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系成都市邛崃市羊安街道太安路149号9栋一单元三楼住户,楼上住户长期制造拖曳家具、撞击地面等生活噪音,严重干扰投诉人及家人正常居住生活。
就上述违法行为,投诉人已多次拨打110报警,民警多次出警处置,但始终未依法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具体如下:
1. 拒不履行法定受案告知义务:投诉人多次口头要求民警147 **** 9607就报案事项出具书面受案回执/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被投诉民警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具,违反公安机关受案登记及告知的法定要求。
2. 拒不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投诉人已提交噪音录音录像等初步证据,申请办案民警开展“模拟比对”以固定违法事实,办案民警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此前仅做过一次模拟比对后,仅以“不能证明声音来源”为由推诿,甩锅,未出具书面调查结论,针对本人提供的噪音录音录像证据,民警以“模拟比对无法证明声音来源”为由,拒绝履行深入的调查取证职责,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应依法收集调取证据,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民警仅凭主观判断放弃调查,属于未尽到调查取证的法定职责。
3. 拒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针对楼上住户长期、多次实施的噪音扰民违法行为,被投诉民警147 **** 9607始终仅以口头协调、要求投诉人“理解对方,甩锅,敷衍和稀泥方式”处置,未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放纵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属于行政不作为。
4.民警147****9607虚构事实欺骗:谎称“第一次出警”,隐瞒上月已出警、做过模拟比对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综上,被投诉人及相关民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