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光天然气净化厂安全距离搬迁宅基地补偿问题的信访留言
尊敬的市委书记:
您好!
我是 普光 镇 铜坎村村民 韩本平,现就我户合法 80㎡宅基地因安全距离搬迁、道路拓宽被占、长期无法使用且未获公平补偿一事,向您如实反映,恳请督办解决。
一、基本事实(真实无误,愿负法律责任)
1. 安全距离强制搬迁:我户 80㎡宅基地位于普光天然气净化厂 800 米安全距离范围内,因安全要求被强制搬迁,地上建筑物已获补偿,但宅基地未征收、未补偿、未置换、未安置。
2. 宅基地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官方答复称 “土地未被征收、仍归我管理使用”,但该地块因安全管控禁止重建、禁止翻建、禁止任何建设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已实质灭失、无法居住、无法收益,形同 “有地不能用、有宅不能建”。
3. 二次被占未补偿:2010 年左右,因当地修建 40 米大道,该宅基地再次被道路拓宽占用,至今未给予任何占地补偿、未置换宅基地、未落实安置。
4. 同拆迁户不同待遇,显失公平:同批次、同区域、同原因搬迁的其他拆迁户,均按政策享受到一套住房 + 一个门面(约 140㎡) 的安置补偿,唯独我户被区别对待,未享受同等安置权益。
5. 多年反映无果:十余年来,我多次向村、镇及相关部门书面、口头反映,均以 “土地未征收” 为由拖延推诿,问题长期悬而未决,严重侵害我户基本居住权与财产权。
二、政策与法理依据(针对官方答复逐条回应)
1. 虽未办征收手续,但已实质收回使用权,应予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因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丧失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应当参照征收标准给予公平补偿,不得以 “未办征收审批” 规避补偿责任。
2. 安全搬迁应 “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
天然气安全距离搬迁属于公共利益搬迁,政策核心是保障居住安全与基本生活,并非仅补偿房屋、放弃宅基地权益。我户房屋被拆、宅基地被禁建、土地被占用,已完全失去居住保障,与政策初衷相悖。
3. 同户同权,应一视同仁落实安置
同项目、同范围、同原因搬迁的其他农户均已获得住房 + 门面安置,我户合法权益应同等保护,区别对待无政策依据、显失公平。
三、明确诉求(合法合理,恳请督办落实)
1. 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核查我户宅基地因安全管控禁建、道路拓宽占用、使用权实质灭失的事实,纠正 “未征收即不补偿” 的不当答复。
2. 参照同批次拆迁户标准,为我户落实等价安置(一套住房 + 一个门面,约 140㎡),或给予80㎡宅基地对应货币补偿 + 安置补偿,保障我户 “户有所居”。
3. 对 2010 年道路拓宽占用宅基地的损失一并补偿到位,彻底解决十余年历史遗留问题。
4. 明确办理时限,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杜绝再次拖延推诿。
本人承诺:所反映情况完全真实、证据齐全,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书记体恤百姓疾苦,依法维护村民合法财产权与居住权,督促相关部门公平公正、尽快妥善解决!
此致
敬礼!
反映人:韩本平
日期:2026 年 3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