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本人现就2025年10月5日20时49分大洲广场路辱骂纠纷案件,向贵分局反映城西派出所处理中的关键问题,恳请依法指导,具体如下:
一、案件核心事实
当日我因提醒一辆白色轿车驾驶员相关事宜,反遭其当众辱骂。报警后,城西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至所内调解。我提供的车内视频可明显看出并推理系白车驾驶员辱骂,但驾驶员及其家属均否认,驾驶员更称“不晓得哪个骂的”。调解2小时未果,民警将对方放行,仅告知我“自行收集证据起诉”。
二、对城西派出所处理的异议
我的诉求仅为对方道歉,但派出所存在明显履职疏漏:
1. 证据核查流于形式:视频已清晰指向辱骂事实,民警未固定关键帧、未细查同行人员陈述,仅以对方否认搁置调查。
2. 未履行伪证告知义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取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言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民警未向否认事实的白车驾驶员及其家属释明此规定,也未核查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否认内容与视频证据直接冲突,已涉嫌影响办案。
3. 履职推卸责任:辱骂属治安案件,调解不成应依法处理(如训诫、警告),而非直接推给法院。动辄要求群众起诉,既增加维权成本,也违背基层执法“化解纠纷”的职责。
三、恳请指导的具体事项
1. 指导城西派出所重新核查:基于车内视频固定辱骂事实,同时核查白车驾驶员及其家属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言”行为,明确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2. 明确告知义务履行:确认城西派出所是否负有告知当事人“作伪证违法”的法定职责,对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否需纠正。
3. 督促依法处置:若查实辱骂及虚假陈述事实,督促派出所再次组织调解(我仍同意仅要道歉);调解不成则按规定处理,同时说明是否需对虚假陈述行为另行追责。
4. 明晰维权路径:告知本人派出所是否有义务提供对方身份信息,以及“治安案件是否必须先由群众起诉”的法律依据。
本人恳请贵分局尽快予以书面或口头指导,我将根据贵分局的回复,判定是否就城西派出所履职问题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起诉贵分局。本人联系电话: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