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邻水县委员会:
申诉人:杜开成,男,现年60岁,邻水县梁板镇中心学校退休教师,家住邻水县鼎屏镇五四路,联系电话:13568392782。
申诉事项:1、确认2008年1月 16日鼎屏派出所(邻水县公安局)对杜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无效或者撤销(邻水县纪监委把此处罚决定书视为邻水县公安局对杜开成的处罚决定书);2、纠正邻水县纪委根据这个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我以【2025】6号文件进行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3、纠正邻水县教科体局根据这个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我以【2025】8号文件进行了“降低岗位等级”政务处分决定。4、纠正邻水县梁板乡中心学校县教科体局、人社局对我2004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考核结论。
主要事实经过:2008年1月 16日晚,由于身体比较疲乏,就去南门滨河路一美发店洗头和按摩,在按摩过程中,按摩女以触摸我下身、脱掉裤子等方式引诱我想与其发生性关系,我一时糊涂,也脱掉了裤子,也去触摸了对方下身,触摸中感觉按摩女下身有纸渣异物,我打了一个寒颤,瞬间清醒过来,认识到这可能是一个卖淫女,于是我主动放弃了触摸行为,控制住了没与这按摩女发生任何性行为,也没有谈及用多少金钱或者物质去与之发生性关系和享受性服务。也拒绝了她继续触摸我下身,回到了正常的按摩,但都没有穿好裤子。没过几分钟,鼎屏镇派出所民警就到了现场,拍了一些照片,就把我们带到了鼎屏镇派出所。在派出所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我没有承认派出所认为的嫖娼行为,他们就用通知家属,送去拘留所、不当解释治安处罚条文进行宣传。我考虑到家庭和睦和家属身体状况,后又在我校校长龚显胜和原教师进修学校职工廖白成(他们俩是我打电话向他们借钱给我拿钱过来的)的劝导下,派出所民警也承诺只要交清罚款,我们派出所处理了就了结此事,也不拘留。万般无赖之下只有委屈被迫接受了派出所的罚款处罚,当晚交清了罚款。并按照派出所民警重新写的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
在纪委接受调查时,也向办案的人员如实说明了这个情况,但没有人做笔录。他们解释说:派出所的笔录,照片和处罚决定是铁证,你也签字盖了手印,要纠正也是派出所的事情。让我要配合调查,所以也委曲求全认定了这个事实,签了字。但在叫我写一份认识书和纪委审理部的谈话笔录的认识栏中写明了客观事实,通知处分决定那天,在谈话笔录中认识栏也写明了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这两次谈话没有谈话人,就没有机会说出客观事实,只是打印出他们想要问的问题和回答内容,让签字就行。
一、派出所(县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及处罚决定无效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根据2005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鼎屏镇派出所没有法律授权而作出了“拘留五日”和“远高于五百元罚款”的决定,属于严重超越职权。
鼎派出所在办案中作的笔录和作出的处罚决定都是一个民警完成,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必须有“两位民警在场”的规定,也违背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的程序规定。属于办案严重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十六条: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称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等规定。然而处罚决定书中姓名错误,身份证号码还没有开始生效(09年才开始生效),住址也不对,签字时并没有加盖印章(当晚也不可能能够加盖到邻水县公安局的印章),处罚决定书至今没有送达 本人等等,这些都属于严重错误和违法办案以及严重程序违法。
4、根据1990年开始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一)主要证据不足,(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规定。所以派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作出的拘留五日和远高于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自然无法律效力。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说明处罚决定必须重证据,然而派出所(或者县公安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正在实施用金钱或者利益物质在嫖娼交易和正在发生嫖娼性行为,再者,那天的询问笔录是派出所人员非法所作,我是委屈不情愿的情况下承认签字的,所以派出所认定为嫖娼没有实质性的其它证据,也不能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所以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以上五点依据及理由足以说明鼎屏派出所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无效的是错误的,认定的嫖娼事实证据严重不足,应当撤销或者宣布无效。
二、纪委对我的处分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能证明认定事实:
纪委的调查、审理和领导们的研究决定对事实的认定不能以派出所(或者处分决定说的邻水县公安局)无法律效力和错误的处罚决定和证据不足而认定的嫖娼事实为认定依据。所以认定的嫖娼事实是明显错误的,证据不足也不能证明认定的事实。纪委办案过程中也应听取被调查人对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及其理由并做好相应记录,这是纪委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这个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赋予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剥夺。既然处分的依据是错误无效的,处分决定肯定是错误的,所以恳请撤销邻水县纪委的【2025】6号处分决定。
三、邻水县教科体局所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错误的理由及依据:
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也不能证明认定事实:处分决定对事实的认定不能以派出所(或者纪委处分决定说的邻水县公安局)无法律效力和错误的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所以认定的嫖娼事实是明显错误的,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肯定是错误的。恳请撤销邻水县教育科技体育局(2025)8号《关于给予杜开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决定》。
四、邻水县梁板镇中心学校、教科体局、人社局确定的2024年年度考核等次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错误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发(2023)6号中第九条:“年度考核以年度为周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者年初进行。”这说明年度考核只是对这一年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如果这一年中不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问题或者错误或违纪违法违规事情,就应该有称职以上结论。我是在2024年末被纪委立案调查,可那是调查2008年是否违规的事情,并不是2024年所发生的事情,不能认为我2024年违规了(处分决定也说明了是2008年的事),所以不应该影响2024年的考核结论。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2023年11月6日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第六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规定,教科体局是2025年3月18日做出的处分决定,执行是2025年3月18日开始执行。所以只能是在2025年当年和第二年才是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能提前到2024年年度考核就按此执行。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的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处理。纪委是在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处分决定,执行时间是也是2025年2月26日执行。所以只能是在2025年当年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027年才是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据此三点理由和依据,足以说明我2024年年度考核不应该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了,所以请予以纠正,补上我2024年年度考核“称职”结论。
我在按摩过程中面对色情百般诱惑 ,虽行为有点失范(脱去了裤子,触摸了按摩女下身),但仍然坚守住没有与按摩女约定利用金钱或者物质去与其发生任何性行为 或者享受性服务,然而却受到了以嫖娼 为事实的治安处罚和党纪处分以及政务处分,实在冤枉,令人汗颜,恳请县委能够主持公道,还我清白,把此事解决在本县之内为盼。
申述人:杜开成
2025年12月20日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