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9日,投诉人通过抖音平台看到署名为“忠兴镇书记”的官方账号发布的宣传视频,该视频明确邀请市民前往游仙区忠兴镇龙泉村指定甘蔗种植区域参加“偷甘蔗”主题活动。出于对政府官方宣传的信任,投诉人当晚抵达位于游仙区忠兴镇龙泉村(明月路与胜黎路交叉口西南方向约200米)的活动现场,支付入园费用30元。
一、事发经过及伤情
抵达现场后,投诉人发现该活动区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如“地面不平,小心摔倒”、“严禁奔跑”、“未成年人需成人陪同”等);
2. 无工作人员维持秩序或进行安全引导;
3. 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平整场地、夜间照明、配备急救人员等)。
投诉人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因场地不平整、无照明引导,不慎摔倒,导致腿部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投诉人被同行朋友紧急送医救治。经医院诊断,伤情为 “粉碎性骨折” ,于2025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3000元(相关医疗票据、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均已留存)。
2026年2月26日,投诉人因伤情需要在骨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后续治疗),再次产生医疗费用1600元。截至目前,投诉人仍在康复期间,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了持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二、事后沟通及责任方推诿情况
事故发生后,投诉人及家属多次联系忠兴镇政府及甘蔗地负责人王东,说明事件经过并出示相关医疗凭证,提出合理赔偿诉求。然而:
· 甘蔗地负责人王东:事发时曾口头承诺承担责任(自称系退伍军人),但目前已联系不上,电话无人接听或拒接,对当时的口头承诺不予认可,存在明显的责任推诿和逃避行为。
· 忠兴镇人民政府:作为此次活动的宣传和组织方,理应对活动的安全性承担保障责任。但投诉人多次联系镇政府,对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给出任何解决方案,也未对活动组织过程中的安全疏漏进行任何回应或整改。在投诉人向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第一次投诉后,相关回复被投诉人认为系“忽悠群众”“懒政行为”,至今未解决实质问题。
三、法律依据及投诉理由
投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1. 被投诉人2(龙泉甘蔗采摘园/王东):作为活动的实际经营方,推出具有潜在风险的“偷甘蔗”活动(夜间、农田奔跑、使用工具等),却未对不平整场地进行整改,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投诉人的受伤后果存在直接过错。
2. 被投诉人1(忠兴镇人民政府):作为活动的官方宣传推广方,利用政府公信力吸引消费者参与,却未对活动安全性进行审查监督,未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措施,事后推诿责任,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事件不仅给投诉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直接损失已逾2.4万元),更让普通群众对基层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严重质疑。经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两次投诉,至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相关责任方互相推诿,实属“懒政”“不作为”。
四、特别说明
投诉人保留事发时与王东沟通的电话录音,可证明其曾口头承诺承担责任的事实。所有医疗票据、诊断证明、住院记录、交通费凭证等证据材料齐全,可供核查。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正式投诉举报,恳请贵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1.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处;
2. 责令责任方正视问题、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3. 对推诿拖延的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
4. 组织调解,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