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25)川1702民初9326号,杨嘉丽与通川区梵音颂钵疗愈中心服务合同纠纷
【投诉人】原告杨嘉丽
【被投诉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黄立波
【投诉事项及理由】
一、黄立波法官以 “案情复杂,被告陈述与原告所述事实严重不符,需现场确认” 为由拒绝我的网上开庭申请,缺乏事实和法规依据,违背司法便民原则,具体如下:
1.背离司法实践
在实务中有大量复杂案件以网上开庭审结,详见图片,均比我的案件(当事人为个体与个体工商户,标的4950元,属小额纠纷,无重大影响,案情为被告的两个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损失需进行偿还)复杂。
2.违反法定规则
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仅涉及国家秘密、需现场查验实物等七种情形不宜线上审理,“双方所述事实不符”未在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网上纠纷网上审,本案纠纷主要发生在网上,我的证据均为电子证据,无需专业鉴定,主要是聊天记录,若需完整版,我可通过手机录屏上交,也可在网上开庭时展示原件,实时质证核对事实,无需现场确认。
3.违背便民原则
我身居异地,离该法院路途遥远,往返出庭的交通和住宿成本高;而且我体弱常晕车,近期流感高发,在长途交通中感染流感的风险大,增加不必要的医药成本。网上可查到众多当事人以交通不便为由已被准许网上开庭,黄法官拒绝我的网上开庭申请违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便民利民原则。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四川法治报》写过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设有“智慧法院”,有案例采用“云庭审+云直播+云宣判”的模式,我今年致电咨询该法院也回复可以申请网上开庭。若法官仍无理拒绝,我将继续上诉,维权到底!
二、黄立波法官已有八个工作日不回复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案件空间里的私信,因致电会打扰法官工作,我便于今年11月27日私信法官咨询案件相关问题。此外,法官也未审核我在那天上传到证据交换里的材料,至今仍显示“待审核”。
这些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五条:“一心为民。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
【诉求】
恳请依法核查,撤销原审核意见,准许我的网上开庭申请,督促黄立波法官回复私信并审核证据;且持续监督黄法官规范办案行为,防止更多当事人也遭遇同类难题导致权益受损,以此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诚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