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1日早上8:00在兴仁镇花房子煤矿厂工作时被运煤车撞伤,经重庆西南医院诊断需进行6次手术才能基本行走,2013年12月已经认定为工伤,经过5次成功手术的治疗,于2015年6月22日做第6次手术时,老板不向重庆西南医院预交7万元的手术费用,使我不能正常的做第6次手术,我有苦无处申,于2015年8月7日通过信访告知书,为了继续医治我的腿去求助于相关政府部门,然后在2015年8月10日,老板知道我急需钱做手术,故意使用欺骗与协迫的手段,让我签下一份赔偿协议。可是想不到的是当我拿着15万去重庆西南医院做第6次手术的时候,医生说为什么6月22日最佳时间该做手术不来做,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时间,如果执意要做手术的话
,不但前5次的手术白做,最起码还要一两百万才能治好我的腿…一直在找相关部门解决…至今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没有任何着落。
这是老板当时不医我,给我签订的不平等协议,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 不能评级等……
这种霸王合同不合理,希望监管部门调查一下,希望劳动局引起重视一下,还我们受害者一个公道,让底层的打工人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另外请问监察劳动部门这种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要想推翻这个不平等协议,是不是只有金牌律师才能接此案。
尊敬的大领导们需要注意的是,私了协议必须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如果私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那么这样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知道吗?只有在出院后,才会涉及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康复费、交通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要在出院后才会有一个统一的数额,才可以对这些金额主张赔偿,并且需要医院的医生的医嘱才可以主张这些费用。
工伤赔偿需要医院出具的相关单据、费用、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果没有结束治疗出院,无法确定工伤具体的赔偿数额。
工伤赔偿的标准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赔偿流程一般是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支付工资、伤残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需要先治疗,再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流程。
这分明是欺诈 协迫 趁人之危时签的协议 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