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充市司法局虚构“急诊科监控视频”、伪造复议证据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陈明莉,女,
被举报人/单位:
1. 南充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2. 李生明、蒋飞(南充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工作人员)
举报请求
1. 依法认定南充市司法局虚构“调取急诊科监控视频”的事实,确认南府复〔2022〕15号复议决定存在伪造证据的严重违法行为;
2. 依法责令南充市司法局公示完整的急诊科监控视频及调取、归档手续,证明其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3. 依法核查李生明、蒋飞在复议审理中诱导撤诉、重复受理、诱导自认、虚构证据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滥用职权、渎职的纪律与法律责任;
4. 依法撤销南府复〔2022〕14、15、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案涉拒救、病历伪造事项重新立案调查;
5. 依法纠正南充市司法局多次回复中刻意隐瞒事实、设置障碍、包庇违法人员的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现场复制的视频证据直接证明:南充市司法局虚构“急诊科监控视频”
2026年4月23日,南充市司法局回复称“急诊科监控视频资料保存于办案计算机中,可现场登记复制”。2026年4月29日,我按其要求前往该局现场复制,获取的5份视频均为医院公共过道监控,无任何急诊科内部视频,也无任何与陈青云就诊、抢救相关的内容,与复议决定中“调取急诊监控视频,确认陈青云在急诊科做过心电图”的表述完全不符。
该事实直接证明:
1. 所谓“急诊科监控视频”从未纳入复议案件审理,复议决定中“调取急诊监控”的表述系虚构;
2. 南充市司法局明知无对应视频,却在复议决定中虚构证据,涉嫌伪造复议定案依据;
3. 其“视频存于办案计算机”的回复系虚假陈述,目的是掩盖证据缺失的违法事实。
二、虚构证据配合诱导自认,违法推定案件事实
复议审理中,李生明、蒋飞以“已调取急诊监控,显示做过心电图”为由,诱导我将“以调查结果为准”的表述曲解为“自认在急诊科做过心电图”,并将该被诱导的表述与虚构的监控证据结合,作为定案依据。
现复制的视频证据已直接戳破“调取急诊监控”的谎言,足以证明复议机关系通过虚构证据+诱导自认的方式,违法推定案件事实,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的法定要求。
三、诱导撤诉+无新事实重复受理,程序违法事实确凿
2022年1月,我首次提交复议申请(南府复〔2022〕02号),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前,李生明以电话方式诱导我撤诉,谎称“案件复杂,建议撤回后以三份处罚决定书重新申请”。我在无任何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复制原申请材料、添加案号后重新提交,复议机关违规受理并作出南府复〔2022〕14、15、16号复议决定。
该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以诱导撤诉的方式变相延长审理期限,程序违法事实清楚,南充市司法局始终回避认定。
四、南充市司法局多次虚假回复,涉嫌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南充市司法局先后三次回复均刻意回避核心问题:
- 以“三级法院支持复议决定”“事项重复”为由拒绝实质处理;
- 谎称“视频存于办案计算机中”,诱导我前往现场复制;
- 现场复制的视频均为无关过道视频,证明其回复系虚假陈述,目的是掩盖伪造证据的事实。
三级法院仅对复议决定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从未对复议人员伪造证据、诱导自认、程序违法的实质行为进行审理评判,司法局以此为由拒绝核查,属于偷换概念、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复议人员伪造证据、诱导自认、程序违法,南充市司法局多次虚假回复、包庇纵容,已严重损害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与我的合法权益。
现特向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信访局举报,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南充市司法局公示完整证据、重新核查违法事实,纠正其程序违法与包庇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法律尊严与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司法厅(或:四川省信访局)
举报人(签字并按手印):__陈明莉________
日期:2026年__4__月___29_日
附:
1. 南府复〔2022〕02、14、15、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2. 2026年4月29日现场复制的5份视频文件清单及截图;
3. 南充市司法局平台回复截图复印件(含2026年4月23日、4月29日相关回复);
4. 复议全案卷宗中无急诊科监控视频的证明材料;
5. 三级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法院未审理实质违法问题);
6. 病历时间、监控时间、抢救时间矛盾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