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书记:您好!
我们是穆贵开、陈美珍夫妇,现就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对我们被故意伤害一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进行上访,表达我们对该决定的强烈不服,并恳请刘书记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办案,纠正错误决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9日,穆贵开、陈美珍在自家田地劳作时,被邻居陈美初父子无故殴打,导致穆贵开右侧顶骨骨折,陈美珍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古蔺县公安局茅溪派出所委托,古蔺县公安局法医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伤情鉴定意见,认定穆贵开伤情为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家属第一时间报案,茅溪派出所出警处置,案件于2024年6月左右移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中的严重拖延与不作为
案件自2024年6月古蔺县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后,我们多次前往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查询案件进展,均被告知“没有这个案子”,期间我们曾向茅溪镇人民政府、古蔺县政法委、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泸州市信访局等多方反映情况,时间来到2025年4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才着手办案,但迟迟没有结果,直至2025年12月30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才首次派人到我家告知办案情况,并称“可能因证据不足,不移送起诉”。2026年1月8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方,拟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三、我方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我们认为,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办案严重拖延,程序违法:案件自2024年6月移送至2026年1月,历时一年半仍未依法审结,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忽视有效证据:我方已提供完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法医伤情鉴定意见(轻伤二级)、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事实。
未依法告知与沟通:检察院长期隐瞒案件状态,既不告知我方案件进展,也未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剥夺了我方作为受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证据不足”结论缺乏依据: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本身就是强有力的证据,检察院若无合理理由推翻该鉴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信访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们恳请刘书记督促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依法:撤销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责令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陈美初父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对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拖延、不作为、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保障我们作为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现我们已穷尽救济,恳请刘书记为我们伸张正义,我们全家跪谢刘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