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们是泸州市江阳区酒城中心壹品17栋3103、3203、3204号业主(水泵直接安装在3203居住卧室正上方、穿透至3103卧室、毗邻3204卧室。导致我们三户20人左右长期被影响,无法休息),现就我们居住用房卧室正上方在设计审查、建设及验收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消防给水水泵违规设置于居住用房卧室正上方(无任何隔声降噪措施),导致长期严重噪声与振动扰民(截止2025年11月12日,依然噪声扰民,无人处理),且市住建、市消防、市水务、市环保等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居民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特向领导实名举报,恳请依法调查处理,并责令相关部门限期迁改。一、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中心壹品2. 竣工时间:2021年3月25日3. 问题描述:自2025年10月2日起,违规安装于我们居住卧室正上方的消防给水水泵频繁启动,产生持续高强度噪声与振动。经自费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卧室夜间实测噪声超标,远高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3.1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等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夜间卧室≤37分贝要求,严重影响家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违法事实与依据(一)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0.3条、7.3.1条、7.3.2条明确规定:水泵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得设置于住户相邻楼层或住宅主体建筑内,尤其不得毗邻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且必须做好隔声减振措施,卧室夜间噪声不得高于37分贝。《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等均强制规定:强噪声、振动设备不得设置于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房间,且必须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6.6条的原文为:“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该强制条文明确限制水泵等设备的安装位置,明确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上层、下层或毗邻房间,主要由住建、水务等部门在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适用。)同时,《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