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网上看到有人就金牛区水井坊工厂周边环境巨变需启动环境后评价事宜提出建议,而环保部门回复“白酒行业未纳入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该回复存在对法律法规的片面解读和适用错误,现逐一指出并再次郑重建议立即启动该酒厂环境后评价。
一、回复中的核心错误之处
1.混淆“行业清单指引”与“法定强制情形”,违背法律优先适用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列的三类应当开展后评价的建设项目,是对重点行业和特殊情形的明确指引,而非排他性的“唯一范围”。该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表明《后评价办法》是对《环评法》的细化落实,而非否定《环评法》的普遍适用条款。《环评法》第二十七条作为上位法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该条款未对行业作出任何限制,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只要满足“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这一核心情形,就必须开展后评价。
2.忽视“周边环境重大变化”这一关键法定触发条件。案涉酒厂建设初期的环评文件所依据的周边环境状况,与当前“被整个居民区围合、周边居民楼密集分布”的现状存在根本性差异,且仍有大量在建、待交付楼盘即将迎来大批量人口入住。这种周边环境的巨变,直接导致酒厂原有环境影响范围、程度及风险水平与经审批的环评文件严重不符,已完全触发《环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后评价义务。回复仅以“白酒行业未纳入清单”为由拒绝,未考量具体项目的实际环境变化是否符合法定后评价情形,属于机械执法、选择性适用法律。
3.对《后评价办法》的兜底条款理解与适用缺失。《后评价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明确赋予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的裁量权。当前酒厂周边人口密度急剧增加,环境风险显著提升,涉及众多居民的切身环境权益,完全符合该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贵部门未结合此具体风险情形行使裁量权,反而以行业未列入前两项清单为由简单拒绝,未能充分履行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的法定职责。
二、再次建议立即启动酒厂环境后评价的核心理由
1.落实上位法强制性规定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环评法》第二十七条的核心要义是“情形导向”而非“行业导向”,只要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与原环评文件不符的情形,建设单位就必须开展后评价。案涉酒厂周边环境的巨变已构成法定触发情形,启动后评价是遵守《环评法》的基本要求,不存在“行业未纳入范围”即可豁免的法律空间。
2.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的迫切需要。白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如挥发性有机物)、废水、噪声等污染物,在周边居民区密集分布的情况下,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影响显著扩大。随着后续大批量人口入住,环境承载压力将进一步加剧,环境纠纷风险也随之攀升。通过后评价可精准评估现有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补充完善防护措施,从源头化解环境风险,保障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
3.规范项目环境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的重要举措。环境后评价的核心目的是跟踪验证项目实际环境影响,评估环保措施有效性,提出改进方案。当前酒厂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原环评文件中的污染影响预测、防护距离设定等内容已失去现实依据。启动后评价可及时修正环境管理措施,弥补原有环评的局限性,提升项目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三、相关请求
1.纠正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撤销“白酒行业未纳入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的不当回复;
2.依据《环评法》第二十七条及《后评价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立即组织开展该酒厂全面的环境后评价工作;
3.加强对后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结论真实反映项目实际环境影响,后续改进措施落到实处。
环境安全关乎公众切身利益,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守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恳请贵部门重新审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启动后评价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