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充市司法局“四川群众呼声”平台回复的异议及补充控告材料
发帖人:陈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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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平台:麻辣社区·四川群众呼声
留言编号:379033
一、核心异议
南充市司法局2026年4月9日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的回复,刻意回避核心违法事实,以“三级法院支持复议决定”掩盖复议人员伪造证据、程序违法的本质,属于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具体异议如下:
(一)回避“诱导撤诉、无新事实重复受理”的核心程序违法事实
司法局回复称“释明后申请人撤回原复议申请,重新以三份处罚决定书提起复议”,刻意隐瞒李生明科长以“案件复杂、建议撤回再重申”为由电话诱导撤诉的关键事实,也回避“重申无任何新事实、新证据,仅复制原材料添加案号”的客观情况。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除非能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本案中,复议机关以诱导方式让申请人撤诉,且无新事实重复受理,本身已构成程序违法,司法局却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仅片面陈述受理流程,完全回避违法本质。
(二)虚构“调取监控”事实,否认伪造证据的核心违法行为
司法局回复未提及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2〕15号)中“调取急诊监控视频”的关键表述,也未回应全案卷宗中无任何急诊科监控视频、无调取监控手续的铁证,反而称“办案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属于公然否认已查实的伪造证据行为。
复议机关将“以调查结果为准”曲解为“自认事实”,并以伪造的监控视频作为定案依据,该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的法定要求。三级法院仅对复议决定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从未对复议人员伪造证据、诱导自认的实质违法行为进行审理评判,司法局以此为由否认违法事实,属于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三)回避卫健委行政不作为及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职的事实
司法局未回应南充市卫健委的多项违法事实:一是对医生王玉泉15:00-16:36拒救行为未立案调查;二是仅出具一份信访回复,未依法送达三份处罚决定书;三是将“拒救、伪造病历”认定为“书写不规范”,未公示法定依据;四是认定人员违法却不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复议机关未依法纠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已构成“重大程序瑕疵”。司法局对此核心问题只字不提,仅以“维持处罚决定”回避复议机关的监管失职。
(四)回避李生明、蒋飞的滥用职权、渎职责任
司法局未回应李生明、蒋飞作为复议科室负责人,主导诱导撤诉、虚构证据、违法推定事实、拒不启动病历鉴定的具体行为,也未说明二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为何不构成滥用职权、渎职。
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定职责是依法审查证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核心违法事实被掩盖,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司法局对此回避不谈,属于刻意规避人员追责责任。
二、补充控告请求
针对南充市司法局的回避性回复,现补充如下控告请求:
1. 依法核查南充市司法局及复议中心伪造急诊监控视频、诱导申请人自认的具体事实,对伪造证据行为作出正式认定;
2. 依法审查“无新事实重复受理”的程序合法性,确认该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3. 依法追究李生明、蒋飞滥用职权、渎职的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
4. 依法监督南充市卫健委重新立案调查医生拒救、病历伪造行为,启动急诊监控及病历真实性鉴定程序;
5. 撤销南充市司法局以回避、虚假陈述方式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合法诉求重新作出实质性处理。
三、事实依据
1. 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2〕15号)复印件,明确记载“调取急诊监控视频”;
2. 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全案卷宗复印件,证明无急诊科监控视频、无调取监控手续;
3. 李生明诱导撤诉的通话记录、沟通记录(如有);
4. 南充市卫健委处罚决定书、信访回复、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证明其行政不作为;
5. 病历时间、监控时间、抢救时间矛盾的证据材料,证明证据审查重大过失;
6. 三级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法院未审查复议人员实质违法行为。
综上,南充市司法局的回复完全回避核心违法事实,以“法院支持”为借口掩盖行政复议及行政监管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恳请麻辣社区·四川群众呼声平台监督核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发帖人(签字):陈明莉
日期: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