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状
原告:卢正金,住四川泸县牛滩镇坳田村四社39号,联系方式13982408475。身份证号码,510521196703028293。
被告:四川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官学良,
诉求:请求贵门责令被告依法依规计算.,原告的尘肺叁期,认定工伤残叁级赔偿。抵扣领取的。由被告补足差额。
事实和理由:1997年至2013年5月卢正金在泸县红旗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在停工停薪前12个月总共工资72596元工作277天算下来每天有262元,诊断尘肺叁期,同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为工伤残叁级,鉴定职业病标准叁级。按照《本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授权);2014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699元、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享受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等、2016年泸县牛滩政府解决,全部差额2017年才补了5万元。
卢正金不服同年起投求补足差额,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转交百多次到泸县解决,泸县法院说卢正金明知提出的信访诉求不属于政府应解决的范围,抵扣2015年至2016年的行政拘留80日,甚至在2022年6月20日将卢正金一直关押到2025年3月31日。
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现都存放在我家。恳请贵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法依规解决补足差额。此致 上级有关贵门 原告人 卢正金 2025 年 4 月 1 日 起开始投诉
附件:尘肺诊断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伤残津贴待遇支付审批表,工资卡、工资表、(2023)川052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