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茂村村民朋友:
你们好!你们的留言已收悉。永昌镇高度重视,当即联系经办人员及相关部门核实2017年因征地购买失地农民保险情况,并于2024年4月2日至7日安排专人到公安户籍及社保进行查询,现就你们提出的诉求答复如下:
一、“因迁户造成新婚配偶和子女无法落户开茂村7组,影响其集体资产资源分配”的诉求
按照当时政策,开茂村7组享受征地拆迁政策户籍登记需要,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登记,同意将户口迁至社区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社保及医保相关政策,为必要条件,符合户口管理政策。按照当前户籍政策,原则上亲属投靠迁户不能迁移到集体户,故你们新婚配偶和子女根据户籍无法落户到开茂村7组,自然无法享受集体资产资源分配。
二、“因迁户直接剥夺了我所的宅基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无法获批宅基地”的诉求
经询,当前宅基地审批政策为,必须为农村户籍且在城市规划区外,非农业户籍无法审批获得宅基地,因拆迁的时候你们已经享受搬迁安置政策且户籍登记,视为自愿放弃了宅基地,不符合农房审批的要求,故不能新建农村房屋。
三、“因迁户影响我们在村里享有的物资分配权(例如:化肥-种子等)”的述求
当前我镇开茂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按照2018年开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进行认定并执行。经核,你们仍然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物资分配权。
经复核,2017年征地拆迁社保政策参照地震后政策执行,户籍按照2014年11月22日下发的川府发[]70号文《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关于“恢复我们在开茂村的户籍信息和其他享有同等权利”的诉求,鉴于你们14户18人当前均居住在开茂村并自有房屋及生产资料,经对接公安户籍部门,依据川办发[2016]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禁止城镇转为农村人口登记的规定,该诉求不符合现有户口管理政策。感谢你们对开茂村征地建设的大力支持。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以上内容是政府同志的回复:
我想请问领导你们回复的2017年社保政策是参照地震后2014年文件执行的,我们组2012年水库征地,2015年开茂村三组羌多娜溪院征地,2018年龙凤羌寨征地,同样有大量失地农民购买社保,为什么他们的户口信息没有变呢???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