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于25年7日16日在市信访窗口提交书面信访时,一并提交了31个证据材料,高坪区政府超7个月未予回复。26年2月28日和3月9日,两次对同一问题高府议[1999]80号政府议事纪要心关解决高坪区建材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专题会,会议决议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问题的网上信访,信访第一责任人高坪区委书记均未予回复,委托区经信局回复,但回复内容均故意迴避证据事实,用高府议[1999]80号会议纪要后与财产权益无关联性的司法裁判予以回复,与证据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悖。信访人长期信访,该局多次受理,作出处理决定后,又出尔反尔(证据照片9),严重违背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准则,致使行政程序空转,吃人民白饭,不为人民谋实事,是玩忽职守的消极行政表现,致使信访当事人被侵权股东财产26年无法解决的根源。为了维护正当权益,信访人再次呈现关键证据事实如下:
一、1984年7月注册营业执照载明天府富民贸易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民办);二、1985年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载明南充天府富民贸易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民办);三、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高坪区建材公司84年7月在我局注册时前身为南充天府富民贸易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民办);前述三个证据足以证明高坪区建材公司性质为集体(民办)的事实。四、南充市高坪区建材公司造具股东股金投退清理册记载,公司自84年成立,85年先后入股的股东共57人,除个别股东外,每个股东入股均为1500元。除94年底在册的17名股东各保留1000元股金外,其他股东的全部股金,以及在册股东超过1000元的股金均在86年至93年之间全部退领的事实。五、高建董(94)1号《南充市高坪区建材公司董事委员会会议纪要》1994年12月1日至2日由副董事长贺群英主持,会议明确文仕森为董事长。会议纪要第二项第二条对股东退股金、押金、保证金等19个项目等进行了清理,应退金额为99825元,'余额为404800元。决议第二项第三条第二个是17万债权不作处理,摆在帐面上;第三个是对一搂及二楼包括门市、办公用具和营业设施作价16万元,转为集体股,其集体股的收益(门面经营收益)如何处理,以后再议。表明在册17个股东均是公司剩余资产门面和门面产生的经营收益的集体股持有人,该集体股是可变资本,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增长。表明并不是退了股金就不是股东,公司剩余资产仍然存在的事实,会议并没有解散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表明董事长与董事会仍然存在的事实。该会议于12月4日经参会的14名股东全票通过了该会议纪要,会议程序合法。此次会议纪要是后续解决公司问题的基础。六、97年10月18日,由董事长文仕森主持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贺群英等5人均拒绝参加会议。在册股东17人,12人参加会议,符合法定人数。由于未参加会议的5人在利用公司剩余资产门面与设施经营三年期间,既不公布公司帐目,也拒绝参加股东大会的审查,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会议的12个股东全票通过罢免贺群英的经理职务,并选举产生新的领导班子,会议程序合法。七、盖有四川省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印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记载,1999年11月29日,将原“南充市高坪区建材公司"更名为“南充市高坪区建材有限公司",原法人贺群英变更为文仕森。八、1999年12月18日,关于启用新印章的通知载明,经公司股东大会了于1997年10月18日罢免贺群英经理职务,贺不服起诉,纪南充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贺群英拒不交出公章、财务帐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执行终审判决,经南充市工商局1999年12月1日核准,公司名称由“南充市高坪区建材公司”变更为“南充市高坪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仕森,并从即日起启用新的印章,原印章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于1999年12月3日登报作废。九、97年11月26日,由高坪区委、区政府、区体改委、区乡镇企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建材公司综合协调组,组织公司17个股东参加会议,到会股东13人,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协调处理高坪区建材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决议第第三项第四条关于建材公司所有者权益分配问题,按照高建董(94)1号会议纪要精神,以17名股东,时间以1994年12月31日止的决议,会议程序合法有效。证明建材公司公司剩余资产集体股门面与集体股门面产生的经营收益仍然属于在册17名股东所有的事实。十、高府[2010]89号《关于原建材公司急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请示》载明,高坪区建材公司系我区原乡镇企业管理局(现经济局)直属企业(集体)的事实。此文件是高坪区政府违法处理建材公司股东财产的基础。十一、川工商南法监[2000]第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对经法定程序审核并登报失效的原高坪区建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章又绘给予办理年检贴花的行为的违法事实,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事实。十二、高府议[1999]80号政府议事纪要《关于解决高坪区建材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专题会,由区委副书记马道蓉主持,有区政府、区司法局、区法院、区体改委、区税务局、区工商局、区乡镇企业局相关八个部门,12位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而建材公司仅通知了经法定程序罢免的侵权行为一方的原公司经理贺群英和另一副经理参加会议,未通知被侵权一方超过三分之二的12名股东参加会议。该会议仅听信侵权行为人的一面之词的慌言,即作出关于股东重大权益的四项决议。决议第一项关于公司的性质问题,擅自变更为集体企业,未标注民办二字,明显与前述证据1、2、3载明的集体(民办)事实不符。本决议是高坪区政府违法处理公司股东财产的基础。决议第二项关于更换营业执照问题,会议认为,仅在公司工作1年零4个月(1985,2~1986.6),并退领走全部股金的原公司董事长文仕森所,所述事实明显与证据5由侵权人贺群英亲自主持召开的高建董字(94)1号会议纪要载明的董事长为文仕森的事实和证据4载明建材公司造具股东股金投退清理册记载退领股金的事实不符,明显是侵权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股东财产的谎言。且证据11《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此项决议更换营业执照,恢复原建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章违法的事实,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事实。80号会议决议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恢复经法定程序注销并经公告失效的原公司营业执照,致使原建材公司被分裂成一个经法定程序注册变更的新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建材有限公司",和一个经法定程序注销后又被高坪区政府违法恢复的原“南充市高坪区建材公司”,由一个公司变成了两个公司的乌龙事件,在册17个股东包含侵权股东5人均随新公司,而非法恢复的原建材公司实际控股人为5个股东,未包含被侵权的12个股东,这就导致被侵权股东的原公司剩余资产被高坪区政府违法恢复的原高坪区建材公司5人非法占有。申于高坪区政府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并恢复原建材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导致后续二十六年诉讼、信访、申诉无法解决的根源。决议第三项关于税收问题,会议对税务局已经查证属实后,依法扣留的公司党支部印章、公司法人印章以及其他担关物品作出退还的决定,在其后又免于处罚,这等于高坪区政府对贺群英等的违法行为是放虎归山,更加肆无忌惮地助长其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财产的违法行为,高坪区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议决议第四项关于公司确权的问题,应当以97年11月26日,高坪区政府建材公司协调小组作出的《关于协调处理高坪区建材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以高建董字(94)1号会议纪要精神,按17名股东,以94年12月31日为止予以确权的法定依据。80号会议决议关于公司性质问题、更换营业执照问题、关于公司税收问题、关于公司确权问题的重大决议,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经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可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80号会议仅听信侵权行为人一面之词的慌言,即作出上述四个关于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大决定,明显违反了当时有效的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十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80号会议决议没法律依据,会议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前述十一个证据形成的闭环证据链,充分证明高坪区政府高府议[1999]政府议事纪要《关于解决高坪区建材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四个决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助力侵权行为人非法占有被侵权股东财产权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请高坪区政府信访第一责任人高坪区委书记直接监督处理,并请纪检监察机并予以监督,使案结事了,达到息诉息访的政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