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日,我向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装饰工程款定金1万元;2024年10月31日,我与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湾城45-200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按合同约定要求向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曾铮个人账户转账支付装饰工程款11万元;2025年1月11日,我再次按合同约定要求向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曾铮个人账户转账支付装饰工程款3.4万元和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装饰工程款4万元。当我转账支付完97%装饰工程款后,施工就一直处于停摆状态,在我电话、短信、当面一再催促下,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曾铮当面向我承诺在2025年4月底完成定制项目外的施工,2025年5月底完成所有合同约定项目。2025年4月9日,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曾铮突然宣布关停公司,在未与我沟通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江湾城45-200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25年4月10日,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曾铮当面向我打了一张于2025年8月31日前退还15.1083万元未施工款的欠条,截止至今,泸州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曾铮未按欠条约定日期退还未装饰项目工程款。龙马潭区住建局也多次督促被告处理,但被告对我采取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