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特殊性不构成突破法律底线的正当理由
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对员工行为管理要求严格并无异议,但“管理严格”并不等同于“可以突破法律”。我国法律体系从未赋予银行因行业特殊性而在个人征信、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享有豁免权。任何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均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贵行将“行业特殊性”作为收集员工个人征信的依据,本身即缺乏合法性基础。
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不等于“有权收集员工个人征信报告”
贵行在反馈中将“异常行为排查”与“收集个人征信信息”直接挂钩,属于明显的概念混用。《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查询和使用设置了严格限制,征信查询主体、用途和程序均有明确边界。用人单位并不当然享有要求员工提供完整个人征信报告的权利。截至目前,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章明确授权银行可因内部管理需要,统一或变相要求员工上交个人征信报告。
三、“监管有关规定”表述笼统,无法证明行为合法
贵行反馈中仅以“根据监管有关规定”为原则性表述,却未明确具体文件名称、条款内容或授权依据。在涉及个人征信这一高度敏感信息的事项上,合法性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以概括性、原则性用语代替。贵行在未举证具体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结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
四、所谓“帮教引导”目的,不能当然推导出行为合法
即便贵行主观上宣称开展排查“旨在帮教引导”,也不能据此否定行为的违法性。法律评价的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非管理目的是否正当。任何以“风险防控”“帮教管理”为名,实施未经授权的个人征信收集行为,均不能因目的正当而免责。
五、“自愿”名义下的征信收集,实质上构成变相强制
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员工在考核、岗位安排、绩效评价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在统一部署、内部要求、组织推动的背景下,员工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的拒绝空间。该情形下收集个人征信信息,已明显背离《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及最小化原则,涉嫌侵害员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综上,贵行以“行业特殊性”“内控管理需要”为由收集员工个人征信的行为,缺乏明确法律授权,涉嫌违反征信管理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反馈意见未正面回应核心合法性问题,难以成立。
本人郑重请求监管部门依法介入调查,责令贵行立即停止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