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宜宾市兴文县人民医院,兴文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845216257XQ,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街211号(中山街中段211号),经营地址: 古宋镇同心村九组(空铁新区新院区),法定代表人:赵容,联系电话:- 总机/咨询:0831-8833422、0831-8822424- 咨询:0831-8804880。
现宜宾市兴文县人民医院违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拒不落实婚假、生育假、育儿假法定待遇,且在女职工休假期间无故扣发绩效工资、仅发放基本工资的违法行为,向贵单位举报,请求贵单位依法调查处理,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整改并补发举报人被扣发的工资待遇,维护举报人合法劳动权益。
一、举报事实与经过
婚假待遇未落实:举报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享受条件,且已按被举报人规章制度履行休假申请手续,但被举报人未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举报人20天婚假(若有婚前医学检查则为25天),仅以单位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批准。
生育假待遇未足额享受:根据国家规定及四川省地方条例,应享受98天国家基础生育假+90天四川省延长生育假,共计188天生育假,但被举报人仅批准98天国家生育假,拒绝执行四川省延长生育假的规定,且未作任何合理解释。
育儿假待遇未落实:举报人子女目前未满3周岁,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育儿假享受条件,申请每年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均被被举报人以单位未出台相关制度、影响工作安排等理由拒绝。
休假期间工资待遇被克扣:举报人在休国家法定生育假期间,被举报人未按“视为出勤”标准支付工资,仅每月发放基本工资,无故扣发举报人正常出勤期间均能足额领取的绩效工资(含月度绩效、季度绩效等),经举报人多次沟通,被举报人仍以“休假未提供劳动,无绩效可言”为由拒绝补发。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正,2025年11月28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该条例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举报人被扣除的绩效工资属于奖金范畴,系工资总额的法定组成部分,被举报人无权无故克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举报请求
责令被举报人依法调查核实举报人所述违法行为,出具正式调查结论;
责令被举报人限期为举报人补休未享受的婚假、四川省延长生育假、育儿假,或按举报人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
责令被举报人立即补发举报人在生育假期间被扣发的全部绩效工资,
责令被举报人整改内部薪酬及休假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女职工婚假、生育假、育儿假等法定待遇,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贵单位及举报人;
依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