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眉山市领导:
我是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新村街2号附13号居民李洪萍,身份证号为511127XXXX11180044。因阳光上院项目开发建设,我家房屋周边的排水设施被全部覆盖、场地整体抬高约1.5米,导致我家房屋所处区域成为低洼地带。然而,阳光上院作为施工单位不仅未按要求修建配套排水设施,反而将项目产生的积水向本人房屋方向排放。加之雨季强降雨频发,现已造成本人的房屋长期被雨水浸泡;加之施工单位开挖的基坑、修建的施工道路均紧邻我家房屋,重型车辆频繁通行碾压,最终导致本人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出现严重开裂和倾斜问题。现本人房屋经成都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发现1轴/A轴砖墙有明显侧向位移、1轴右侧/A轴窗户左上方、下方砖墙存在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存在明显贯穿裂缝。1轴/B轴下侧门上方砖墙存在明显裂缝。1轴~2轴/A轴中间砖墙存在明显裂缝。最终,经检测,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为D级,安全隐患非常突出,家人两位老人独自居住,一人瘫痪在床无法行走。本人于2025年8月23日发现险情联系阳光上院,阳光上院怠于解决问题。至今阳光上院的相关人员也只是因为我们投诉才到本人家里查看过一次。阳光上院相关人员来现场查看后发现,确实因为阳光上院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致使本人房屋所处地段成为低洼地带,从而导致本人房屋长期都泡在水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和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1、提供必要便利:后建方不得阻碍先有房屋的自然排水,需为排水提供必要通道。2、尊重自然流向:排水应维持原有自然流向,不得单方改道导致现有房屋积水或损坏。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害。等。”同时,根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的规定,应该对周边邻近房屋进行监测与保护。中筑宏建在工过程中,无视本人房屋的安全,向本人房屋排放大量积水导致房屋严重损害,最终被鉴定为D级危房;阳光上院作为建设单位,疏于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在本人多次反映问题后,仍怠于履行义务。本人反应问题至今已59天,阳光上院对侵权事实、本人的合法诉求仍置之不理,多次拨打12345也无人问津。
鉴于当前房屋安全已严重威胁民生,恳请上级领导予以关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