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单位1: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内江住建局”),
被投诉单位2:内江新华维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投诉请求:
1. 请求贵厅依法介入调查,督促开发商立即停止无证交付的违法行为,整改违规交付问题,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完成房屋验收备案,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后再行交付;
2. 请求贵厅督促开发商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向投诉人按照合同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明确赔付金额、赔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 请求贵厅依法监督内江住建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撤销其对投诉人“责令开发商整改履约”诉求的不当驳回决定,责令内江住建局对开发商无证交付、延期交房的违规行为依法调查、约谈问责、纳入企业诚信惩戒,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调查处理进展;
4. 请求贵厅对开发商无证交付、延期交房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商品房销售相关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于2021年1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应,2024年3月14日前,将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投诉人;若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按合同约定,按日向投诉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实际交付之日止。
然而,截至投诉之日,开发商在未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完成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擅自通知投诉人及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属于典型的无证交付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应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是工程合法交付使用的法定前提,未完成备案擅自交付的,备案机关应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开发商的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法规规定,同时侵害了投诉人及其他业主的合法居住权益、财产权益,存在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大隐患,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影响后续落户、入学等相关权益。
同时,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目前,开发商始终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未就违约金赔付事宜与投诉人达成一致,也未向业主书面说明任何赔付计划。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人于2026年1月20日向内江住建局提交书面投诉,明确提出“责令开发商停止无证交付、整改履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但内江住建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情况下,以“该事项与住建局无关”为由,驳回了投诉人的合理诉求,未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任何调查、督促,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属于明显的不作为、履职缺位。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内江住建局作为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开发、销售、交付及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定监管职责,有权且应当受理业主投诉,调查开发商违规行为,责令开发商整改履约、约谈负责人、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协调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督促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其以“无关”为由驳回投诉人诉求,明显违反法定职责,未能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贵厅作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省级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市(州)住建局履行监管职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投诉案件的法定职责。现因内江住建局不作为、开发商违规无证交付且拒绝赔付,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无奈之下,特向贵厅提起投诉,恳请贵厅高度重视,依法介入处理。
恳请贵厅秉持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