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0年7月_94年12月一直在原广元市邮电局从事前台邮政营业及邮政储蓄临时工工作,直至94年12月正式招聘为止,从未间断过,有国家政策规定,这期间是要认连续工龄的,且视同缴费年限。我档案中2020年度履岗考核表记录了这一事实,有公司总经理刘兰加盖私章和广元市利州邮政分公司及广元市邮改分公司加盖的公章予以认可;档案中在不同时段有不同的领导和员工为我证明这一事实,其中2003年苏斌总经理和何正全劳资科科长证明打码加盖半边公章记载在档案中,苏斌是当时直接招我进局的领导,何正全是工资发放者,最具有公信力;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杨奇荣系当年在同一支局一起上班的同事,故也最知情;单位最近找了93年6月_94年12月的工资条,这仅仅是极小的一部分,由于单位及领导的过失,档案保管不善,为什么要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他们的过失买单呢?这可是劳动者辛苦劳作4年零6个月的血汗钱,天理何在?!关于高中学籍卡现以特别的说明,当初是考起高中报名入学并建立学籍卡,哪时单位业务量小,台席人员多,加之地处市中心,经常有很多实习生,一个月最多只上10天左右的班,所以就一边上班一边上学,学籍卡只记录了部分考试成绩,评语中写到经常不假而之走,自由散漫,时间观念淡薄,就应证的是这一事实,班主任老师记忆犹新,签属情况属实更进一步证明这一事实。和我一同94年12月招工进局的电信同事,2016年已退休,她是81年_94年一直在支局任炊事员,省社保也认了连续工龄的,与此同时,我也理所当然该认90年7月开始的连续工龄啦!关于年龄一事,入团志愿书中74年12月中的4系当年不慎涂改所致,后又补充了学籍卡和健康体检卡作为佐证,分别记录了出生时间为74年12月和74年12月22日,省社保为什么要驳回呢?驳回理由又看不见。单位退休的同事也引用学生时代的证件作佐证,省社保为什么又采纳了呢?最高院2020法行申(310)号,樊子金诉广元人社局一案,作为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不能仅以档案经过涂改为由,而否定其事实的真实性”,省社保局为什么不去遵照执行呢?恳请四川省社保厅和四川省社保局的领导,本着良心出发,尊重历史,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作出公平公正的令人满意的审正通知书,参工时间为90年7月,退休时间为2024年12月,我将千恩万谢!你们是人民的好领导、好公仆,好父母官,我将在各大媒体上赞扬你们,并且亲自给你们赠送一面大的锦旗以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