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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小股东权益 已受理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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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2026-01-12 1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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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政务和审批局
2026-01-14 16:12:24
网友你好: 根据你求助的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未经小股东知晓”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之规定,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召开前15天以微信及书面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告知了具体参会时间及会议内容”。 二、关于“大股东在未取得相关签字确认、知晓的情况及未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做了公司章程修改、法人调整等相关事宜”的情况: 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股东“上海佳华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420万元(出资比例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规定,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此次会议已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股东承担,此次表决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江油市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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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侵害小股东权益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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