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4月4日于该公司投保产品百万康泰终身重疾病保险,年缴费25575元,累计缴费230175元,因疫情期间经济原因,10年期最后一年度未缴费,期间保险停效。现因复效问题产生争议。
1、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两年复效期的概念是我自行学习查找,甚至过复效期会终止保险合同这个严重后果保险公司也未提及。
2、我自行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复效,续缴保费。被告知需按流程体检,本人配合体检完成,现保险公司告知体检后只能排除性续保。本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保险法法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36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投保时没要求我做过相关检查,亦不能证明我是在保险停效期间发生了新的风险,即便是体检上的瑕疵也不能说明我患有疾病。此不管从道义和法条上来讲保险公司都说不过去。
3、我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上并没有关于复效的前置条件,合同上只有协商两个字,现在与该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他们单方面强硬表态,只能按他们说的办,否则就这么拖着,关于未尽到告知义务也不提,逼着我认栽。
4、综上所述,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要求该公司无前置条件续保,并对未告知我复效期概念的问题进行赔礼道歉;
2)如仍旧不通过续保,要求该公司全额退还我所缴保费,并支付利息。如果都按他们说的现金价值,不敢想象吧,这是多无耻。
3)请相应监管部门进场检查该公司的此类违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以免有更多和我一样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