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起诉状(完整版)
原告
姓名:王王刚,性别:男,民族:汉,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茶都大道121号教室新村
被告一(开发商)
公司名称:中农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1R168Q(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补全)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公示系统查询补全)
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全意村4组(按公示地址填写)
联系电话:028-38681333/(公示系统或合同预留电话)
被告二(托管公司)
公司名称:博美亿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098861537T(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补全)
法定代表人:夏朝怡,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公示系统查询补全)
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州大道西六段3号(按公示地址填写)
(公示系统或合同预留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全额购房款人民币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原告全额付款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二按《商铺托管经营合同》第X条约定标准计算;无约定则主张:以每月拖欠租金为基数,自每期租金应付未付次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5.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上述第2、3、4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全部维权相关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交易背景与合同签订事实
1. 2020年10月,被告一中农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推广其开发的博美云商.欧洲城商铺项目(项目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新区眉洲大道西六段3号:项目博美云商城1-6-173/174号商铺),以“成都天府新区眉山市政府形象工程”为核心噱头,通过宣传单页、销售现场宣讲、线上推广等方式,明确承诺“商铺售后包租、年均固定收益10%、租期20年、租金按期足额支付”,同时强制/诱导购房人必须与被告二博美亿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托管经营合同》,方可购买案涉商铺。
2. 受被告一虚假宣传及售后包租承诺误导,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案涉1-6-173/174号商铺,总购房款2800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2020年10月30日前已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一出具购房发票/收款收据。
3. 同日,在被告一全程促成、协调下,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商铺托管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商铺委托被告二托管运营,托管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40年10月30日,被告二每年10月31日前按购房款10%/年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需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虽未在托管合同签字,但通过销售承诺、口头担保等方式,明确表示对被告二租金支付义务承担保障责任,二被告实质为联合营销、利益绑定关系。
二、二被告违规欺诈及违约事实
1. 违规销售事实:二被告推行的“售后包租”销售模式,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定违规销售行为。
2. 虚假宣传欺诈事实:被告一宣称案涉项目为“成都天府新区眉山市政府形象工程”,经原告核实,无任何政府官方文件认定该项目为政府形象工程,该宣传内容虚假,目的是误导原告作出购房决策,已构成欺诈。
3. 租金违约事实:《商铺托管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全面履行房屋交付、配合托管等义务,但被告二自2025年10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先后通过电话、微信、书面催告函(被告二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至今仍拖欠租金XX元,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一作为违规销售主导方、托管关系促成方,拒不履行保障义务,拒不协调租金支付事宜,亦构成违约。
4. 原告权益受损事实:因二被告违规欺诈、违约行为,原告既无法收取约定租金,案涉商铺因托管合同约束无法自主使用、出租,购房获取收益的核心目的完全落空,同时已支付全额购房款产生大额资金占用损失,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三、法律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告一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被告一应全额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二应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5.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司法实践,开发商主导售后包租违规销售,与托管公司构成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优先选案涉商铺所在地法院,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玉刚)
2025年12月4日
二、信访诉求说明(完整版,寄国家信访局)
信访核心诉求
1. 依法查处中农实业有限公司、博美亿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欺诈行为:①查处二被告以“成都天府新区眉山市政府形象工程”为虚假噱头误导购房人的欺诈宣传行为;②查处二被告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次性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销售团队明确宣称该项目为“成都天府新区眉山市政府形象工程”,且承诺“商铺售后包租租金按期足额到账,零风险稳收益”,同时强制要求购房人必须与开发商指定的博美亿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后续我核实发现,案涉项目无任何政府官方认定文件,并非“政府形象工程”,开发商宣传内容纯属虚假;且二被告推行的“售后包租”模式,明确违反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强制性规定,属于违规销售,二被告实质是以虚假宣传、违规模式联合诱导我购房,涉嫌欺诈。
我要求解除合同一退房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