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桩哭天哀告的覆盆之冤,请您们拨冗阅读,在千头万绪的繁杂事务中稍动恻隐之心,高举法律的除妖神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衷心致谢了!
我家祖父依靠勤劳的一流丝绸印染技术起家,建房置业繁衍后代,解放前在东观镇正街修建于79号119.73平方米、81—83号(原统称81号)307.04平方米(青瓦房)一座。解放后,易凤庭长子(易延明)又扩建后面木楼2层的百年祖屋,三排二通总占地面积430.61平方米。
易凤庭育有三子一女,祖孙同堂12口人,未分家析产。土改前后,全家人在争议房内以茶馆、饭馆、旅店维持生计。
根据以上事实,没有通过收取租金剥削他人的事实,不在当时政策【公私合营】的改造没收国有化范围内。
1950年土改前,我家在东观大石头村(小地名岩洞弯)附近有60旦谷子,出租田(即12亩)土改时期划为“工商业兼地主”成分,清算后出租田被没收,符合当时政策。
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当年工商业农村产业被没收了,街房是没有权利没收。一方面有政策依据不能没收,一方面我父亲易树丰是经过县府各政府单位审核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属于革命有功的开明绅士。
根据以上土地改革法律规定,我们的祖产不在没收之政策范围,依法受到保护。
2000年4月3日,建设局公职人员田南平、陈荣康、庞凤等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证据将东观镇正街83号本属于三家人共同所有的祖业房产,釆用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制造假证非法登记在“死人郑胜明”个人名下。
2000年11月28日,房管办事处非法为已逝世一年后仍然以死者的身份办理了案涉房屋的南房权南监字第00076949房屋所有权证(死人签字、捺指印)。
2003年9月15日,国土局非法为死亡四年半的郑胜明登记办理,南充市国用(2003)字第032137号国土证。(死人签字、捺指印)。死者在死亡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吗?
早期三职能部门互相发文中也认定在办理房产证和国土证存在违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