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南充猿大头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参加了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代理的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车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服务项目,然而在评标过程中,现场专家仅凭主观臆断就倾向性打分,根本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来打分,事后我们提供了相应的权威资料,然而招标主体方及招标代理方均没有展开纠错及调查工作,仅仅只是一些专家的苍白无力回复。
2024年3月22日,我司依法向西南联交南充分所提出质疑并提交佐证资料,质疑事项为:南充猿大头科技公司提供的与南充市某公交企业签订的合同业绩专家未给予认定,评审错误且影响采购结果。3月25日西南联交南充分所作出答复,磋商小组(专家)认定我司与南充市某公交企业签订的合同业绩不是与公交企业签订的业绩,不予认可,但未说明不予认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司立即向南充市国资委、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提起投诉。
随后,西南联交南充分所回复称,磋商小组不予认可的法律依据是评审认可的履约业绩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交通运输业第五项“城市公共交通业的类似项目业绩”,然而此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指定,系专家现场主观臆断且带有明显倾向性的决定,这已经违反了招标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对于上诉答复我公司不予认可。
质疑点一:既然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城市公交企业的相关业绩才予以认可,为什么评标专家敢在现场强行只认定城市公交企业的业绩呢?质疑点二:有理由认为专家是带着甲方单位的招标意见来打的分,如果甲方只招城市公交运输企业,那么为什么不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写明呢?质疑点三:事后我公司及时提供了质疑合同中甲方的营业执照和运营许可证书上面均注明该公司为“公交企业”类服务公司。难道国家行政单位的权威证书都比不了你专家的一句话吗?
综上,希望南充市纪委监委、南充市公安局以及本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能够尽快调查并查处该起违规招标事件,尤其是专家现场不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来打分,仅仅只认可城市公交企业的合同,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开始不在采购文件中标注清楚只认可城市公交企业的合同,而要等到开标现场来临时更改合同认可范围呢?专家的这种行为明显就是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且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至于专家为什么要冒险临时更改采购文件中履约能力认可范围,到底是听了谁的意见?
联系人:胡浩;电话1389083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