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达州市市长:
我作为一名关心国家粮食安全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普通公民,对大竹县2025年“智慧粮仓”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7242025000199,预算778万元)的评标过程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提出匿名举报。
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评标委员会主观随意评分,严重违反法定评审程序
招标文件第五章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实施方案”30分、“后续服务方案”22分,扣分规则有明确标准和7种客观“缺陷或错误”情形。
某投标人投标文件已完整涵盖全部9项评审因素、无任何缺项,内容完全围绕大竹县糯稻产业、智慧粮仓云平台、大数据中心、遥感监测等实际需求编制,且经自查无任何法定缺陷。
但评标委员会仍大幅扣分。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仅用“针对性不足、深度不够、与采购需求不匹配、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极其模糊、无法核实的笼统表述搪塞,既未说明具体扣分分值、对应投标文件页码,也未提供任何缺陷事实证据,属于典型的主观随意评分。
代理机构拒绝提供扣分明细,剥夺供应商法定知情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第3款明确要求,必须向未中标人告知本人得分情况及分项评分情况和未中标原因。
代理机构却以“评审工作档案依法不予公开”为由完全拒绝提供任何可追溯信息,严重违反法定公开义务。
质疑答复程序严重违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5条要求答复必须包含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而本次答复仅泛泛而谈,未提供证据、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实质性拒绝答复。
投诉人通过公开渠道及相关信息获悉,在本项目开标日期之前(即2026年开标前),中标候选人(或实际履行主体)已开始实质性履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平台搭建、设备采购、人员进场、技术方案提前实施、数据对接等工作。开标过程已沦为“走过场”,属于典型的“先斩后奏”。这种行为直接导致投标人无法公平竞争,评审结果在开标前已被实质性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先斩后奏”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公正性,导致778万元财政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风险,直接损害国家“天府粮仓”建设战略和财政资金绩效,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和利益输送嫌疑。
该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本项目是落实党中央“天府粮仓”建设和《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重要示范工程,直接关系778万元财政资金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若评标不公、暗箱操作,将导致优质技术方案被排除,浪费国家财政资金,损害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背离高质量发展政绩要求。
三、投诉请求
立即暂停该项目一切后续程序(包括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防止造成不可逆损失;
责成财政部门调取全部评标原始记录(含专家打分表、评审意见、扣分理由、对应投标文件页码),依法核实是否存在主观随意评分及程序违法;
若核实存在违法情形,责令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并依法纠正评审结果;
对大竹县财政局、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四川兴诚易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将本投诉涉及的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背后的利益输送或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