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5日我向丹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丹公(齐)受案字(2021)944号。在2017年“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用萝卜章,涉嫌虚假诉讼通过丹棱县人民法院,抢走了我们28户下岗职工福利房的拆迁款。丹棱县公安局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依法行政。居然在2021年11月19日给我们作了终止案件调查,丹公(齐)行终止决字(2021)17号。我们肯定不服,2022年1月18日再次向丹棱县人民政府,丹棱县公安局申请,要求对(2017)川1424民初579号中的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提交上法庭的所有证据材料做司法鉴定。2022年7月25日丹棱县公安局就收到了鉴定结果。我是报案人,也是案件当事人,更是该案子的受害人。我强烈要求丹棱县公安局公开鉴定结果或者给我一份鉴定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但是丹棱县公安局坚决不对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有此规定吗?请问“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连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都没有,怎么能在人民法院打赢官司?司法鉴定结果怎么不敢公示?是黑材料吗?人民警察的职责不是打击违法犯罪吗?该案子的原告连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怎么就逃过了公检法的审查?请问:公平正义去哪里了?强烈要求此信息及官方回复要向全社会公开,希望官员们的所作所为能接受法律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