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来电人要求叙州区法院执行立案,来电人不认可无法律依据的解释,若认为无管辖权要求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证明无管辖权的文件,或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事实与理由:本人持有成都判决生效的判决书,向宜宾市叙州区法院申请执行,叙州区法院坚持认为被执行的财产应当是交付或返还等行为案件财产。根据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89号案件,对生效判决及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定义为是对案涉纠纷中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义务作出的判项。而非定义为交出特定标的物案件或其他特定财产案件。以及(2017)最高法执复12号、17号案件中本院认为部分根据目前的通行理解,部分财产所在地或者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取得执行案件全案管辖权。(正文字数超限,详见附件图片里文字描述)本人诉求简单,如果坚持认为无管辖权,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裁定,或给予明确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不应基层法院自行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