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2月9日成都五城区房产新政,即日起,离婚所得房屋再出售则有可能面临20%个人所得税!
离婚析产房屋再出售环节
1.购房时间:按原购房时间确定,不以离婚析产时间计算。
2.满五唯一:符合家庭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不满五唯一:。按财产转让所得差额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得按1%核定征收;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21号
您好,我在青城山有一套房屋,于2007年5月购买,产权证号:川(2023)都江堰市不动产权第0021690号,并于2009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在法院判决书中(2009)成民终字第3610号对当时的房屋估价定为617500进行双方分割。房屋判给了我,车辆判给对方,我对对方进行差额补偿。
现在我想出售这套房屋,中介回复说这套房子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样规定,假设这套房子现在卖75万,减去最初07年购买发票价格25.6万,那我需要多缴纳(750000-256000)*20%=9880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可我在09年已经按照当时法院617500的估价,扣除当时还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法院判决我补偿给了对方238000才获得了这个房子,补偿给对方的钱甚至已经接近最初购买的发票价总额,现在如果出售这套房屋,房屋原值如果还按照最初购买的发票价格来计算原值,我个人还需要再多付出将近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根本不合理。即便按照现行规定需要按照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套房屋原值应该按照当时房屋析产时的6175000价格来计算才是合理的。
现在请相关部门给我的这个房产情况,于以纠正,不于上高个税20%,期待相关部给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