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一)构陷“抓获经过”。
我未离开茶楼半步等待警察处理。然而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唐伟、吴超先入为主,虚构“抓获”事实,掩盖案件真相,伪造“抓获经过”法律文书。
(二)构陷我(腾学富)划伤周小蓉脸部。
(三)民警接警到案发现场(润洲茶楼卡座5)时,服务员并未将玻璃碎片打扫。为什么不保护现场,收集物证、提取指纹?
(四)2017年6月28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巴州区公(江)立字[2017]16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周小蓉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无民警签名,纯属伪造。(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立案决定书”为证)
(五)五个月后的2017年6月29日伪造的“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单位: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017年1月17日12:33分。
现场勘验结束时间:2017年1月17日13:33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腾学富,单位不明,职务不明。
天气,晴,温度26℃,湿度60%,风向,西风,笔录人苟中荣,制图人苟中荣,照相人苏举,录像人,录音人。
现场勘验人员。
本人签名,苟中荣,单位,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副所长。
本人签名,苏举,单位,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
本人签名,马洋,性别,男,出生日期,1999年1月29日,住址,巴州区,郑家街。
落款时间,2017年6月29日
因做案子需要有“现场勘验笔录”。于是2017年6月28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6月29日伪造2017年1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其证据:
1、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017年1月17日12:33,结束时间:2017年1月17日13:33。“现场勘验笔录”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
2、“现场勘验笔录”标明天气,温度26℃。巴中一月平均温度3℃/10℃;六月平均温度21℃/32℃。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的实际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
3、现场保护人,姓名,腾学富。我(腾学富)是2017年1月17日事发当天的现场保护人。证明2017年6月29日伪造2017年1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
(六)现场勘验见证人,马洋,性别,男,出生日期,1999年1月29日。当年当天未满18岁,怎么能作为现场勘验见证人? 后面内容在辅助信息备注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