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呼声
四川群众呼声
本人是餐饮终端门店。在2025年7月29日由泸州市场监管局派出检验人员抽查食品安全中,抽检原材料竹笋,粉条不合格。商品采购渠道多次与古蔺市场监管局说明详细情况。后期也没再次使用同批次商品。本店使用的所有原材料,都是市场上流通食品,只是以传统的烹饪方式制造食品。从抽查到送达检验报告后,本人详细说明情况,以为事情结束 。直到2025年11月13号,古蔺市场监管局人员才要求准备说明材料,多次问询,影响到商家正常经营,2026年1月下达处罚决定书。为此申请行政复议处罚决定书无效。古蔺司法局复议办公室人员仍然以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书,行政不作为,烂用职权,以食品安全法之名压榨商家罚款为目的,严重影响商家营业与精神损耗,全无政府公信力与营商环境混乱。在现在这大环境下,商家举步维艰,让一简单的案例变成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请问,这是他们的行政作为吗?市场监管局在抽检不合格后,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去阻断不合格产品流通?而是事情发生几个月后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这是行政作为?古蔺司法局2026年4月9号,在答复中,仍然歪曲事实,未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行驶复议,未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商家意见,这是职权执法?为什么市场监管局在商家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许可证时,不以监管部门责任普法宣传注意食品安全?事情发生以后又违背食品安全法规定,以法压榨商家罚款为目的处罚商家,这就是合法合规?法理何在,情理何在?政府公信力何在?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26条都说明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处罚,为什么执法部门不详细理解法规,漠视法律规定,混淆概念罚款?如何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执法的严谨?执法部门身处执法单位,以法之名处罚商家,这是政府行政作为?古蔺需要这种行政作为?希望有关部门关切此案例,妥善解决问题,而不是给商家制造麻烦问题,树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合法合规执法,不要有损政府公信力!
关于对南充市司法局“四川群众呼声”平台回复的异议及补充控告材料 发帖人:陈明莉 联系电话:13378184433 发帖平台:麻辣社区·四川群众呼声 留言编号:379033 一、核心异议 南充市司法局2026年4月9日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的回复,刻意回避核心违法事实,以“三级法院支持复议决定”掩盖复议人员伪造证据、程序违法的本质,属于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具体异议如下: (一)回避“诱导撤诉、无新事实重复受理”的核心程序违法事实 司法局回复称“释明后申请人撤回原复议申请,重新以三份处罚决定书提起复议”,刻意隐瞒李生明科长以“案件复杂、建议撤回再重申”为由电话诱导撤诉的关键事实,也回避“重申无任何新事实、新证据,仅复制原材料添加案号”的客观情况。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除非能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本案中,复议机关以诱导方式让申请人撤诉,且无新事实重复受理,本身已构成程序违法,司法局却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仅片面陈述受理流程,完全回避违法本质。 (二)虚构“调取监控”事实,否认伪造证据的核心违法行为 司法局回复未提及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2〕15号)中“调取急诊监控视频”的关键表述,也未回应全案卷宗中无任何急诊科监控视频、无调取监控手续的铁证,反而称“办案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属于公然否认已查实的伪造证据行为。 复议机关将“以调查结果为准”曲解为“自认事实”,并以伪造的监控视频作为定案依据,该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的法定要求。三级法院仅对复议决定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从未对复议人员伪造证据、诱导自认的实质违法行为进行审理评判,司法局以此为由否认违法事实,属于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三)回避卫健委行政不作为及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职的事实 司法局未回应南充市卫健委的多项违法事实:一是对医生王玉泉15:00-16:36拒救行为未立案调查;二是仅出具一份信访回复,未依法送达三份处罚决定书;三是将“拒救、伪造病历”认定为“书写不规范”,未公示法定依据;四是认定人员违法却不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复议机关未依法纠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已构成“重大程序瑕疵”。司法局对此核心问题只字不提,仅以“维持处罚决定”回避复议机关的监管失职。 (四)回避李生明、蒋飞的滥用职权、渎职责任 司法局未回应李生明、蒋飞作为复议科室负责人,主导诱导撤诉、虚构证据、违法推定事实、拒不启动病历鉴定的具体行为,也未说明二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为何不构成滥用职权、渎职。 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定职责是依法审查证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核心违法事实被掩盖,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司法局对此回避不谈,属于刻意规避人员追责责任。 二、补充控告请求 针对南充市司法局的回避性回复,现补充如下控告请求: 1. 依法核查南充市司法局及复议中心伪造急诊监控视频、诱导申请人自认的具体事实,对伪造证据行为作出正式认定; 2. 依法审查“无新事实重复受理”的程序合法性,确认该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3. 依法追究李生明、蒋飞滥用职权、渎职的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 4. 依法监督南充市卫健委重新立案调查医生拒救、病历伪造行为,启动急诊监控及病历真实性鉴定程序; 5. 撤销南充市司法局以回避、虚假陈述方式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合法诉求重新作出实质性处理。 三、事实依据 1. 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2〕15号)复印件,明确记载“调取急诊监控视频”; 2. 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全案卷宗复印件,证明无急诊科监控视频、无调取监控手续; 3. 李生明诱导撤诉的通话记录、沟通记录(如有); 4. 南充市卫健委处罚决定书、信访回复、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证明其行政不作为; 5. 病历时间、监控时间、抢救时间矛盾的证据材料,证明证据审查重大过失; 6. 三级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法院未审查复议人员实质违法行为。 综上,南充市司法局的回复完全回避核心违法事实,以“法院支持”为借口掩盖行政复议及行政监管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恳请麻辣社区·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监督核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发帖人(签字):陈明莉 日期:2026年4月9日

咨询省司法厅是否可以行政复议 待处理 咨询 政务 不限

luolongwei 2026-04-09 15:47:33
请问省司法厅领导,如果本人向四川省公安厅提交履职申请,达60个日,没有任何回复,是否可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发起行政复议?
回复人:刘成源(87岁,案涉房屋合法共有权人) 联系电话:134....3266 日期:2026年4月9日 尊敬的四川省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针对金牛国投集团于2026年4月8日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作出的回复,我本人刘成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虚假、推诿、不实回复作出如下严正驳斥,我对该回复内容完全不予认可、坚决反对。 一、对回复中多处谎言逐一澄清(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1. 关于“已将安置房屋50%产权份额办理至您名下”完全不实 这是我历经13年时间力争维权,才要拿回属于我的合法权益。截至2026年4月9日,对方仅口头说过要协商约时间,至今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办理工作。所谓“已办理”纯属为应付平台投诉编造的虚假内容,无任何书面凭证、无不动产登记记录,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是典型的虚假回复、欺骗上级。 2. 关于“您享有的为产权份额而非补偿款”系恶意曲解法律、逃避责任 案涉房屋是我与丈夫杨义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依法享有50%产权及对应安置补偿权益,受《民法典》严格保护。 2014年,杨朝文在我健在、无任何继承手续的情况下,伪造我“已故”材料,与金牛国投北鑫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公司当日办结违规手续、次日销毁2013年合法原始合同,导致我的安置权益被非法侵占至今。 房屋已被他人违规占有无法返还,依据生效判决及法律规定,金牛国投集团必须足额支付我50%产权对应的安置补偿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不得以“份额”为借口拖延支付、侵占老年人财产。 3. 关于“4月2日11:20已电话联系并知悉”系彻头彻尾的谎言 我今年87岁,身体多病,4月2日全天从未接到任何相关单位电话。对方所谓联系,仅简单提过一句“约时间协商”,至今仍在等待,从未有任何正式答复或处理,更不存在“知悉并认可”。 金牛国投集团故意编造已联系、已处理的假象,欺骗监管部门,漠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严重不作为、虚假履职,性质恶劣。 4. 关于“未损害合法权益”完全颠倒黑白 金牛国投北鑫公司未尽审核义务,与造假、无权签约的杨朝文订立虚假合同,销毁原始合法合同,将我的安置权益全部违规交付他人,致使我维权13年无果,财产持续被侵占,侵权事实铁证如山。其所谓“未损害权益”,是对事实的公然否认,是对老年人的再次伤害。 二、我的合法诉求(依法依规,不容推诿) 我再次严正要求金牛国投集团、金牛国投北鑫公司、驷马桥街道办事处立即依法处理,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 1. 立即撤销杨朝文名下虚假安置登记,纠正全部违规档案,依法落实我50%产权确权。 2. 足额支付我50%产权对应的全部安置补偿款,并支付自2014年侵权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及合同违约金。 3. 立即撤销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的虚假回复,向我作出书面道歉,承认回复不实、履职不当。 4. 全额赔偿我13年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全部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失职渎职、虚假回复、违规操作的责任,并追究杨朝文伪造材料、非法侵占的法律责任。 三、最后声明 我今年87岁,13年维权已让我身心俱疲。相关单位长期推诿、拖延、虚假回复,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我绝不接受、绝不退让。 如金牛国投集团继续敷衍、虚假答复、拒不纠错,我将立即启动纪委监委举报、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报案、媒体多级平台持续投诉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权到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回复人:刘成源 日期:2026年4月9日

宝梵镇镇政府 待处理 咨询 政务 社会福利

2018年通过民主投票选举的小组长!至今没有正常发放过一分钱的工资,选的时候承诺一个月515块钱工资,到现在(这两三年)才有的。不是发的工资,是以补偿或者其他名义给了一点(一个月100块钱)都不准时!除了宝梵镇,为什么其它镇的村,社区都有又资,请问宝梵镇政府把这笔钱吃了还是县政吃了????!!!!

律师隐瞒事实妨碍司法、选择性追责 待处理 求助 治安 执法规范及效能问题

小卡拉米米 2026-04-09 11:22:03
被投诉律师:朱卫奇 执业证号:412924...315 执业机构: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官驿街道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成都商会大厦 联系电话:136...34 投诉请求1. 请求对被投诉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依法认定被投诉律师存在私自收费、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妨害司法、选择性追责等严重违规行为;如涉嫌刑事犯罪,恳请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本人是(2024)川01民终17032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之一,该案共四名被告。被投诉律师朱卫奇系原告方代理律师,其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多次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隐瞒关键事实、恶意串通、选择性追责、误导法庭,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一、故意提交不实证据、隐瞒关键事实,误导法庭裁判。被投诉律师在庭审中故意提交不真实、不完整证据,刻意隐瞒案件核心事实,混淆案件是非,干扰法官正确判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教唆、诱导投诉人作虚假陈述,置投诉人于刑事风险被投诉律师明知案件真实情况,仍教唆、诱导本人在法庭上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使本人面临伪证罪法律风险,严重违背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三、私下收受其他被告5万元“私了款”,隐瞒不报、仍全额追偿。本案四名被告中,一名被告为逃避责任,私下向被投诉律师及原告支付5万元,双方约定不再追究该被告责任。该事实有录音、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自认等证据证实。 被投诉律师对本人全程隐瞒该笔款项,不入账、不上报、不核减诉讼标的,仍按原全额主张追偿,属于私自收费、隐瞒重大事实、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违规行为。 四、明知实际收款人系诈骗惯犯且已刑事立案,恶意放弃追责、专门针对投诉人 本案主要实际收款人为诈骗惯犯,已于2024年被成都市东湖派出所以重大诈骗刑事立案,其无财产、无履行能力,且另有多名受害人。 被投诉律师与原告早在2024年2月4日于东湖派出所签署材料时,即完全知晓上述情况。但其为强行实现诉讼目的,故意放弃对已刑事立案的实际责任人追责,将全部诉讼压力、责任恶意集中于本人一人,构成恶意选择性追责、转嫁责任。 五、私下联络其他被告达成和解,恶意串通、隐瞒投诉人 本案在东湖派出所签署相关材料后,被投诉律师仍私自添加其他被告微信,私下沟通、催促还款并达成私下和解、不再追责的合意,全程对本人隐瞒,将所有责任指向本人一人,足以证明其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投诉人利益。 综上,被投诉律师朱卫奇身为执业律师,明知主要收款人系已刑事立案的诈骗人员,仍实施以下行为:1. 私下收取其他被告5万元并隐瞒;2. 放弃对真正有责且涉刑人员追责;3. 恶意将全部责任转嫁投诉人;4. 教唆伪证、提交不实证据、误导法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执业法律规定与执业纪律,情节恶劣,破坏司法公正。投诉人已提供录音、微信记录、公安机关材料、刑事立案信息、相关人员自认等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恳请贵单位依法全面调查,从严从重处理,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与司法公正。

法考咨询 已办结 咨询 教育 不限

咨询下法考客观题是在成都考的,考了181分,客观顺利通过,今年二战主观题,请问下主观题在户籍地(放宽地区)报名,主观分数是否可以享受放宽地区政策?假如主观题分数只达到户籍地放宽地区分数线,是否可以享受放宽地区政策?最终在户籍地(放宽地区)领取证书

咨询省司法厅部门履职时间? 已办结 咨询 政务 不限

luolongwei 2026-03-26 08:16:48
请省司法厅局领导,四川省内的司法部门接受到群众提交的《履职申请书》,是否有相关规定多少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回复呢?如果未做出不受理回复,是否意味着就已受理群众提交的履职申请,应该在60日内做出履职结果的回复?

咨询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已办结 咨询 城建 不限

luolongwei 2026-03-24 10:38:41
尊敬的司法厅领导,我想咨询一下,在四川省内当地司法部门根据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司法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11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对以下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有以下几个行政行为请领导看一下是否在司法厅监督范围? 1、出台违法文件:当地主管单位出台了与法律相违背的文件,并且该文件已对公众权利生效并造成行政影响,并且未依法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个人理解该行政行为首先“违法”并且“行政执法流程也不合法(未依法公开)”,应该属于当地司法单位行政监督范围。 2、违规出让国有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前必须以净地标准入储备,否则一律不得出让",当地相关行政单位完全违反相关法律出让土地,个人理解也符合“行政执法流程也不合法”,属于司法单位行政监督范围。 请省厅领导确认一下上面的行为是否行政监督范围,如果不属于的话原因是什么?

关于校园自助洗衣机增设漂洗功能的建议 已办结 投诉 教育 校园管理

尊敬的学院后勤部门: 我校作为司法警官院校,学生日常训练任务重、出汗多,衣物清洗频次远高于普通高校,对衣物清洁度和卫生安全有更高要求。 目前校内自助洗衣机未设置独立漂洗功能,虽可通过程序选择洗衣液或消毒液模式进行洗涤,但在实际使用中,大量学生均为自行在洗衣液投放盒内添加自备洗衣液,用量难以统一规范,极易造成洗涤剂投放过量。现有洗涤程序无法充分漂洗,导致衣物残留明显,长期穿着易引发皮肤瘙痒、长痘、过敏等问题,直接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正常学习训练。 为切实解决这一实际问题,保障学生健康权益,完善校园后勤服务保障,特建议: 协调校方及设备运营方,在现有自助洗衣机上增设独立漂洗功能,并统一设定漂洗时长为15分钟或30分钟,确保洗涤剂充分漂洗干净,提升洗衣效果与使用安全性。 恳请予以重视并督促处理。

关于校园自助洗衣机增设漂洗功能的建议 已办结 投诉 教育 校园管理

尊敬的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您好! 目前校内自助洗衣机未设置独立漂洗功能,在实际使用中存在一定不便。我校作为警校,学生日常训练、执勤较多,衣物更换与清洗频次远高于普通院校,对洗衣清洁度有更高需求。 现有洗衣模式易造成洗衣液残留,漂洗不彻底。残留的洗涤剂长期接触皮肤,可能引发瘙痒、过敏、长痘等皮肤问题,既影响学生身体健康,也不利于日常学习与训练。 为切实改善学生生活条件,保障身体健康,提升校园服务质量,现建议校方协调设备运营方,对现有自助洗衣机进行升级改造,增设独立漂洗功能或优化洗衣程序,确保衣物清洗干净、无残留。 恳请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并妥善解决。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违规异地执保 待处理 投诉 政务 不限

bbl123 2026-03-16 21:52:47
本人于2026年1月5日中午,发现银行卡已被冻结。后经核实,被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执法机关冻结,提示限制编号: (2026)川7101执保353号,法院联系电话02867086676. 一,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被限制后联系法院:联系电话028-67086676均无人接,且本人在任何官网都未查询到相关执行文书及保全文书 二,我要投诉: 1对本人银行卡微信等进行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的的执行,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违规的仲裁应当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为内蒙古,且工作生活在内蒙古,无论遵循户籍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遵循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均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所以请求解除对本人微信账户及银行账户的冻结限制。 我要投诉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违规冻结,并请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解除我的微信钱包以及银行卡账户限制。

咨询行政执法受理时间是多久? 已办结 咨询 政务 不限

luolongwei 2026-03-13 15:48:05
请问四川司法厅领导,四川省内各级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申请之后,大概多久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呢?如果受理了大概多久出具监督处理结果呢?

咨询“行政执法监督申请”事项 已办结 咨询 城建 不限

luolongwei 2026-02-28 00:26:14
依据2026年2月1日生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省司法厅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为普通群众如果要向省司法厅提交“行政执法监督申请”的具体邮寄地址,联系电话,接收部门是什么?
四川群众呼声:麻辣社区真正是为老百姓着想的社区,能与老百姓零接触倾听呼声。 建议:增设法院和检察院投诉举报项目。因老百姓的冤假错案日益猛增,各放政府信访机构不接访,法院信访流于形式、推诿或欺散骗离走访人。法官检察官的失职,不作为,乱作为,不公行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长期得不到纠错查处,法院置之不理。 政法、纪监、法院、检察院投诉平台,长期处于提交和查询两类密码或验证码限制,提交证据仅仅只能小于4份,无法提交投诉举报材料,无法查询处理结果的回复!
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土地开发监管工作中存在明显的履职缺位与不作为问题,这一情况已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不满。此前,嘉裕相关企业通过公开竞拍成功斩获了总面积达5000亩的大宗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城市规划要求,该地块本应被用于合规的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成为推动区域城市更新、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重要载体。然而,从实际现状来看,这宗宝贵的土地资源并未得到有效利用,反而陷入了长期闲置的尴尬境地。 如今走进该地块,映入眼帘的并非热火朝天的建设场景,而是大面积荒芜的土地上杂草丛生、一片萧瑟。原本为划分地块、保障安全而修建的围墙,多处出现坍塌、破损的情况,断裂的墙体歪斜倒地,砖石散落四周,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更留下了诸多安全隐患——破损的围墙可能对过往行人、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却长期无人过问、无人修缮。据周边群众反映,该地块闲置时间已长达数年,期间仅零星开展过少量基础工程,实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区域占比极低,绝大多数土地始终处于搁置状态,宝贵的土地资源被白白浪费,与当前城市发展中土地资源稀缺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反差。 作为负责土地开发利用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的核心职能部门,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土地出让后的开发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然而,面对嘉裕企业长期闲置土地、未按约定推进项目建设的违规行为,该局却始终采取放任态度:既未及时介入调查核实闲置原因,也未依法依规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加快开发进度,更未启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对相关企业实施处罚。这种监管缺位、履职不力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让土地出让的初衷落空,更寒了群众的心。 公众不禁要问:对于嘉裕企业长期闲置5000亩土地的违规行为,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究竟何时才能拿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何时才能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相应处罚,以儆效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正视自身职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监管力度,推动闲置土地得到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与公共利益。

玩忽职守,程序违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已办结 投诉 治安 社会治安管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8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 请问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你们在法定期限7日内未依法履职,什么时候才能依法履职。 实名控告人,唐众 2026年1月22日

关心关爱离退休民警 待处理 建言 政务 不限

今年我退休成为一名退休民警,我觉得今后有时间可以经常与退休的同事一起玩,让退休生活过的丰富多彩,心里非常高兴。可是,现实与我的愿望大相径庭。以前退休的人告诉我:单位民警退休后(除关系好的联系)就天各一方了,基本到死都没有见面的机会。据说整个系统都是这样的,我非常不理解。为什么会这样? 我建议司法厅能让相关部门组织调研,如何把关心关爱退休民警工作落地落实,切实关心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感受到单位的关怀,组织的温暖,同事的温情。不定期组织退休民警一起开展活动,提供平台,让他们与曾经的同事一起喝茶聊天,回忆平凡的过去;聊聊单位的现在,关心单位的现在和未来,充分发挥余热为单位发展献计献策。
养蛇的王 2025-12-15 16:49:53
我是债权人龚x先,我反映营山人民法院在[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1322执474号之一]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法院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解冻了被执行人吴国志(执行裁定书有具体信息)的银行卡账户,导致我的债权难以实现,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当前急需执行的钱财进行生活。
在本次与碧桂园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法官颠倒黑白,采取不让被告陈诉理由,不让判被告进行当庭抗诉只要求被告答应接受原告的要求是与否,开庭未超过20分就闭庭,接着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就下判决书被告败诉,(未经过调解与二次开庭,不符合审判程序)现要求省级司法部门进行重审,本应是开发商违约,结果罪名强加于被告身上。理由1.是原告未履行合同逾期两年未交房。2,是原告未履行合同将被告贷款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交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倒致被告无法履行贷款合约。(证据,①住建局证实是开发商责任的通话录音②,另还有同种原因未贷上款的业主人证)可法官不采纳颠倒事非以原告己履行了合同为由让被告承担责任及违约金,请问天理何在?,我们购房者天天在政府维权,整个峨眉山市人在都知道此事的真相为什么法官仍敢枉判案情?真诚希望你们上级部门亲自下来了解案情,不然我们会组织人员去省厅上访
eXqvs_1726469171 2026-04-09 21:20:03
本人是餐饮终端门店。在2025年7月29日由泸州市场监管局派出检验人员抽查食品安全中,抽检原材料竹笋,粉条不合格。商品采购渠道多次与古蔺市场监管局说明详细情况。后期也没再次使用同批次商品。本店使用的所有原材料,都是市场上流通食品,只是以传统的烹饪方式制造食品。从抽查到送达检验报告后,本人详细说明情况,以为事情结束 。直到2025年11月13号,古蔺市场监管局人员才要求准备说明材料,多次问询,影响到商家正常经营,2026年1月下达处罚决定书。为此申请行政复议处罚决定书无效。古蔺司法局复议办公室人员仍然以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书,行政不作为,烂用职权,以食品安全法之名压榨商家罚款为目的,严重影响商家营业与精神损耗,全无政府公信力与营商环境混乱。在现在这大环境下,商家举步维艰,让一简单的案例变成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请问,这是他们的行政作为吗?市场监管局在抽检不合格后,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去阻断不合格产品流通?而是事情发生几个月后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这是行政作为?古蔺司法局2026年4月9号,在答复中,仍然歪曲事实,未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行驶复议,未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商家意见,这是职权执法?为什么市场监管局在商家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许可证时,不以监管部门责任普法宣传注意食品安全?事情发生以后又违背食品安全法规定,以法压榨商家罚款为目的处罚商家,这就是合法合规?法理何在,情理何在?政府公信力何在?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26条都说明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处罚,为什么执法部门不详细理解法规,漠视法律规定,混淆概念罚款?如何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执法的严谨?执法部门身处执法单位,以法之名处罚商家,这是政府行政作为?古蔺需要这种行政作为?希望有关部门关切此案例,妥善解决问题,而不是给商家制造麻烦问题,树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合法合规执法,不要有损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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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cj_1702138863 2026-04-09 16:54:38
关于对南充市司法局“四川群众呼声”平台回复的异议及补充控告材料 发帖人:陈明莉 联系电话:13378184433 发帖平台:麻辣社区·四川群众呼声 留言编号:379033 一、核心异议 南充市司法局2026年4月9日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的回复,刻意回避核心违法事实,以“三级法院支持复议决定”掩盖复议人员伪造证据、程序违法的本质,属于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具体异议如下: (一)回避“诱导撤诉、无新事实重复受理”的核心程序违法事实 司法局回复称“释明后申请人撤回原复议申请,重新以三份处罚决定书提起复议”,刻意隐瞒李生明科长以“案件复杂、建议撤回再重申”为由电话诱导撤诉的关键事实,也回避“重申无任何新事实、新证据,仅复制原材料添加案号”的客观情况。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除非能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本案中,复议机关以诱导方式让申请人撤诉,且无新事实重复受理,本身已构成程序违法,司法局却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仅片面陈述受理流程,完全回避违法本质。 (二)虚构“调取监控”事实,否认伪造证据的核心违法行为 司法局回复未提及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2〕15号)中“调取急诊监控视频”的关键表述,也未回应全案卷宗中无任何急诊科监控视频、无调取监控手续的铁证,反而称“办案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属于公然否认已查实的伪造证据行为。 复议机关将“以调查结果为准”曲解为“自认事实”,并以伪造的监控视频作为定案依据,该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的法定要求。三级法院仅对复议决定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从未对复议人员伪造证据、诱导自认的实质违法行为进行审理评判,司法局以此为由否认违法事实,属于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三)回避卫健委行政不作为及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职的事实 司法局未回应南充市卫健委的多项违法事实:一是对医生王玉泉15:00-16:36拒救行为未立案调查;二是仅出具一份信访回复,未依法送达三份处罚决定书;三是将“拒救、伪造病历”认定为“书写不规范”,未公示法定依据;四是认定人员违法却不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复议机关未依法纠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已构成“重大程序瑕疵”。司法局对此核心问题只字不提,仅以“维持处罚决定”回避复议机关的监管失职。 (四)回避李生明、蒋飞的滥用职权、渎职责任 司法局未回应李生明、蒋飞作为复议科室负责人,主导诱导撤诉、虚构证据、违法推定事实、拒不启动病历鉴定的具体行为,也未说明二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为何不构成滥用职权、渎职。 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定职责是依法审查证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核心违法事实被掩盖,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司法局对此回避不谈,属于刻意规避人员追责责任。 二、补充控告请求 针对南充市司法局的回避性回复,现补充如下控告请求: 1. 依法核查南充市司法局及复议中心伪造急诊监控视频、诱导申请人自认的具体事实,对伪造证据行为作出正式认定; 2. 依法审查“无新事实重复受理”的程序合法性,确认该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3. 依法追究李生明、蒋飞滥用职权、渎职的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 4. 依法监督南充市卫健委重新立案调查医生拒救、病历伪造行为,启动急诊监控及病历真实性鉴定程序; 5. 撤销南充市司法局以回避、虚假陈述方式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合法诉求重新作出实质性处理。 三、事实依据 1. 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2〕15号)复印件,明确记载“调取急诊监控视频”; 2. 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全案卷宗复印件,证明无急诊科监控视频、无调取监控手续; 3. 李生明诱导撤诉的通话记录、沟通记录(如有); 4. 南充市卫健委处罚决定书、信访回复、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证明其行政不作为; 5. 病历时间、监控时间、抢救时间矛盾的证据材料,证明证据审查重大过失; 6. 三级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法院未审查复议人员实质违法行为。 综上,南充市司法局的回复完全回避核心违法事实,以“法院支持”为借口掩盖行政复议及行政监管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恳请麻辣社区·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监督核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发帖人(签字):陈明莉 日期: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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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longwei 2026-04-09 15:47:33
请问省司法厅领导,如果本人向四川省公安厅提交履职申请,达60个日,没有任何回复,是否可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发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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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Dai_1765769125 2026-04-09 12:02:14
回复人:刘成源(87岁,案涉房屋合法共有权人) 联系电话:134....3266 日期:2026年4月9日 尊敬的四川省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针对金牛国投集团于2026年4月8日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作出的回复,我本人刘成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虚假、推诿、不实回复作出如下严正驳斥,我对该回复内容完全不予认可、坚决反对。 一、对回复中多处谎言逐一澄清(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1. 关于“已将安置房屋50%产权份额办理至您名下”完全不实 这是我历经13年时间力争维权,才要拿回属于我的合法权益。截至2026年4月9日,对方仅口头说过要协商约时间,至今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办理工作。所谓“已办理”纯属为应付平台投诉编造的虚假内容,无任何书面凭证、无不动产登记记录,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是典型的虚假回复、欺骗上级。 2. 关于“您享有的为产权份额而非补偿款”系恶意曲解法律、逃避责任 案涉房屋是我与丈夫杨义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依法享有50%产权及对应安置补偿权益,受《民法典》严格保护。 2014年,杨朝文在我健在、无任何继承手续的情况下,伪造我“已故”材料,与金牛国投北鑫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公司当日办结违规手续、次日销毁2013年合法原始合同,导致我的安置权益被非法侵占至今。 房屋已被他人违规占有无法返还,依据生效判决及法律规定,金牛国投集团必须足额支付我50%产权对应的安置补偿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不得以“份额”为借口拖延支付、侵占老年人财产。 3. 关于“4月2日11:20已电话联系并知悉”系彻头彻尾的谎言 我今年87岁,身体多病,4月2日全天从未接到任何相关单位电话。对方所谓联系,仅简单提过一句“约时间协商”,至今仍在等待,从未有任何正式答复或处理,更不存在“知悉并认可”。 金牛国投集团故意编造已联系、已处理的假象,欺骗监管部门,漠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严重不作为、虚假履职,性质恶劣。 4. 关于“未损害合法权益”完全颠倒黑白 金牛国投北鑫公司未尽审核义务,与造假、无权签约的杨朝文订立虚假合同,销毁原始合法合同,将我的安置权益全部违规交付他人,致使我维权13年无果,财产持续被侵占,侵权事实铁证如山。其所谓“未损害权益”,是对事实的公然否认,是对老年人的再次伤害。 二、我的合法诉求(依法依规,不容推诿) 我再次严正要求金牛国投集团、金牛国投北鑫公司、驷马桥街道办事处立即依法处理,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 1. 立即撤销杨朝文名下虚假安置登记,纠正全部违规档案,依法落实我50%产权确权。 2. 足额支付我50%产权对应的全部安置补偿款,并支付自2014年侵权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及合同违约金。 3. 立即撤销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的虚假回复,向我作出书面道歉,承认回复不实、履职不当。 4. 全额赔偿我13年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全部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失职渎职、虚假回复、违规操作的责任,并追究杨朝文伪造材料、非法侵占的法律责任。 三、最后声明 我今年87岁,13年维权已让我身心俱疲。相关单位长期推诿、拖延、虚假回复,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我绝不接受、绝不退让。 如金牛国投集团继续敷衍、虚假答复、拒不纠错,我将立即启动纪委监委举报、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报案、媒体多级平台持续投诉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权到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回复人:刘成源 日期: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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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回复] 宝梵镇镇政府

lpHsO_1775704209 2026-04-09 11:24:44
2018年通过民主投票选举的小组长!至今没有正常发放过一分钱的工资,选的时候承诺一个月515块钱工资,到现在(这两三年)才有的。不是发的工资,是以补偿或者其他名义给了一点(一个月100块钱)都不准时!除了宝梵镇,为什么其它镇的村,社区都有又资,请问宝梵镇政府把这笔钱吃了还是县政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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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卡拉米米 2026-04-09 11:22:03
被投诉律师:朱卫奇 执业证号:412924...315 执业机构: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官驿街道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成都商会大厦 联系电话:136...34 投诉请求1. 请求对被投诉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依法认定被投诉律师存在私自收费、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妨害司法、选择性追责等严重违规行为;如涉嫌刑事犯罪,恳请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本人是(2024)川01民终17032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之一,该案共四名被告。被投诉律师朱卫奇系原告方代理律师,其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多次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隐瞒关键事实、恶意串通、选择性追责、误导法庭,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一、故意提交不实证据、隐瞒关键事实,误导法庭裁判。被投诉律师在庭审中故意提交不真实、不完整证据,刻意隐瞒案件核心事实,混淆案件是非,干扰法官正确判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教唆、诱导投诉人作虚假陈述,置投诉人于刑事风险被投诉律师明知案件真实情况,仍教唆、诱导本人在法庭上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使本人面临伪证罪法律风险,严重违背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三、私下收受其他被告5万元“私了款”,隐瞒不报、仍全额追偿。本案四名被告中,一名被告为逃避责任,私下向被投诉律师及原告支付5万元,双方约定不再追究该被告责任。该事实有录音、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自认等证据证实。 被投诉律师对本人全程隐瞒该笔款项,不入账、不上报、不核减诉讼标的,仍按原全额主张追偿,属于私自收费、隐瞒重大事实、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违规行为。 四、明知实际收款人系诈骗惯犯且已刑事立案,恶意放弃追责、专门针对投诉人 本案主要实际收款人为诈骗惯犯,已于2024年被成都市东湖派出所以重大诈骗刑事立案,其无财产、无履行能力,且另有多名受害人。 被投诉律师与原告早在2024年2月4日于东湖派出所签署材料时,即完全知晓上述情况。但其为强行实现诉讼目的,故意放弃对已刑事立案的实际责任人追责,将全部诉讼压力、责任恶意集中于本人一人,构成恶意选择性追责、转嫁责任。 五、私下联络其他被告达成和解,恶意串通、隐瞒投诉人 本案在东湖派出所签署相关材料后,被投诉律师仍私自添加其他被告微信,私下沟通、催促还款并达成私下和解、不再追责的合意,全程对本人隐瞒,将所有责任指向本人一人,足以证明其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投诉人利益。 综上,被投诉律师朱卫奇身为执业律师,明知主要收款人系已刑事立案的诈骗人员,仍实施以下行为:1. 私下收取其他被告5万元并隐瞒;2. 放弃对真正有责且涉刑人员追责;3. 恶意将全部责任转嫁投诉人;4. 教唆伪证、提交不实证据、误导法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执业法律规定与执业纪律,情节恶劣,破坏司法公正。投诉人已提供录音、微信记录、公安机关材料、刑事立案信息、相关人员自认等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恳请贵单位依法全面调查,从严从重处理,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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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法考咨询

sxmgq_1632038584 2026-04-01 01:21:40
咨询下法考客观题是在成都考的,考了181分,客观顺利通过,今年二战主观题,请问下主观题在户籍地(放宽地区)报名,主观分数是否可以享受放宽地区政策?假如主观题分数只达到户籍地放宽地区分数线,是否可以享受放宽地区政策?最终在户籍地(放宽地区)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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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longwei 2026-03-26 08:16:48
请省司法厅局领导,四川省内的司法部门接受到群众提交的《履职申请书》,是否有相关规定多少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回复呢?如果未做出不受理回复,是否意味着就已受理群众提交的履职申请,应该在60日内做出履职结果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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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longwei 2026-03-24 10:38:41
尊敬的司法厅领导,我想咨询一下,在四川省内当地司法部门根据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司法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11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对以下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有以下几个行政行为请领导看一下是否在司法厅监督范围? 1、出台违法文件:当地主管单位出台了与法律相违背的文件,并且该文件已对公众权利生效并造成行政影响,并且未依法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个人理解该行政行为首先“违法”并且“行政执法流程也不合法(未依法公开)”,应该属于当地司法单位行政监督范围。 2、违规出让国有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前必须以净地标准入储备,否则一律不得出让",当地相关行政单位完全违反相关法律出让土地,个人理解也符合“行政执法流程也不合法”,属于司法单位行政监督范围。 请省厅领导确认一下上面的行为是否行政监督范围,如果不属于的话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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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ICH_1741150772 2026-03-18 23:00:33
尊敬的学院后勤部门: 我校作为司法警官院校,学生日常训练任务重、出汗多,衣物清洗频次远高于普通高校,对衣物清洁度和卫生安全有更高要求。 目前校内自助洗衣机未设置独立漂洗功能,虽可通过程序选择洗衣液或消毒液模式进行洗涤,但在实际使用中,大量学生均为自行在洗衣液投放盒内添加自备洗衣液,用量难以统一规范,极易造成洗涤剂投放过量。现有洗涤程序无法充分漂洗,导致衣物残留明显,长期穿着易引发皮肤瘙痒、长痘、过敏等问题,直接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正常学习训练。 为切实解决这一实际问题,保障学生健康权益,完善校园后勤服务保障,特建议: 协调校方及设备运营方,在现有自助洗衣机上增设独立漂洗功能,并统一设定漂洗时长为15分钟或30分钟,确保洗涤剂充分漂洗干净,提升洗衣效果与使用安全性。 恳请予以重视并督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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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ICH_1741150772 2026-03-18 22:56:13
尊敬的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您好! 目前校内自助洗衣机未设置独立漂洗功能,在实际使用中存在一定不便。我校作为警校,学生日常训练、执勤较多,衣物更换与清洗频次远高于普通院校,对洗衣清洁度有更高需求。 现有洗衣模式易造成洗衣液残留,漂洗不彻底。残留的洗涤剂长期接触皮肤,可能引发瘙痒、过敏、长痘等皮肤问题,既影响学生身体健康,也不利于日常学习与训练。 为切实改善学生生活条件,保障身体健康,提升校园服务质量,现建议校方协调设备运营方,对现有自助洗衣机进行升级改造,增设独立漂洗功能或优化洗衣程序,确保衣物清洗干净、无残留。 恳请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并妥善解决。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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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l123 2026-03-16 21:52:47
本人于2026年1月5日中午,发现银行卡已被冻结。后经核实,被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执法机关冻结,提示限制编号: (2026)川7101执保353号,法院联系电话02867086676. 一,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被限制后联系法院:联系电话028-67086676均无人接,且本人在任何官网都未查询到相关执行文书及保全文书 二,我要投诉: 1对本人银行卡微信等进行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的的执行,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违规的仲裁应当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为内蒙古,且工作生活在内蒙古,无论遵循户籍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遵循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均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所以请求解除对本人微信账户及银行账户的冻结限制。 我要投诉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违规冻结,并请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解除我的微信钱包以及银行卡账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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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longwei 2026-03-13 15:48:05
请问四川司法厅领导,四川省内各级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申请之后,大概多久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呢?如果受理了大概多久出具监督处理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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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longwei 2026-02-28 00:26:14
依据2026年2月1日生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省司法厅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为普通群众如果要向省司法厅提交“行政执法监督申请”的具体邮寄地址,联系电话,接收部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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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hWv_1623150522 2026-02-16 12:18:54
四川群众呼声:麻辣社区真正是为老百姓着想的社区,能与老百姓零接触倾听呼声。 建议:增设法院和检察院投诉举报项目。因老百姓的冤假错案日益猛增,各放政府信访机构不接访,法院信访流于形式、推诿或欺散骗离走访人。法官检察官的失职,不作为,乱作为,不公行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长期得不到纠错查处,法院置之不理。 政法、纪监、法院、检察院投诉平台,长期处于提交和查询两类密码或验证码限制,提交证据仅仅只能小于4份,无法提交投诉举报材料,无法查询处理结果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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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QfY_1743640758 2026-01-29 15:57:45
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土地开发监管工作中存在明显的履职缺位与不作为问题,这一情况已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不满。此前,嘉裕相关企业通过公开竞拍成功斩获了总面积达5000亩的大宗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城市规划要求,该地块本应被用于合规的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成为推动区域城市更新、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重要载体。然而,从实际现状来看,这宗宝贵的土地资源并未得到有效利用,反而陷入了长期闲置的尴尬境地。 如今走进该地块,映入眼帘的并非热火朝天的建设场景,而是大面积荒芜的土地上杂草丛生、一片萧瑟。原本为划分地块、保障安全而修建的围墙,多处出现坍塌、破损的情况,断裂的墙体歪斜倒地,砖石散落四周,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更留下了诸多安全隐患——破损的围墙可能对过往行人、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却长期无人过问、无人修缮。据周边群众反映,该地块闲置时间已长达数年,期间仅零星开展过少量基础工程,实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区域占比极低,绝大多数土地始终处于搁置状态,宝贵的土地资源被白白浪费,与当前城市发展中土地资源稀缺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反差。 作为负责土地开发利用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的核心职能部门,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土地出让后的开发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然而,面对嘉裕企业长期闲置土地、未按约定推进项目建设的违规行为,该局却始终采取放任态度:既未及时介入调查核实闲置原因,也未依法依规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加快开发进度,更未启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对相关企业实施处罚。这种监管缺位、履职不力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让土地出让的初衷落空,更寒了群众的心。 公众不禁要问:对于嘉裕企业长期闲置5000亩土地的违规行为,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究竟何时才能拿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何时才能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相应处罚,以儆效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正视自身职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监管力度,推动闲置土地得到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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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Adk_1645052271 2026-01-22 17:53:27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8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 请问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你们在法定期限7日内未依法履职,什么时候才能依法履职。 实名控告人,唐众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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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MNh_1765942367 2025-12-17 12:04:29
今年我退休成为一名退休民警,我觉得今后有时间可以经常与退休的同事一起玩,让退休生活过的丰富多彩,心里非常高兴。可是,现实与我的愿望大相径庭。以前退休的人告诉我:单位民警退休后(除关系好的联系)就天各一方了,基本到死都没有见面的机会。据说整个系统都是这样的,我非常不理解。为什么会这样? 我建议司法厅能让相关部门组织调研,如何把关心关爱退休民警工作落地落实,切实关心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感受到单位的关怀,组织的温暖,同事的温情。不定期组织退休民警一起开展活动,提供平台,让他们与曾经的同事一起喝茶聊天,回忆平凡的过去;聊聊单位的现在,关心单位的现在和未来,充分发挥余热为单位发展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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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蛇的王 2025-12-15 16:49:53
我是债权人龚x先,我反映营山人民法院在[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1322执474号之一]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法院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解冻了被执行人吴国志(执行裁定书有具体信息)的银行卡账户,导致我的债权难以实现,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当前急需执行的钱财进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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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zf_1721282926 2025-12-04 00:52:47
在本次与碧桂园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法官颠倒黑白,采取不让被告陈诉理由,不让判被告进行当庭抗诉只要求被告答应接受原告的要求是与否,开庭未超过20分就闭庭,接着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就下判决书被告败诉,(未经过调解与二次开庭,不符合审判程序)现要求省级司法部门进行重审,本应是开发商违约,结果罪名强加于被告身上。理由1.是原告未履行合同逾期两年未交房。2,是原告未履行合同将被告贷款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交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倒致被告无法履行贷款合约。(证据,①住建局证实是开发商责任的通话录音②,另还有同种原因未贷上款的业主人证)可法官不采纳颠倒事非以原告己履行了合同为由让被告承担责任及违约金,请问天理何在?,我们购房者天天在政府维权,整个峨眉山市人在都知道此事的真相为什么法官仍敢枉判案情?真诚希望你们上级部门亲自下来了解案情,不然我们会组织人员去省厅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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