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6年1月25日向广元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买翡翠华庭的定金,签订了楼宇认购书,但当时销售并未向我提供相关合同,也未做到提醒义务(有2名证人),在1月31准备交首付当天才给了协议,但是我发现协议有很多霸王条款,他们拒绝协商修改。具体条款如下:《补充协议》系单方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其整体性质已构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核心保障条款的系统性篡改与架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其中核心违法条款及法律定性如下,均属法定无效条款:1.非法创设“视为交付”条款(第九、十条):约定买受人未按通知期限办理手续,即“视为已交付”,风险费用概由买受人承担。此条款非法剥夺买受人法定验收权利,违法转移标的物风险,直接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2.设置显失公平的违约责任(第八、十五、二十二条等):贵司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极低(如日万分之零点一),而买受人违约则面临总房款20%的高额罚则。此安排权责严重失衡,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3.单方设定极短权利行使期限(第二十一条):单方规定买受人解除权行使期限仅30日,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睡眠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买受人的核心法定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4.违法排除销售承诺效力(第十一、二十二条):声明所有广告、沙盘、样板间及口头承诺均不构成合同内容。此举刻意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意图免除自身要约义务,内容违法无效。5.其他核心违法条款:·面积差异处理违规(第六条):约定买受人不得因面积误差退房,剥夺了其在误差比超过3%时的法定解除权,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划设计变更违规(第五条):擅自限缩需通知买受人的变更范围,免除了法定的全面通知义务,属无效免责条款。·基础设施交付违规(第七条):约定临时水电可替代正式市政配套交付,直接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的强制性交付标准,非法免除自身责任。·协议效力违规(第二十六条):约定补充协议效力优先于主合同,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企图架空政府备案的示范合同。
综上所述,因地产商提供的合同文本违法、缔约行为失当,致使双方无法就公平合法的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此情形完全符合“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现本人依据下列法律规定,正式要求全额退还定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或条款存在不合理免除己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请问:1.没有相关部门管理这种情况吗?举报了为什么还没有反应?2.我不能以此要求退定金吗?那么法律何在?房地产整顿何时将违规合同纳入整顿?3.请问开发商有这种合同,我就只能诉讼或者认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