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反馈了橘子树失窃的问题,12月8号15点整绵竹市新市镇派出所致电我,告知我有时间了去线下进行笔录。12月10日下午我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同时出具了手机上橘子树的证据,以及出示了我打印的资料橘子树所含的经济价值证据,并明确了我自己的诉求。警察同志让我回去等通知,今天12月19日是笔录过后的第9天,就算除去中间的两天周末,也是第7个工作日了,在此期间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告知我是否立案,以及关于案件的进展情况。在12月16日下午16点36分,我曾进线咨询,接电话的警察同志告知帮我问问案件情况,但是后期仍然没有任何回复。据我所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都必须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派出所像之前12月8日15整打电话所说这棵树不属于我,此妄言是不成立的,因为占地当时签的是赔付协议,而非买卖协议,杂树花卉赔付仅能代表1.拆迁过程中对树木造成损坏给我赔付了,我不能追究责任。2.等到建厂修到了我树木的位置时能理所应当的把树木给砍伐了。目前我作为失主,已经报案并且进行了笔录,请问什么时候能积极为我处理问题?请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