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厂
诉讼请求:
一,请求叛决推翻工伤赔偿协议书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上午8:00在兴仁镇花房子煤矿厂采煤被运煤车撞伤,经重庆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形骨折伴骨质缺失等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013年12月已认定为工伤。需进行6次手术才能基本行走,前5次手术都非常成功的完成。在2015年6月22日住重庆西南医院准备作第6次手术时,脚肿得无比严重,但邻水县花房子煤矿不支付7万元的医疗费,让原告不能如期进行第6次手术,原告多次到各级各部门提起诉求未果。原告在伤情期间受尽了病痛的折磨,2015年7月下半身肿得邻水县中医院都不敢接病人,差点丧命。2015年8月7日被迫无奈通过信访事项程序告知书求助于各级部门,要求被告继续出钱医治原告。本以为兴仁镇,煤碳局,人社局开联席会能给原告一个满意的答复。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委托冯碧中以欺诈,协迫,不公平的手段逼迫原告签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原告为了保命防止感染的风险,形式紧急的关头为了尽早做第6次手术,为了能早日丢掉拐杖和轮椅,原告误以为只要能拿到钱就能做第6次手术,就能够重新站起来,疏不知延误了手术时间近2个月,造成原告终身的肢体残疾。
30万的工伤赔偿协议很明显是以欺诈,协迫,乘人之危的情景下签订的,显失了原告的不公平,不合理,《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第151条以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构成犯罪。
私了协议必须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如果私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那么这样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只有在出院后才会渉及住院期间的住院费,营养费,康复费,交通补助费以及误工费等。才可以对这些金额主张赔偿。其中:
1.协议是存在欺诈行为的。被告以原告急诊急需手术费用为由,以协迫和乘人之危的手段达成,予以推翻协议。2.协议显失公平,被告所接受的赔偿远远低于正常的工伤待遇标准,况且工伤赔偿协议也是被告请的律师写下的,予以推翻协议。3.被告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不但让原告的手术半途而废,而且在原告还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之前,就以欺诈协迫和乘人之危的手段私了原告,这已经购成了故意伤害罪。因此,该工伤赔偿协议书实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