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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2026-03-01 17: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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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kaiming
2026-03-01 20:29:0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再624号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混合共同担保的情形下,除各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因与《物权法》产生冲突,不再适用。故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本院予以纠正。
yuekaiming
2026-03-01 20:24:41
(2020)最高法民申3353号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见,在存在混合担保的情形下,物权法并未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yuekaiming
2026-03-01 20:23:50
(2020)最高法民申6160号 关于XX公司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问题。本案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XX公司作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上述情形下,物权法中并未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之规定,除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以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不能得到支持。
yuekaiming
2026-03-01 20:21:28
(2021)最高法民申4445号 关于原判决适用《物权法》是否正确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xx公司与xx公司没有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况下,原判决对xx公司向xx公司追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yuekaiming
2026-03-01 20:20:25
(2020)最高法民申3400号 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关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虽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对象为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二审判决对XX公司向夏XX、夏XX、孟XX、钟XX追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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