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在25年10月泸州车展购买新能源电车一台,本人拥有产权车位,现华阳街道怡和明苑小区不能正常安装家用充电桩,小区内业主已成功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约20个,物业、社区已影响安全为由拒绝安装,已安装的是否全部拆除?物业阳奉阴违,表面出具同意申请≠同意安装,阻挠电力公司施工。
1.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 〕1611号)文件,本小区,本人产权车位均可以装新能源家用充电桩。
2.物业、电力公司扯皮,致家用充电桩一拖再拖,社区、街道组织协调不到位,也未解决实际问题。
物业公司认为,充电桩用电可从单元楼配电箱接入,但电力公司始终坚持从小区箱变接入,意见不统一,致使一拖再拖,多次恳请社区、街道出面协调,未果!物业公司、电力公司长期扯皮。
3.本人25年12月31日在本平台投诉,街道于26年1月20日回复,同物业说法一致且不成立。
街道、社区、物业一致认为,箱变未正式移交电力公司,小区箱变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此类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街道、社区、物业以 “箱变未移交国网” 为由拒绝安装充电桩,理由不成立。物业、社区、街道仅有配合协助义务,无最终决定权;箱变产权归属影响的是增容改造责任主体,而非业主安装充电桩的权利本身。
4.法律与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 272 条:业主对专有部分(含产权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最高法司法解释:安装充电桩是业主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不违反规定或影响其他业主利益的,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政策明确物业义务:物业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建设,应配合提供必要协助;出具同意申请≠同意安装,电力企业才是决定是否安装的主体。“箱变未移交” 不能作为拒绝理由。即移交状态不影响安装资格,仅影响增容责任主体,我们有权决定是否安装,电力企业才是受理与决定主体,物业、街道、社区仅协助配合。
产权与责任划分:
箱变(专用变压器)产权属全体业主 / 物业时,增容改造由产权人负责。物业、社区、街道以 “箱变未移交国网” 拒绝安装充电桩没有法律依据。
5.安装充电桩是业主合法权利,物业、街道、社区应依法配合,而非设置障碍。
6.本人再次申请安装充电桩。投诉记录、街道回复、电话录音并妥善保存,将作为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