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正金职业病赔偿案的投诉请求
原告:卢正金 男 民族汉 出生1967 年3月2日 住址四川省泸县牛滩镇坳田村四社39号 公民身份号码 510521xxxx028293 联系方式139xxxx8475。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老板官学良,联系方式 136xxxx3337,泸州市泸县牛滩镇政府等本案经办人,联系电话 0830-6577037。
投诉请求: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尘肺病赔偿,请求被告重新计算工伤职业病赔偿,除享有外补足差额
事实和理由:本人卢正金,于1997年至2013年5月期间在四川省泸县红旗煤矿从事采煤工作,每日工资262元(以工资卡和工作记录为证)。后经诊断确认为尘肺三期,并被认定为工伤三级伤残,鉴定职业病三级,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若依据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然而,自2014年4月起,泸县人社局每月仅发放1699元伤残津贴,远低于法律规定标准;本人不服投诉至2017年煤矿老板说一次性享受的全部给了泸县牛滩政府,同年2月23日牛滩镇财政所仅支付5万元赔偿,不足法定赔偿的十分之一。对比本人兄弟卢正桃工伤残八级获赔二十多万元,此结果显失公平。
本人自2017年起投诉至今,但遭遇多次关押,诉求未获合理解决。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上级部门重新计算赔偿,保障本人依法享有的工伤职业病赔偿权利。所有证据已留存于投诉网回复及家中,恳请准予所请。
此致 敬礼 投诉人: 卢正金 2 0 2 6 年 1 月 4 日 !
附件:尘肺诊断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伤残津贴待遇支付审批表、泸县牛滩镇官方回复和告知书、工资表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