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巴州区委余书记、黄区长:
我们是巴州区白庙乡宝珠寺村养殖场项目的工程的施工人杨可、王家平,孙强、王三坤、(以下统称“申诉人”)。现就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巴中市恩阳区天顺鑫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申诉人工程款、白庙乡宝珠寺村委会非法处置申诉人施工成果并导致被拆除一事,向各位领导提出申诉,请求委派专人介入调查,查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申诉人
申诉人一:杨 可,
申诉人二:孙 强,
申诉人三:王三坤
申诉人四:王家平,
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一: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提旭,实际控制人1:唐中成,
实际控制人2:费金春
被申诉人二:巴中市恩阳区天顺鑫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平,实际控制人1:唐中成, 实际控制人2:费金春
被申诉人三:白庙乡宝珠寺村委会,负责人:王亿和(书记)
被申诉人四:李明波,白庙乡宝珠寺村猪场新业主(猪场实际受益人)法定代表人:
三、申诉请求
请求依法调查核实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巴中市恩阳区天顺鑫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申诉人工程款的事实,督促两公司立即支付所欠申诉人杨可工程款2561200元及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支付孙强工程款760670元、支付王三坤工程款476900元、支付王家平工程款757392元 。
请求调查核实白庙乡宝珠寺村委会在明知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申诉人巨额工程款的情况下,村支部书记王亿和勾结相关人员,伪造协议,与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租赁地盘上全部资产(含申诉人施工成果)抵付租金,并将土地低价出租给特定商人李明波公司的濫用职权行为。
请求责令宝珠寺村委会与李明波公司停止对申诉人施工工程成果的侵害行为,对已拆除部分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工程合法审批,申诉人依约施工并形成合法债权
2021年3月23日,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巴州区白庙养猪场用地向白庙乡人民政府提起申请,经白庙乡政府及村社、各乡镇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同意《巴州区生猪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5000头及以上。》2021年3月29日,该备案表进一步经巴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案涉巴州区某乡某村生猪养殖场项目(以下简称“宝珠寺村养殖场工程”)用地手续合法。
2021年4月15日,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施工人杨可就宝珠寺村养殖场工程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发包方代表费金春签字。工程建设途中,按双方约定付款节点时因宗城公司未付款而停止施工,2021年8月18日,双方就已实施工程量进行核算签字认可,宗城农业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到工程款2,561,200元。此外,宗城农业公司尚欠履约保证金500000万元未予退还。
2023年2月3日,宗城农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天顺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费金春与施工人孙强就宝村养殖场工程相关施工事项签订施工工程合同。2023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结算清单,确认宗城农业公司应付孙某工程款760670元。
2022年11月4日,天顺鑫源公司与施工人王三坤就宝村养殖场工程(肉牛养殖场部分)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天顺鑫源公司代表唐中成签字。2023年4月6日,宗城农业公司肉牛养殖场工程完工,应付款项为476900元。
2021年8月26日,施工人王家平与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书》,并依约向该公司缴纳了400000万履约保证金,同日进场施工,在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款时应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间支付,靖江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停止了该项目施工,并与2021年11月28日双方就已实施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签字,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靖江银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57392元。
上述工程内容均属于同一地块的白庙乡宝珠寺村养殖场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三通一平、场地硬化 堡坎、棚屋等,且均由宗城农业和天顺鑫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均由宗城农业公司统一结算。截至目前,宗城农业和天顺鑫源公司均未向申诉人支付上述任何一笔工程款及保证金。
(二)宗城农业公司恶意违约,擅自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严重侵害申诉人债权
宗城农业公司就案涉工程所使用土地系于2021年3月29日从出租方文克勇处并在白庙乡宝珠寺村委会见证下租赁,租期至2038年,同日宗城农业公司支付150000元租金。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宗城农业公司与出租方文克勇在2024年12月签订解除原土地出租合同(该协议宗城公司方签字系冒充)。宗城农业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明知拖欠申诉人巨额工程款且申诉人施工成果附着于该土地的情况下,未经通知作为债权人的申诉人,擅自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债权实现。
(三)宝珠寺村委会明知宗城农业公司拖欠工程款,仍非法处置申诉人施工成果,并导致工程被拆除
文克勇与宗城农业公司在宝珠寺村委见证下解除合同后(该协议是伪造的),随即与宝珠寺村委会签订解除土地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回归宝珠寺村委会。宝珠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企业经营状况及债务情况知晓明了,申诉人在2021年到2025年期间多次与该村支部书记王亿和沟通交流过债务问题,其知道宗城公司下欠杨可、孙强、王三坤、王家平巨额工程款的事实。
然而,大约2024年12月宝珠寺村委会却与宗城农业公司约定,用宗城农业公司租赁地盘上的全部资产(该资产包含申诉人施工完成的三通一平、硬化场地、堡坎、棚屋等工程成果)抵付宗城农业公司下欠宗城农业村委会的租金(该下欠租金实际不存在,交接时租金刚好到期,下欠租金实际是未来期间的租金也就是算到2038年租金),双方互不找补。此行为实质是以申诉人的劳动成果清偿宗城农业公司本不存在的债务,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财产权益。
此后,宝珠寺村委会又将该租赁土地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李明波公司。公司入场后,已拆除申诉人杨可、孙强、王三坤、王家平建筑的部分工程,进一步扩大了申诉人的损失。
(四)申诉人本着相信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信念,该事件发生后多次到项目所在地白庙乡党委政府反应此事,要求看到村社是如何从宗城农业开发公司收回该地块租赁使用权的相关协议和李明波公司如何取得这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手续(同一地块居然批准给了两家不同的公司),但是一直被推诿,拒绝,甚至遭到该村支部书记王亿和的辱骂和被现工地的负责人组织的人员殴打。
(四)申诉人权益受法律保护,宝珠寺村委会及李明波公司行为违法
申诉人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及工程款债权人,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成果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优先受偿权。宗城农业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申诉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宝珠寺村委会在明知存在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与不法商人勾结,伪造协议,仍与宗城农业公司以包含申诉人施工成果的资产抵偿本不存在的租金,并将土地转让给特定商人李明波 公司,李明波公司拆除部分工程,上述行为共同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诉人在宝珠寺村养殖场工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宗城农业公司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宝珠寺村委会与 李明波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诉人造成了约500万元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尊敬的余书记、黄区长提出申诉,恳请领导本着为民做主、公正高效的原则,迅速介入调查,查清全部事实,依法督促相关责任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制止侵权行为,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日期: 2026年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