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成都市新津县农机局依据原成都市人事局《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文件、通过考试被聘用为编制内事业干部的叶玉文,2000年被非法按合同制工人下岗,2010年8月开始上访至今,责任主体新津农业农村局都以捏造“原新津农机公司属于企业”来认定我属于无编制企业干部!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在回复中承认我是依据“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文件参加考试,该文件中的“报名”和“审批”都需要提交《用人单位编制定员和现有人数对照表》,而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却宣称“经调查核实,中共新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资料中未查到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该文件中根本没有企业可一同依据该文件推荐人员参加考试和聘用。也没有任何政府文件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事改企”!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发(1995)99号《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我的社保与该文件精神相符,于1995年10月停缴,而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根本不理会该事实,根本不敢调查当年停缴社保名单中是否有新津县农机公司。因此,新津区农业农村局难以自圆其说,于是在“新农信(2023)29号、35号《关于叶玉文信访问题的回复》”中,虚构捏造了“其中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企业是可以依照9号文件推荐人员参加考试并聘用为企业管理干部”,并捏造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单位体制。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强调原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于1992年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故意忘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是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印证其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罔顾原新津县农机公司1984、85、86年都执行的行政工资,1987年才由正式由行政工资套改事业工资的事实,我的1995、96、98、9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比例为5/5,符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蒲江法院驳回我对新津区人社局的行政诉讼,是因为法院不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并非我败诉。请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原新津县政府何时、依据什么国家政策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事改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