告; 2、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补充追责,并就整改情况向全体业主通告。

街面卫生监管 待处理 投诉 环保 不限

我是小北街二十五号门面业主,我要投诉2楼陈姓住户。众所周知:多年来陈家老两口有退休金仍每天检垃圾,常把大量垃圾装成袋放在我家门口和楼道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特别是热天气温高臭气熏天蚊蝇乱飞,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传染疾病。我们多次向他交涉,不仅屡教不改且态度极其恶劣。已严重影响门店的形象及经营,周围群众无不怨声载道,希望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还群众一个卫生环境。

住房公积金领取 已办结 咨询 城建 住房公积金

我丈夫以去世,还留下一百多五十块钱的住房公积金,我去取的时候工作人员说要去公证,但是公证费都要几百,请问一下怎样解决,能不能具体时间具体解决。谢谢。
大兴一号小区业主擅自铲除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绿地,将业主共有绿地变为私有庭院(已硬化)。 1. 违反《民法典》:根据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私人无权侵占。 2. 破坏绿化:擅自硬化地面,破坏了城市绿化规划,属于违规圈占毁绿行为。 诉求:请执法部门立即前往现场,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硬化地面、恢复绿地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罚。如果物业知情不报,也请追究物业的监管责任。”

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出行 已办结 求助 交通 占道停车

大众路文化馆对面(德庄火锅楼下)通道整天被一些汽车和电瓶车随意停放(停放得很没有素质),严重影响我们小区正常通行,很多时候连小区大门都堵住了。恳请交管部门加强对此路段巡查,规范车辆停放,让附近居民正常出行。

市民关注之事 已办结 建言 城建 不限

上次建议将南四路至下沉成广场的两个显示屏修复,结果已受理并回复。 最终还是坏的,黑的。可以理解为办事不作为吧。 它能让过路的群众看着负氧离子数,时间,温度很温馨。 为什么至今不能解决???
Moezu_1726017448 2026-03-24 18:39:52
北外环,从货运站往新城区方向约300米处往瓦窑坡,该处路边悬崖经多年雨水,泥石流已成高度危险路段,相关部门放置危险标志后无后续处理,建议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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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六百 2026-03-24 11:15:15
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合规公示物业收支账目,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特别说明:本次投诉为针对2026年2月22日本平台投诉办结后,新发生的违规行为、新查实的违法事实发起的投诉,不属于重复投诉。 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产权业主 被投诉人1: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北街道办) 被投诉人2: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邦物业) 一、投诉事实与时间线 1. 2023年11月30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康藏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达邦物业签订《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达邦物业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进场提供服务,同时明确约定物业需每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2. 自2023年12月1日正式进场后,达邦物业始终未按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公示物业收支账目与公共收益明细,2025年9月2日,投诉人通过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政务平台投诉该问题,要求依法公示,达邦物业仍未完成合规整改。 3. 2025年10月29日,仍未见任何公示信息,投诉人通过政民互动平台投诉: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公示公共收益。 4. 2025年11月7日,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物业已于2025年10月21日公示公共收益,仅为净水站每年600元,两年共计1200元。 5. 2026年1月6日,小区业委会正式成立。 6. 2026年2月14日,小区业委会与达邦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公示,明确约定:物业每年向业委会交纳小区公共收益(机动车位使用费、广告设置费)15000元。 7. 2026年2月22日,因达邦物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公示物业费收支明细和合同履行情况,投诉人通过本平台投诉该事项。 8. 2026年3月11日,达邦物业仅在小区公示栏张贴2023年12月1日—2025年11月30日收支汇总表,表中显示2024-2025两年停车费合计308858元、装修管理费合计35755元,两项业主共有收益合计344613元,该公示仅为笼统收支汇总,无任何明细支撑,不符合法定公示要求。 9. 2026年3月18日,河北街道办在本平台回复称:“经核查,物业已在2025年10月21日将金科集美书香府公共收益情况进行了公示”。该回复完全沿用2025年旧内容,未对本次投诉的“物业费收支公示”核心诉求作出任何核查与回应,未对物业2026年3月11日公示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未纠正物业违法行为,属于敷衍回复、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10. 截至本次投诉提交之日,达邦物业从未公示过符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的完整物业收支账目、业主共有收益完整专项明细;已公示内容与合同约定、收支表数据差额巨大,经多次投诉仍拒不整改,足以认定其存在隐匿巨额业主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11日的公示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无效公示,且未就该公示内容向业主作出任何说明与答疑。 二、违法违规事实认定 1.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虚假公示、故意隐匿巨额业主公共收益。物业先后公示的年600元净水站收益、合同约定年15000元公共收益、收支表体现两年合计344613元公共收益,金额严重不符,前后自相矛盾,主观故意明显,直接侵害全体业主的财产权与知情权。 (2)未全面履行法定与合同约定的公示义务。违反《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将业主共有收益单独列账、专项公示,将公共收益与物业费混同核算;收支仅列汇总项,无任何明细支撑;法定强制公示事项全面缺失,未按法定周期履行公示义务,经多次投诉仍拒不整改,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违约。 2.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版)第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履职情况负有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信息公示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举报、督促整改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对物业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行为,应当及时监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处。针对本次投诉,街道办未对物业公示内容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未纠正物业虚假公示、隐瞒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仅以过期旧内容模糊回复,完全未回应业主核心诉求,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同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信访事项办理的强制性规定。 三、投诉诉求 1.责令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5日内,在小区线下主入口、单元楼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以及小区业主微信群等业主可随时查阅的固定线上官方沟通渠道重新公示符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的完整内容,公示内容需加盖企业公章,公示期不少于30日,对业主提出的异议需在7个工作日内逐一书面回应,公示内容同步拍照上传至本平台,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法定要求拆分公示,公共收益按半年度拆分、物业费收支按年度拆分,不得一次性合并公示多年汇总数据,具体包括: (1)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收支完整明细(含收入端应收/实收/欠费明细,支出端全科目明细); (2)同期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停车费、装修管理费、广告费、净水站收益等)的专项收支明细,含收入明细、合理成本、结余金额、已向业委会交纳金额、使用去向、业主大会审批文件; (3)同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账目年度审计报告; 2.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达邦物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核查、依法查处,重点核查公共收益巨额差额、虚假公示问题,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将违规行为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督促物业限期完成合规公示,并将核查过程、核查依据、整改监督情况、查处结果一并书面回复投诉人,全程留痕,查处与整改结果同步报送本平台备案; 3.对河北街道办事处此前敷衍回复、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予以纠正,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辖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义务,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版)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物业服务活动负有指导、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半年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情况,单独列账,公示期不少于30日;对未按规定公示信息、隐匿业主共有收益的物业服务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档案;对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予以问责。 3.《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附件(平台同步上传) 1.达邦物业2026年3月11日公示的收支汇总表现场照片 2.2026年2月22日本平台投诉记录、河北街道办2026年3月18日回复截图 3.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截图 4.2025年10月21日达邦物业公示的公共收益相关材料照片 5.2025年10月29日政民互动平台投诉记录、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回复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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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找工作

VsUyr_1730810280 2026-03-19 15:59:29
找工作。现在身体恢复了,想找个白班,不嫌弃我的工作,不想啃老,肯定爱岗敬业,完成好每一样事物,只要上白班,大家帮不到我就算了,我就靠自己 帮得到我也不想拖累大家。应为生病真的不是我想得的。 四月份就要考试了,我在准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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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Pni_1773028727 2026-03-19 09:02:31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雨城区康藏路248号小区住户,现向您反映小区外两家烧烤摊长期违规经营、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整治规范。 一、长期占道经营,侵占公共通道 两家烧烤摊长期占用小区外人行道违规摆摊经营,公共通行区域被严重挤占,行人通行受阻,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二、环境卫生恶劣,影响居住环境 烧烤摊未配备相应卫生设施,顾客频繁在小区内随地大小便、随意呕吐,造成小区环境脏乱、异味刺鼻,严重破坏居住卫生与公共文明。 三、深夜扰民占道,影响休息出行 其中一家烧烤摊深夜将烧烤作业车辆推入小区停放,噪音严重干扰住户正常休息;烧烤车随意占用小区通道,堵塞出行路线,影响居民日常通行与应急疏散。 以上问题的存在,多次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与出行,恳请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处理,还小区居民一个安全、整洁、安静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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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六百 2026-03-18 20:20:32
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次投诉针对雅安市雨城区集美书香府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第三次投诉、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履职不到位、未制止违法状态的补充投诉,恳请贵厅依法履行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对本案挂牌督办,督促属地单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一、完整事实时间线(严格按时间先后顺序梳理) 1、2026年02月14日,小区业委会主任在未公示签字结果、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业委会印章与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并于当日进行公示,业主群里大量业主明确表示强烈反对; 2、2026年03月03日投诉人以“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为标题投诉: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使用业委会印章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2026年03月09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回复:……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后续街道、社区将尽快指导、监督业委会完成招聘新物业或物业续聘相关工作; 4、2026年03月09日投诉人以“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个人违法行为的再次投诉”为标题再次投诉; 5、2026年03月18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回复:目前河北街道已将相关核查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其予以处理。 二、法律依据: 1、禁止行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处罚条款:《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分析 (一)、小区业委会主任 1、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强制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小区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履行法定选聘程序签订物业合同的行为,河北街道办事处已对此作出书面结论: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 2、同时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九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用章违法行为签订的物业合同,包含回避法定责任、加重业主责任、不当扩大业委会履职权限、明显降低乙方责任、设置特别结算条款等多项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具体内容见本平台《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不平等物业合同》。 (二)、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1、河北街道办事处仅认定合同效力问题,未完全履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业委会活动监督、印章使用监管、违法风险防控法定职责,未采取封存公章、暂停涉事人履职权限等紧急管控措施,违法风险持续存在; 2、街道办事处“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复未明确告知上报单位、移送材料、处理时限、进展查询渠道,未履行信访事项办理的告知义务,属于履职不完整、不透明; 3、未依法指导业主启动对违法小区业委会主任作出任何惩戒性处置,未制止违法状态持续,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合规风险。 四、引用案例 问政四川平台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结的类似案例:温江区中铁丽景书香小区业委会主任私用公章违规招标,该案中业委会主任被给予警告处罚、委员资格终止。 本小区情况与此高度相似,请求参照处理。 五、具体投诉请求 1、责令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用章、违法签订物业合同的违法行为,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立案及处罚进展。 2、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立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主委员会公章封存,暂停涉事业委会主任的全部履职权限,杜绝其继续实施违法用章行为,避免业主损失扩大,并将管控措施书面告知全体业主。 3、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确认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因违反《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强制性程序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责令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涉事业委会主任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严禁以该合同为依据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4、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本次投诉事项“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接收单位、上报时间、移送材料完整清单、法定处理时限、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后续进展查询渠道。 5、要求所有受理单位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于60日内办结本投诉事项,向投诉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回复,明确处理结果、法律依据、办结时限,及投诉人不服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如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理的,需严格履行法定延期告知程序,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恳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案履行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予以挂牌督办,全程监督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案件办理进度与处置结果,对属地单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并将督办进展书面告知投诉人。 六、附件材料及备注 1、2026年02月23日本平台《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不平等物业合同》霸王条款分析截图; 2、2026年03月03日本平台《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中河北街道办回复截图; 3、2026年03月09日本平台《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个人违法行为的再次投诉》对应河北街道办事处2026年3月18日回复截图; 4、案涉《物业服务合同》首页、签章页及核心霸王条款项,已在2026年02月23日本平台《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不平等物业合同》投诉帖中完整上传,平台及承办单位可直接调取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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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红绿灯问题

WvLJN_1652171678 2026-03-18 14:21:51
雅安红绿灯啥时候都分开亮了?整来奇堵无比,有些路口车流量本来就不大还是这样整,特别是大兴红绿灯,几十米一个,有些路口基本没有啥子车还是分开亮,根本没有实际考察就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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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YHX_1728778556 2026-03-17 15:58:17
我是雅安市雨城区第一江岸二期业主,针对雨城区住建局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的回复,提出以下投诉: 1. 数据严重失实:雨城区住建局回复称小区二期仅可配置约6个充电桩,但我已向雨城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及国网四川雅安电力公司核实,两部门均明确确认小区二期可安装94台充电桩,与住建局数据存在15倍以上差异,住建局所谓“核查”未采信权威部门结论,涉嫌走过场。 2. 推诿责任不作为:雨城区住建局引用法院判决推诿责任,法院仅审理物业是否有权拒开同意书,未对电容量技术事实作出认定;同时以“业委会未成立”为由推诿,未履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职责,导致13户已登记业主的充电桩安装需求长期无法解决。 诉求: 1. 立即废止“仅可安装6个充电桩”的错误结论,以经信局、国网电力的权威数据为准。 2. 牵头制定方案,优先解决已登记13户业主的充电桩安装问题,不得再以“等业委会”为由拖延。 请平台督促雨城区住建局限期书面答复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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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六百 2026-03-16 20:34:27
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业委会、物业公司违法履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本次投诉针对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严重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拒不履行物业监管法定职责、未依法移送业委会违法违规线索的事项,投诉人已多次通过属地渠道投诉,均被敷衍办结,违法状态已持续28个月,恳请贵厅依法履行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对本案挂牌督办,督促属地单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产权业主 被投诉人1: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被投诉人2: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康藏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投诉人3: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南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投诉人4: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投诉人5: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事由 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北街道办事处)及所辖康藏路、南二路社区,在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全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滥用应急物业服务权限、程序严重违法、履职缺位失责、监管不力;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邦物业)明知无合法依据仍持续违法承接物业服务,多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已28个月,严重侵害小区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等合法权益。现依法向四川群众呼声平台提交投诉,恳请平台予以重点督办,督促相关单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一、管辖归属前置说明:2024年04月前由河北街道康藏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康藏路社区)代管小区,2024年04月起正式移交河北街道南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二路社区)管理小区。 二、完整事实时间线(严格按时间先后顺序梳理) 1、2023年11月07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式公示,告知将于2023年11月30日退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 2、2023年11月30日,金科物业按期退场,在小区无任何事前公示、无业主共同决策、无法定应急启用程序的情况下,达邦物业直接进场接管小区物业服务;后经业主核实,该公司系以“应急物业”名义入驻,所签订的应急物业服务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入驻事宜仅由当时代管小区的康藏路社区单方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审批、公示、业主告知程序。 3、2025年08月12日,达邦物业在小区公示,告知将于2025年11月30日正式退场,终止物业服务。 4、2025年09月20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启动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组建工作。 5、2025年10月08日至2025年12月18日期间,投诉人多次依法向河北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小区应急物业服务人指派的决策信息、组织选聘新物业服务人职责的履行信息等相关政府信息,河北街道办事处均回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2025年11月12日,小区管辖单位南二路社区以“避免出现无物业真空期”为由,就拟引进新应急物业服务事项开展业主意见征求工作;2025年12月05日,投诉人就该事项在雅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南二路社区征求意见不严谨,河北街道办事处作出回复,错误认定相关工作“表述简单且严谨”。 7、2025年12月01日,在无完整公示公告、无业主共同决定、无合法应急启用前提的情况下,河北街道办事处与达邦物业签订《应急物业管理合同》。 8、2025年12月05日,投诉人通过雅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南二路社区在物业退场日期到期后,未明确物业去留;南二路社区回复称“河北街道办事处与达邦物业签订《应急物业管理合同》且已公示”。投诉人始终未在小区内见到任何公示信息,遂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阅相应资料,河北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01月30日作出回复,仅提供了《应急物业服务合同》1份和1张无小区标识、无法证明已依法公示的公告图片复印件。 9、2025年12月22日,投诉人依法向河北街道办事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履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职责,截至本投诉提交之日,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 10、2025年12月26日,投诉人通过四川省省长信箱提交《河北街道办事处履职不到位,应急物业服务超期19个月》的投诉,河北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确认:前期物业金科物业退场时推荐达邦物业,康藏路社区同意金科物业的请求,由达邦物业作为临时物业并签订代管协议;针对未依法组织业主选择物业公司的问题,仅作出“约谈社区查找问题并要求组织业委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的处理,未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11、2026年01月06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 12、2026年01月30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通知,组织业主签字是否同意达邦物业继续留场服务,明确签字截止日期为2026年02月01日;2026年02月02日,签字截止日期已过,签名人数未达法定表决比例,小区业主委员会仍通过微信朋友圈鼓动业主继续补签字。 13、2026年02月14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公示签字结果、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召开业主大会,擅自与达邦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于当日公示,引发大量业主强烈反对。 14、2026年03月01日,业主委员会再次以“根据多数业主希望达邦物业继续服务的意愿,业委会与达邦物业再次沟通”为由征求业主意见,相关通知仅在微信群发布,未在小区公告栏等法定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15、2026年03月03日,投诉人以《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为由,通过四川群众呼声平台书面举报业委会主任违法违规行为;2026年03月09日,河北街道办事处作出回复,明确认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此前签订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后续仅告知业委会相关流程,未提及业委会主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本次投诉新增:街道办未依法履行自身监管职责、未移送住建部门、敷衍办结举报事项。 三、违法违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河北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违法启用应急物业服务,滥用法定权限,严重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 1、应急物业启用完全不符合法定前提,属于滥用行政职权。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应急物业服务仅适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需要维持正常物业服务秩序”的紧急情形。金科物业提前23天书面公示退场,有充足时间由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不存在任何“突发失管”的紧急情形,完全不符合应急物业启用的法定条件。康藏路社区在代管期间擅自单方同意达邦物业以应急名义入驻,河北街道办事处后续违规续签应急物业合同,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职权、违法实施行政行为。 2、签订无固定期限应急物业合同,超期违法状态已持续28个月,拒不履行法定组织选聘职责。《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2023年达邦物业入驻时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应急合同,完全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截至本投诉提交之日,违法应急物业服务状态已持续28个月,远超法定6个月最长期限。河北街道办事处在此期间始终未依法组织业主选聘新物业,完全未履行法定核心职责,属于严重行政不作为。 3、未履行法定公示义务,全程剥夺业主知情权。《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后,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023年达邦物业入驻、2025年街道办续签应急物业合同,全程未在小区进行合法有效公示,业主多次投诉、申请信息公开后,街道办仅能提供1张无任何有效标识的公示图片,无法证明已履行法定公示义务,程序严重违法。 4、社区管辖移交前后主体责任混乱,越权履职、监管缺位。康藏路社区在2023年代管期间,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擅自同意无业主认可的物业公司以应急名义入驻,是本次违法应急物业入驻事项的初始责任主体;南二路社区接管后,未纠正历史违法问题,反而违规启动新的应急物业征求意见程序,进一步扩大违法状态;两个社区前后衔接中均未履行对小区业主的告知义务,未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河北街道办事处对此全程失管,未予纠正,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 (二)河北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实施无依据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投诉人申请公开的应急物业指派决策文件、应急物业启用法定依据、物业选聘履职信息等,均属于街道办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全面公开。但河北街道办事处先是多次回复“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足以证明其在应急物业启用、物业选聘监管全过程中,未形成任何合法合规的决策文件和履职记录,相关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定依据;后在补充信息公开回复中,仅能提供合同文本和无效公示图片,未提供任何决策审批、业主意见征集、公示佐证等完整材料,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同时直接印证了其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三)河北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法定纠错、监管职责,面对业主多次投诉举报敷衍塞责,持续放任违法状态 1、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河北街道办事处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书面回复,未履行任何法定纠错、监管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2、投诉人先后通过雅安市12345热线、四川省省长信箱等渠道多次投诉违法违规问题,河北街道办事处不仅未自查自纠、纠正持续28个月的违法应急物业状态,反而错误认定瑕疵程序“严谨”,仅以“约谈社区”敷衍处理,拒不履行法定纠错职责,严重损害基层行政机关公信力。 3、针对业委会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街道办虽书面认定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仅口头告知相关流程,未依法责令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告撤销该违法合同,未对违规使用印章、违法履职的业委会相关责任人作出任何处理,未全程监督业委会依法启动合规的物业选聘/续聘程序,未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 4、针对投诉人通过四川群众呼声平台提交的业委会主任违规使用印章、违法签订合同的举报事项,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履行、予以通报的法定职责,警告处罚权由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河北街道办事处作为法定承办单位,既未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对业委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令限期履行、通报批评的处理,也未将业委会主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处罚权的住建部门处理,仅笼统提及合同程序问题,未对被举报的业委会主任个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任何核查、处理与书面回复,属于典型的敷衍办结举报事项、完全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四)小区业主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共同决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投诉中,业委会组织的业主签字表决未达法定比例,未公示表决结果,违规延长表决期限,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未经业主大会合法授权,擅自与达邦物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遭大量业主强烈反对,签订合同失败后业委会继续征求意见挽留物业,仅在微信群发布、未依法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完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剥夺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管理权,相关合同已被街道办书面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业委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达邦物业明知无合法入驻依据,持续违法承接物业服务,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达邦物业自2023年入驻起,即明知其无合法应急物业启用程序、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2025年明知应急物业超期违法、无合法续签依据,仍与街道办续签应急物业合同;2026年明知业委会无业主大会合法授权、表决未达法定比例,仍与业委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全程违法承接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严重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具体投诉请求 1、恳请平台依法督办,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立即撤销2023年与达邦物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应急物业服务合同、2025年12月1日签订的《应急物业管理合同》,全面纠正违法启用、超期使用应急物业服务的行为,责令达邦物业立即退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终止违法物业服务状态。 2、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对小区2023年11月以来应急物业启用、物业选聘监管、业委会履职监管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追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书面回复投诉人。 3、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限期对投诉人2025年12月22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回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程监督、指导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续聘事项,充分保障业主的法定决策权。 4、责令河北街道办事处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就案涉小区应急物业服务事项的全部决策文件、审批流程、公示材料、业主意见征集资料等政府信息,向投诉人及小区全体业主完整公开,并就此前“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对无任何法定决策文件即擅自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5、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针对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主任违规使用印章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业委会立即向全体业主公告撤销该违法合同,对违规使用印章、违法履职的业委会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令限期履行、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处罚事项,依法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全程监督业委会依法规范履职,并就投诉人此前的举报事项作出完整书面回复。 6、恳请平台将核查整改情况纳入相关单位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对河北街道办事处、康藏路社区、南二路社区在本案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履职缺位、程序违法、监管不力等问题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最终整改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及小区全体业主,切实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河北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小区物业管理事项中全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投诉人依法向四川群众呼声平台提交投诉,恳请平台予以重点督办,督促相关单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基层法治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财产权与管理权。 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产权业主 2026年03月16日 五、附件: 1、2023年11月07日金科物业退场公示材料 2、2025年08月12日达邦物业退场公示材料 3、2025年10月08日至2025年12月18日多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申请文件超出平台上传限制,核心申请内容与回复结果已在正文事实中说明,不再上传。 4、2025年11月12日南二路社区以“无物业真空期”征求业主意见 5、2025年12月05日雅安市12345投诉及回复记录 6、2025年12月22日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相关申请文件超出平台上传限制,核心申请内容已在正文中说明。 7、2025年12月26日四川省省长信箱投诉回复材料 8、2026年01月30日业委会征求意见记录 9、2026年01月30日河北街道办事处回复提供公示复印件 10、2026年02月14日违规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见本平台2026年03月03日《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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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gYq_1626336609 2026-03-16 15:39:08
尊敬的领导:2023年购房补贴具体什么时间发放?政府是有公信度的部门,莫寒了老百姓的心!等又等,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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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ZqH_1749519440 2026-03-16 00:33:33
尊敬的领导您好! 创业商城是雅安最繁华的菜市场,里面的采光大棚为买菜群众遮阳挡雨,但是每逢下雨大棚上的雨直接倾泻到两边的商铺屋顶,多年来致使众多商铺屋顶漏水损坏,屡修屡坏以影响到墙面,业主苦不堪言。商铺为私有财产,市场建大棚从未告之和征求产权人意见,擅自将雨水倾泄至屋顶,特别是雨季大量雨水从高处倾泄到屋顶的力量冲击力非常大,而且屋顶为预制板结构受力有限至使百分之八九十房屋漏水严重,请领导到现场调查便一切知晓,为安全起见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引起重视, 制定方案改造!希望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全复盖形式或采取大棚设置水槽引流不要再将雨水倾泄到商铺屋顶,不要侵犯私有财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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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六百 2026-03-15 12:18:44
关于对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违法锁闭消防车道 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均拒不依法进行处罚的投诉 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产权业主 投诉对象: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投诉事项: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违法锁闭小区消防车道,雅安市、雨城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未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相关部门未有效督促物业整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一、核心事实陈述 1、自2025年12月08日起,投诉人持续观察发现,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一幢二单元附近消防车道门被小区物业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用铁锁锁闭,该行为持续至最近一次举报时间2026年03月04日,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2、期间,投诉人多次通过“雅安随手拍”、“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渠道举报该问题,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多次回复称:该锁闭行为属于小区内控制度、有业主联名同意,且保安可在1分30秒至1分40秒内到场开锁,未对物业依法作出任何处罚;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曾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重新核查,但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后续仍以“可及时开锁、已整改”为由,拒绝立案处罚,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也以“已整改”为由未纠正区消防队的错误决定,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3、此外,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确认物业对该消防通道门实施上锁管控,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截至2026年03月15日,投诉人于2026年03月04日提交的相关举报,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仍未回复。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该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者为法定并处义务,并非二选一的自由裁量项。 2、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锁闭、无法快速开启的障碍物,管控设施必须满足紧急情况下无需人工操作即可立即通行/破拆的要求,物业锁闭行为及消防部门的回复理由,均不符合该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未有效纠正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错误决定,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三、投诉诉求 1、恳请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法监督核查,撤销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的错误决定,责令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限期对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整改情况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 2、恳请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北街道办事处,督促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小区所有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开展全面排查整改,确保消防车通道随时保持畅通,排查整改结果在小区公示栏永久公示。 3、恳请所有承办单位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办理时限内,将本案的办理情况、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并在平台上作出公开回复。 四、证据清单 1、证据名称:“雅安随手拍”举报记录截图;数量:5张(分别对应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1日、2026年01月04日、2026年01月28日、2026年03月04日举报);证明目的:证实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用铁锁锁闭小区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投诉人多次就该问题向相关部门举报,且2026年03月04日举报截至2026年03月15日未收到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回复。 2、证据名称:省12345热线转派记录;数量:1份;证明目的:证实投诉人曾投诉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及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不当,且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曾责令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重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3、证据名称:“政民互动”转派记录;数量:1份;证明目的:证实投诉人就消防部门履职不当、物业拒不整改问题进行投诉,结合区消防队、市消防队及雨城区住建局的回复内容,佐证上述部门未依法履职、未有效督促物业整改。 4、证据名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回复摘要;数量:1份(申请书核心内容+回复重点归纳);证明目的:证实投诉人于2026年01月16日向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履职申请,明确指出物业篡改结论、拒不整改的事实;2026年03月09日该大队回复承认铁锁锁门、责令安装智能化门锁,但错误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消防违法行为、未立案处罚,进一步佐证其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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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六百 2026-03-14 11:45:58
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辱骂举报人 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敷衍处置举报 投诉人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产权业主,现就本小区物业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邦物业)打击报复投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区消防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事项,正式投诉如下: 投诉事实: 1、2026年01月29日19时左右投诉人在微信小程序“雅安随手拍”举报:2026年01月28日,一辆汽车在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一期地下车库负一层非充电桩位置充电。 2、2026年01月30日16时48分投诉人接到号码为18090495128陌生电话,一接通对方就对投诉人进行言语辱骂,投诉人立即挂断电话,此号码2026年01月30日16时49分再次拨打直接被拒接; 3、2026年01月30日17时00分投诉人向110报警; 4、2026年01月30日17时04分投诉人接到雨城区河北派出所电话,电话中虽告之18090495128备案信息为本小区物业公司,但未对辱骂举报人行为作出相应措施; 5、2026年01月31日13时00分左右投诉人在天府通办上投诉:雅安随手拍泄漏举报人信息并导致举报人被电话辱骂。投诉多次流转后持续未解决实质投诉需求,陷入程序空转误区,投诉人主动撤单,调整投诉方式; 6、2026年02月05日08时55分投诉人向达邦物业楼栋管家微信告之情况,要求七日内公开书面向业主道歉,楼栋管家以不知道为由拒绝配合。 7、距“雅安随手拍”举报时间已经过超过了三天,区消防队仅以“现场核查无此车辆在此充电”为由作出办结回复,未核查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未查处达邦物业未履行消防管理义务的行为,未对投诉遭达邦物业报复的事项作出任何处置; 8、截至发帖当日,达邦物业未就辱骂业主、泄露举报人信息、消防管理失职等事项作出任何回应、道歉或整改。 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达邦物业 4 项核心违法事实: 1、达邦物业工作人员辱骂业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2、非法获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3、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定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应予以行业监管惩戒。 二、区消防救援大队 3 项核心失职事实: 1、未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核查工作规定》完成举报事项的全面核查,仅以“现场无车辆”敷衍办结,未核查违法行为是否真实发生、物业是否履行消防管理义务; 2、未依法履行举报人信息保密与人身安全保护义务,对业主遭报复的事项置之不理; 3、未依法查处物业的消防违法行为,纵容违法状态持续,执法严重缺位。 投诉诉求: 1、恳请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对达邦物业工作人员辱骂业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作出治安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 2、恳请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达邦物业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未履行消防管理义务的行为依法查处,纳入物业行业信用档案,责令达邦物业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3、恳请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本案进行监督核查,撤销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错误办结回复,责令其重新对举报事项开展全面核查,依法查处达邦物业的消防违法行为; 4、恳请所有承办单位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办理时限内,将本案办理情况、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并在平台作出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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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YHX_1728778556 2026-03-13 16:30:47
一、 信访事由 针对贵局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回复中关于“第一江岸二期仅可配置约6个充电桩”的结论,本人认为该结论严重失实,且与职能部门出具的官方数据存在根本性矛盾。现依据事实,请求贵局立即纠正错误数据,重新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拿出解决充电桩安装难的实质性方案。 二、 事实依据与严重质疑 1. 数据存在15倍巨大差异,贵局核查是否走过场? 贵局回复称依据“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雨城电力公司检测报告”认定仅可安装约6个充电桩。但本人及多位业主已向两个独立的官方职能部门进行了核实,结论截然相反: - 雨城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局明确复函告知:第一江岸二期电力容量支持安装94台充电桩; - 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现场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电话告知,二期具备安装94台的条件。 在经信局(产业主管)与国网电力(技术主管)均确认可装94台的情况下,贵局为何仍坚持引用“6台”的数据?请问贵局当初“调查核实”时,是否真的调阅了电力公司的最新完整原始检测报告?还是仅采信了物业单方面提供的片面数据? 2. 引用法院判决能否成为拒不作为的挡箭牌? 贵局在回复中反复提及“雨城区法院判决物业不予出具同意书符合实际情况”。 - 事实澄清:法院判决仅审理了“物业是否有权拒开同意书”的法律程序问题,从未对“小区到底能装多少个充电桩”的技术容量事实进行认定。 - 权责错位:充电桩建设属于民生工程,贵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有责任监督公共设施的合理利用。不能因为法院判了物业“可以拒绝”,贵局就袖手旁观,任由小区宝贵的电力资源被闲置,导致13户已登记业主的合法充电需求无法满足。 3. 推诿业委会,是否存在懒政嫌疑? 贵局称“应由业委会牵头实施”。但现状是二期业委会尚未成立,贵局以此为由将责任完全推给群众自治组织,这是典型的行政推诿。 - 在业委会缺位、矛盾僵持的情况下,贵局作为主管单位,应当主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召集街道、社区、电力、物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过渡方案,而不是让业主在无主管部门的状态下无限期内耗。 三、 明确诉求 为保障业主基本民生权益,本人郑重向贵局提出以下要求,请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1. 数据纠偏:立即废止“仅可安装6个充电桩”的错误结论。以国网电力公司及雨城区经信科技局出具的最新档案为准,承认第一江岸二期具备安装94台充电桩的电力容量条件。 2. 重新评估:立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指令国网电力,对第一江岸二期供配电系统进行全量、客观的负荷测算,并向业主公示完整的检测数据与计算书。 3. 解决问题:在业委会成立之前,由贵局牵头制定《第一江岸二期充电桩安装实施细则》。针对已登记的13户业主,协调电力部门按规予以安装,不搞“一刀切”,不唯物业意志是从。 本人将保留向市住建局、省住建厅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反映问题的权利,望贵局正视民生诉求,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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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lie_1773066175 2026-03-09 22:31:21
雅安市雨城区南外环道路长期存在的机非混行、无专用非机动车道、早晚高峰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等突出安全隐患,恳请有关部门重视并推动整改。 南外环是连接大兴片区与老城区的重要通道,日常车流量大、货车较多,但全程未规划非机动车道,电动车、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抢道,无物理隔离。早晚高峰时段,道路拥堵严重,车辆穿插、剐蹭频发,骑行者与行人安全得不到保障,已成为我们周边居民出行的“心头患”,群众反映强烈。 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缓解拥堵、提升城市交通品质,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增设非机动车道:在道路条件允许路段,划设专用非机动车道,用护栏、隔离桩实现机非物理隔离,从源头消除混行风险。 2.优化交通组织:完善标志标线,规范行车秩序;高峰时段加强警力疏导,提升通行效率。 3.纳入改造规划:将南外环道路安全提升工程纳入城市道路改造计划,从根本上补齐设施短板。 安全出行是民生底线。恳请相关部门实地调研、尽快处置,让南外环更安全、畅通、有序,切实守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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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六百 2026-03-09 20:22:57
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个人违法行为的再次投诉 投诉事实: 2026年02月14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建西路集美书香府小区业委会主任在未公示签字结果、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业委会印章与雅安市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并于当日进行公示,业主群里大量业主明确表示强烈反对; 2026年03月03日投诉人以“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擅自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为标题投诉: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使用业委会印章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26年03月09日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回复:……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后续街道、社区将尽快指导、监督业委会完成招聘新物业或物业续聘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1、禁止行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处罚条款:《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行为分析: 核心诉求:1、对涉事业委会主任给予警告;2、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的个人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应当对其个人给予警告,可处罚款。 调查回复:仅处理了“合同效力”且未进行相关公示,未对“个人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属于选择性执法、部分履职。 引用案例: 温江区中铁丽景书香案例(2022年):1、“私用公章谁来处理 - 问政四川—四川第一网络问政理政平台”:关于私用公章的问题,给予中铁丽景书香小区业委会主任警告处罚; 2、“天府街道办包庇业委会主任私用公章,拖延不处罚 - 问政四川—四川第一网络问政理政平台”:该案中业主同样投诉业委会主任擅自使用印章,街道办拖延处罚。 本投诉情况高度相似,请求引以为戒,依法及时处理,勿重蹈“拖延不作为”的覆辙。 再次投诉, 1、对涉事业委会主任给予警告; 2、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补充追责,并就整改情况向全体业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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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回复] 街面卫生监管

VbZqH_1749519440 2026-03-09 16:22:41
我是小北街二十五号门面业主,我要投诉2楼陈姓住户。众所周知:多年来陈家老两口有退休金仍每天检垃圾,常把大量垃圾装成袋放在我家门口和楼道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特别是热天气温高臭气熏天蚊蝇乱飞,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传染疾病。我们多次向他交涉,不仅屡教不改且态度极其恶劣。已严重影响门店的形象及经营,周围群众无不怨声载道,希望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还群众一个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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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住房公积金领取

PBGSe_1773041963 2026-03-09 15:55:23
我丈夫以去世,还留下一百多五十块钱的住房公积金,我去取的时候工作人员说要去公证,但是公证费都要几百,请问一下怎样解决,能不能具体时间具体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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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jog_1773023866 2026-03-09 12:43:03
大兴一号小区业主擅自铲除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绿地,将业主共有绿地变为私有庭院(已硬化)。 1. 违反《民法典》:根据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私人无权侵占。 2. 破坏绿化:擅自硬化地面,破坏了城市绿化规划,属于违规圈占毁绿行为。 诉求:请执法部门立即前往现场,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硬化地面、恢复绿地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罚。如果物业知情不报,也请追究物业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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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UqB_1683551650 2026-03-05 20:59:46
大众路文化馆对面(德庄火锅楼下)通道整天被一些汽车和电瓶车随意停放(停放得很没有素质),严重影响我们小区正常通行,很多时候连小区大门都堵住了。恳请交管部门加强对此路段巡查,规范车辆停放,让附近居民正常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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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市民关注之事

qpjcZ_1767699852 2026-03-05 16:02:37
上次建议将南四路至下沉成广场的两个显示屏修复,结果已受理并回复。 最终还是坏的,黑的。可以理解为办事不作为吧。 它能让过路的群众看着负氧离子数,时间,温度很温馨。 为什么至今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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