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违法通知是关于怡警花园高层电梯分发公共收益业委会发出的通知
通知的第一句话就是“金怡景花园高层电梯业主委员会2026年1月15日开会研究,一致决定”
核心问题在于,它绕开了法定的业主共同决策程序。 核心违法点:程序缺失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公共收益的分配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而非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法定程序:决定公共收益的分配,应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视具体事项)的业主表决通过。通知性质:您提供的通知是以业委会名义直接决定分配方案、标准和方式,这实质上是以“通知”代替了“业主大会决议”,剥夺了业主的表决权。⚖️ 具体违法情形分析1. 收益分配方案未经表决违法事实:通知直接规定了按4.00元/㎡的标准向业主发放现金或抵扣物业费,并设定了选择期限和默认规则。法律定性:这属于对公共收益用途和分配方案的实质性决定,必须由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其单方通知违反了《民法典》第278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的规定。2. 默认同意条款剥夺业主选择权违法事实:通知规定,未在2026年1月23日前提供资料者,将自动视为选择抵扣物业费。法律定性:这种“逾期默认”的做法,实质上是变相强制业主接受抵扣方案,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与必须经过业主明确表决的原则相悖。3. 未明确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维修资金违法事实:通知只字未提将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定性:《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明确规定,公共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虽然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但“主要用于”是法定优先用途。该通知完全忽略此点,不符合法规精神。4. 未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违法事实:通知未说明公共收益的总额、成本扣除明细、结余情况等信息。法律定性:《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业委会在分配前未公示账目,违反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5. 默认抵扣物业费涉嫌违规处分共有财产违法事实:通知规定可将公共收益直接抵扣物业费。法律定性: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其使用应经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擅自将其与物业费挂钩,属于越权处分共有财产。即便业主大会曾授权,也需有明确的书面决议,而非通过“逾期默认”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