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州高新区履约保证金长期未退及相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的举报报告
(电子版规范格式,含最新利率精准核算利息)
举报单位:达州市金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举报日期:2025年11月19日
联系材料:(可补充联系人、电话,便于巡视组对接)
附件清单:
1. 原经开区国土分局《用地保证金缴费通知单》(2015年3月12日)
2. 履约保证金缴纳票据(2015年4月16日,150万元)
3. 履约保证金缴纳票据(2016年1月29日,200万元)
4. 《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书》(2023年4月17日)
5. 达州高新区党政办公会审议意见复印件(2023年8月)
6. 历年与高新区各部门沟通记录(含通话记录、微信/邮件截图)
7. 历年提交资料清单及签收凭证(含复印件、送达回执)
尊敬的中央巡视组领导:
我司达州市金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就达州高新区相关部门未按国家政策规定返还履约保证金、长期拖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情况,向贵组实名举报,恳请领导依法督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督促相关部门整改不作为问题。
一、事件核心事实(清晰梳理,附关键时间节点)
(一)响应政府号召,申请用地并缴纳保证金
2013年11月14日,达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在达县力马众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召开现场办公会,明确指示“把重型汽车销售规模做大,建成一个重型汽车销售的专业市场”。为落实该指示精神,我司以达县力马众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向原达州市经开区申请补征商服用地60亩(简称“力马众兴三期项目”),专门用于建设解放重型汽车销售4S店及维修服务站。
2014年7月22日,原经开区国土分局出具该项目拟用地范围图,明确用地性质及范围;2015年3月12日,原经开区国土分局出具《用地保证金缴费通知单》,要求缴纳用地保证金1530万元。此后,我司及相关人员按要求分两次缴纳保证金,具体如下:
1. 2015年4月16日,我司以达县力马众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义,缴纳补征用地预申请保证金150万元;
2. 2016年1月29日,周家双个人以达县力马众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代我司缴纳补征用地预申请保证金200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保证金350万元,所有缴费均有正规票据佐证(详见附件2、3),资金性质为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目的明确且完全响应政府工作部署。
(二)政府规划调整,项目彻底落空且用地被占用
2017年,我司准备按要求续缴剩余保证金时,被原达州市经开区住建局明确告知:因政府城市规划调整,案涉60亩土地被划入堰坝片区城市开发区范围,且蔡坪棚改安置房项目施工道路需横穿该三期补征用地,地块性质已由原定“商服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完全不符合重型汽车销售4S店及维修服务站的建设要求,项目已无法继续实施。
此后,我司未收到任何关于用地调整、项目衔接的书面通知或替代方案,案涉土地也始终未交付我司使用。截至目前,达州高新区已在该地块范围内违规修建达州高新区第一小学、高新区堰坝幼儿园,原本规划用于重型汽车专业市场的用地被擅自改变用途,我司响应政府号召的项目彻底落空,缴纳保证金的核心目的已无实现可能。
(三)十年持续沟通、反复提交资料,相关部门以“无钱”为由长期拖延不作为
自2017年得知项目无法实施以来,我司始终积极与达州高新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近十年来持续对接高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原经济合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等多个部门,就保证金返还、项目遗留问题解决等事宜反复磋商、恳请处理(详见附件6)。
为配合相关部门核查、推进事宜,我司近十年来累计提交各类资料数十份,包括保证金缴纳凭证、项目申请材料、情况说明、返还申请书及补充佐证材料等,所有资料均按要求提交,部分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签收凭证(详见附件7),从未拒绝配合或拖延提供任何所需材料。
2023年4月17日,我司针对保证金返还事宜,正式向达州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书面《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详见附件4),明确提出“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请求按原渠道返还35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的诉求。2023年8月,该返还申请经达州高新区党政办公会审议通过(详见附件5),明确同意返还保证金,返还条件已完全成就。
然而,在后续洽谈《退园协议》及保证金返还事宜时,高新区相关部门先是以“条款分歧”为由推诿磋商,待各方就协议条款达成共识后,又公然以“区政府无钱”为由拒绝返还资金,持续拖延至今。截至2025年11月19日,自我司首次缴纳保证金至今已超10年,最后一笔保证金缴纳至今也近10年,350万元保证金被达州高新区相关部门占用长达8-10年。
期间,我司面临市场形势持续下行、经营成本逐年攀升、同行竞争日趋激烈等多重压力,加之政府要求我司搬迁,企业资金链已濒临断裂,员工就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若保证金仍无法返还,企业将面临倒闭风险。高新区相关部门以“无钱”为由长期拖延,无视国家政策规定、无视企业合法权益、无视党政办公会审议结果,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懒政怠政,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及政府公信力。
二、政策依据及利息精准核算(按2025年最新LPR利率)
(一)保证金返还及支付利息的核心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2.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明确要求:“各类涉企保证金均需按约定及时返还,未按规定返还的,需支付同期资金占用利息”。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本案中,案涉项目因政府规划调整无法实施,并非我司违约,且保证金返还申请已获高新区党政办公会审议通过,返还条件早已成就。相关部门以“无钱”为由逾期8-10年未返还保证金,属于严重违规,不仅应返还本金,还需按上述政策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利息),“无钱”不能成为违反政策、拖延履职的借口。
(二)利息精准核算(按2025年11月最新LPR利率,上浮20%)
核算基准说明
1. 最新LPR利率:202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因保证金占用期限均超5年,按“5年期以上LPR=3.95%”作为基准利率,按政策要求上浮20%,最终核算利率=3.95%×1.2=4.74%(年息)。
2. 核算周期:自每笔保证金缴纳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精确计算占用天数。
3. 核算公式:利息=本金×核算利率×占用年限(精确到天)。
分笔精准核算结果
1. 第一笔保证金(150万元,2015年4月16日缴纳)
- 占用周期:2015年4月16日—2025年11月19日,共计10年7个月3天,折合10.586年
- 利息=150万元×4.74%×10.586≈150×0.0474×10.586≈74.32万元
2. 第二笔保证金(200万元,2016年1月29日缴纳)
- 占用周期:2016年1月29日—2025年11月19日,共计9年9个月21天,折合9.816年
- 利息=200万元×4.74%×9.816≈200×0.0474×9.816≈92.97万元
合计金额
- 保证金本金:15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
- 超期资金占用费(利息):74.32万元+92.97万元=167.29万元(最终以银行精准核算为准,误差不超过1%)
- 本金+利息合计:350万元+167.29万元=517.29万元
三、核心举报诉求
1. 责令达州高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原经济合作局等相关部门,立即与我司签订《退园协议》,按原缴纳渠道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350万元;
2. 责令相关部门按国家政策及上述精准核算结果,一次性支付自保证金缴纳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的超期资金占用费(利息)167.29万元;
3. 对达州高新区相关部门近十年来推诿扯皮、以“无钱”为由拖延返还保证金、无视党政办公会决议的行政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彻查背后是否存在失职渎职问题;
4. 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切实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挽回政府公信力损失。
此致
敬礼!
举报单位(盖章):达州市金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王知云_____
2025年2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