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文县中山西路邮政宿舍公共通道被侵占及收益不公问题的诉求
尊敬的兴文县领导:
我们是兴文县中山西路邮政宿舍的住户,现就宿舍公共通道被长期侵占、收益分配不公及相关部门履职滞后等问题,向平台紧急求助,恳请督促解决。
我们所居住的邮政宿舍建于1997年,共25户,1998年房改后,全体住户均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公共通道在产权证宗地图须线处明确标注为共有区域。然而,自2001年起,部分原邮电退休职工擅自将楼栋公共通道封闭改建成门市对外出租,以“小区门卫、卫生费”为由独占租金收益至今。据估算,二十余年来累计租金已超百万元,却从未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明细,更未按共有财产属性进行分配。
作为通过合法交易取得房屋产权的新住户,我们多次要求侵占方公示租金收支情况,却被以“单位福利”为由拒绝。我们就此向邮政单位核实,得到的回复是“1998年房改后宿舍已不属于单位管理,通道封闭系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此后,我们先后向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古宋镇人民政府提交诉求材料(2026年1月15日),并拨打12345热线反映问题,虽得到“内部协调”“对接综合执法局处理”的回复,但截至2026年4月9日,公共通道仍处于封闭状态,租金收益问题也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近期,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的关注下,古宋镇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与我们维权住户开会,但会议有关人员提出“维持现状、今后收益平分、历史收益不清算”的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严重不合理,且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公共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个人无权擅自侵占,“维持现状”等于默认非法侵占的合法性,直接侵害全体业主的共有物权。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二十余年的历史租金收益系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不清算历史收益”直接损害了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收益应按业主按购房入住时间分配,而非简单“平分”。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封闭公共通道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威胁全体住户的生命安全。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请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立即责令拆除封闭公共通道的违建门市,恢复通道的原有功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请要求侵占方立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公示二十余年来的租金收支明细,对历史收益进行清算,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剩余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按全体业主购房入住时间公平分配;
请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确保小区共有区域及收益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公开透明,杜绝类似侵占行为再次发生。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合法权益必将得到维护。恳请平台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推动问题解决,让我们能在安全、公平的环境中居住。
此致
敬礼!
诉求人:兴文县中山西路邮政宿舍全体维权住户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