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9月5日下午2点左右,名下的中国银行储蓄卡被强制冻结。拨打银行电话得知是执法机关: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文书编号(2025)川71执保232号;在此之前,本人没有收到任何单位以及机关所提供的裁定书、包括纸质、电子形式、短信或者邮箱、电话等通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未向本人告知却依然执行,强行冻结本人银行卡,给本人造成严重困扰,影响正常生活。
一、本人拨打该法院官网的电话02860239518,多次拨打,均未接通,无法联系该法院。
二、本人认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此行为有违法律法规,未经任何有效法律流程,且有理由怀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某工作人员私收贿赂后强行对本人银行卡进行冻结。
三、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官网,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任何关于(2025)川71执保232号保全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生活均为成都市新都区。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即便冻结也应由本人户籍;居住所在地法院执行该案,本人对该案管辖权存有异议,且已向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进行举报,请贵院立即解除我的银行卡的冻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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